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时间:2011-07-02 09:33:07 更新时间:2011-07-02 09:44:05
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徐 钊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竞争,城中村改造问题成为各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如何正确对待城中村这一现象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文首先分析了城中村的所存在的社会问题,阐述其改造的必要性,最后给出城中村改造的对策。
关键字:城中村;存在问题;对策
1. 引言
“城中村”,顾名思义,即城市中的村庄。目前学术界对“城中村”含义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人们对“城中村”的定义也往往停留在具体描述的层面上。我们认为“城中村”是指那些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城市范围之内,土地集体所有,行政上设立村民委员会且隶属于乡镇,居民为农业户口且在习惯上仍称为“村”的社区聚落。“城中村”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让地方政府挠头不已,正是这些隐匿于摩天高楼背后大片低矮、混乱的村落,深刻影响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进程。
2. 城中村存在的社会问题
“城中村”虽然在区域上已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仍然沿袭过去的方式,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这种独特的地位和现象,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1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盲区。城中村的用地和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管理,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建筑杂乱无章,建筑物的间距、通风、采光等均不符合要求;道路狭窄,管理杂乱,给排水设施差;环境卫生、公共绿地、教育、生活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缺乏。
2.2治安形势严峻。城中村出租屋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的外来人口,成为滋生“黄赌毒”的温床,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由于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成分复杂,甚至其中夹杂了一些负案在逃犯罪分子,流动人口成为主要犯罪群体,造成犯罪率迅速上升,特别是危害较大的抢劫、盗窃、凶杀等刑事犯罪明显增加,并向暴力化、团伙化、智力化发展,对社会的危害性加大。
2.3超生“游击队”的避风港。由于封建伦理意识根深蒂固,那些执意要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在原居住地又无法继续待下去的人,采取了出走他乡,四处躲藏的对策,城中村成为他们安全的落脚点。遇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大清查时,他们便转移到另一处的城中村安然无恙地继续生活下去。而城市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囿于条件的限制,无法把各种有效措施延伸到分散且隐蔽的城中村出租屋,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员钻了空子。
2.4职业问题。现代城市代表了先进生产方式和先进文化的高度组织化社会。城市里除了蓝领工人外,是白领工人和政府公务员。这些职业阶层一般具有较高文凭和较丰富工作经验,工作较稳定,收入水平较高。国家对他们的就业、收入、住房、医疗等方面有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政策和规定,充分保证他们生活安康,而脱离农业的农民只能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的初级行业,不能享受国家提供的培训、就业、住房、医疗、保险。
2.5无牌游医的大本营。城中村有许多小诊所,无牌游医租几平方米的房子,摆一张台,搭一张小木床,拉一块白布,支一个吊瓶架就开张,虽然设施相当简陋却生意兴隆。政府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虽然也组织人员入村清扫,但却总是“今天扫完,明天又开”。
3. 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我国的城中村是具有中国特点的,在各地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容市貌不断改观的同时,城中村与城市发展整体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瓶颈”因素之一。如果不妥善解决城中村问题,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就会收到阻碍。站在长远的角度分析,从营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改造城中村是势在必行。
3.1改造城中村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
城市化的一个标志就是城市建成区的扩展,可以说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城中村的存在往往占有了城市中的黄金地带并且由于缺乏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而得不到有效的利用,未能发挥土地的最大的效益。比如很多城中村虽然占据了城市优越的地带,但是在综合开发上却远远落后于其他条件相对较差区位的城市地带,应该说是对宝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城中村的存在使得城乡二元的管理体制在城市中发生交叉,客观上出现了城市不能管,村子管不了的局面,导致管理的缺位,因而也出现了很多的难题,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历史现象,积极妥善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向现代城市的管理体制和方式转变,使城中村真正融入城市之中,对于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3.2改造“城中村”是建设现代化城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现代化城市的要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城市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对投资、旅游等方面有一定的吸引力,能体现一个城市的特色。搞好城市规划,目的就是要营造经济发展、文明法治、生态平衡这样的良好环境。但是,“城中村”杂乱的建筑景观,“脏、乱、差”的生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城市的形象,成为降低了城市吸引力、辐射力的一大障碍。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中村”将会逐步成为政府面对的主要难题之一。因此,要建设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的品位和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物质形态、管理体制上改造好“城中村”。
3.3改造“城中村”是加强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
“城中村”的农民虽然变成了城市居民,其小农经济的观念、生活方式不容易一下子转变过来。在失去耕作土地后,他们往往把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寄托于房屋之上,以图从房屋出租中谋求生活保障。这是造成“城中村”建筑密集无序、外来人口聚居杂乱和城市治安问题高发区的根本原因。更严重的是“城中村”缺乏配套基础设施,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就业困难,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因此,改造“城中村”的物质环境,加强社区建设,更新居民的思想观念和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当务之急。
4. 城中村改造的对策
“城中村”改造应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来对待,在实施改造之前超前调整政策,建立一整套相互支持的政策系统,从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上动摇“城中村”存在的基础;同时对村民的既得利益给予合理的保护,形成改造后村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消除村民因经济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对抗情绪,引导村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融入城市社会,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生活方式,才能为“城中村”的改造创造有利的条件。
4.1规划先行,科学规划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有科学严密的规划作保证。城中村综合改造,要把规划作为改造的龙头,根据各城市的特色和具体实际,坚持规划先行,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城中村产生的最大失误就是未能对“城边村”和“城外村”进行规划控制,以至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造城中村,有的连续拆迁了两三次,这不仅给拆迁户增添了许多麻烦,更使国家的拆迁成本大大提高。因此,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4.2解决“城中村”居民就业问题,实施开发性安置
“城中村”的地理优势,孕育了一大批靠吃征地费、出租房屋为生的食利阶层。一旦实行“城中村”改造,他们就丧失了生存基础。要确保其自食其力,充分就业就成了一个难题。以往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无非是两种,即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这两种模式对于数目较大的城中村村民的安置是不恰当的,只有另辟蹊径,走开发式安置的道路才是唯一的出路。这种安置方式,将农民置换“城中村”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通过开发性项目的投资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城中村”村民通过与生产性物资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它兼顾了村民就业和长远的生活保障,能够弥补货币安置的某些缺陷,可以打消“城中村”村民转籍即失业的忧虑,使其避开只身进入劳动力市场竟争就业时在文化素质和技能方面的劣势。
4.3对村民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村民素质和工作技能
未来我国城市产业结构将出现调整,高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将是城市首选产业,这就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村劳动力素质远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关系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乡矛盾协调的关键性问题。它不仅包括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价值观念的改善,更为重要的是,应对城中村的居民进行新的培训和教育,使其获得在城市的谋生手段和技能。因此,应大力加强岗前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可能提高城中村居民的工作技能和文化水平,适应城市的经济活动。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宣传,更新农民的就业观念。
4.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市化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城中村”改造的难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保证失地农民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费支配机制。征地补偿费应作为农民养老的主要保障,可将此部分资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合理的投资,确保资产增值。第二,要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可以按国家、集体、个人都出一点的思路解决,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4.5 体制改革与法律制度到位
城中村改造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性,涉及集体资产处理、土地征用,涉及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等诸多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体制不当。要改造城中村,就得在体制上打开突破口。首先,要改造城中村,就要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包括改革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城乡二元管理行政体制。其次要解决城中村问题,就要从源头上开始,需要法律的支持。所以,我国应加快立法以及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以填补城中村改造立法空白和制度空白,只有法律制度到位,才能保证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只有有法可依,执法的力度才会加强,才能确保村集体和村民以及房地产商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4.6妥善解决好集体资产
对于有集体财产的村庄,应提前登一记,使集体财产的数量和价值透明化,并在改造中保证其分配、收益的公开、公平性。改造时,以村民个人为单位,对集体财产进行准确量化,将村集体经济转化为股份制的形式,并将股权进行合理分配,使村民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由村成立公司,招聘管理人员经营运作。在整个转化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公开的原则,保证整个过程的透明度,杜绝个人寻租行为发生。
5. 结语
城中村改造不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孤立问题,而是与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紧密相关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同时也是提高城市水平和品味的内在要求。因此,城中村改造问题刻不容缓,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研究,对于建设城市,推进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城中村”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刘吉,张沛,2003年,第3期,p45~46
2《城中村的成因分析及存在问题》李煜,山西建筑,2007年,第3期,p35~36
3《关于城中村改造的问题》李志生,城市建设,2002年,第5期,p56~58
4《“城中村”问题初探》李玉军,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p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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