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城市水定价机制中的一个定价悖论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时间:2012-05-21 10:38:08 更新时间:2012-05-21 10:54:12
摘要: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我国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主要原因。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的关键在于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目前的城市水定价机制是供方水权基础上的政府监管定价机制,这种定价机制中存在一个定价悖论,即如果在水供给市场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提高供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和价格,但低水价不利于节约用水;提高水价可以节水,但缺乏信息,没有标准,有失公平,社会不满。这一悖论使目前的城市水定价机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水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问题。解决这一悖论需要创新城市水定价机制,建立“政府**市场-市场联动定价”的城市水价格定价机制可能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关键词:城市水价格 定价机制 定价悖论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污染、浪费严重又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出于粮食安全考虑,为保障95%的粮食自给自足,我国水资源70%都应消耗在农业上。全国农业用水量在总用水量中的比重2008年为60%(胡四一,2008)。今后要把城市用水比重降低10%,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飞速发展、全国已经有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的情况下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中国未来的供水矛盾将集中在城市,解决城市用水问题将成为新时期水利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汪恕诚2005)。因此,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把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作为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之一。把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作为“十二五”期间水利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一。
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是造成我国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主要原因。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的关键在于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汪恕诚2005)。只有通过改革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让水价真正、完全地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反映水资源的供求关系,才能引导人们自觉调整用水数量和产业结构,促进节水产业的发展,把有限的水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和效率更高的环节,实现水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为此近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的价格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进行水资源管理一体化改革,加强政府监管。同时,在国务院、水利部的强力推动下,水权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水权制度建设和城市水价改革相互作用,形成了目前的城市水定价机制即供方水权基础上的政府监管定价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建立政府定价听证会制度;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供水企业合理盈利平均水平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0%;建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与水价联动机制;城区综合自来水价格包括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是终端用水户缴纳的税费总额。
这种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水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问题。
在目前的定价机制下,政府关注重点是价格审批要通过听证会等法律程序,而价格本身合理性问题没有实质性监管。从许多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调整过程来看,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定价主体是政府,成本发生在企业,政府调整水价缺乏市场信号,导致现行水价调整基本上是以解决企业亏损、减少财政补贴为目的,自来水所有的信息与资料都来自水务部门,由于成本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目标的多重性,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企业间的讨价还价。调价过程往往受供给方制约大,受需求方制约小,使得价格的调整问题变成了如何调,而不是应该或者不应该调的问题,调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企业所报成本,在讨价还价中由领导拍板定夺,有的地方价格监管部门在价格确定与调整上被被监管者俘获,出现了供水企业与价格审查部门“串谋”以实现水价顺利上调的目的。听证会成为替垄断行业牟取高额利润的舞台。结果,要么企业合理费用得不到补偿,要么成本虚增,水价轮番上涨。
水价上涨并没有带来水价机制的相应完善,现在的水价改革几乎无一例外地变成了涨价的代名词,致使一些人认为改革就是涨价,引起社会不满。水价调整仍然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我国的水价改革依然任重道远(沈大军2009)。现行水价形成机制与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姬鹏程2009)。
目前的城市水定价机制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问题,原因在于这种水定价机制存在一些根本缺陷。首先,定价主体政府缺乏供水企业成本、水用户和水资源短缺及供求状况的信息,因而定价是盲目的。政府是否能够制定合理的价格有些类似于“信息悖论”问题,实际上政府是无法发现一个有效的公用事业市场价格的。如果政府能够发现一个有效的公用事业市场价格,则不存在所谓的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也不存在所谓的价格改革的合理性问题。因此,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定价机制(钱春海2009)。其次,假定政府能够掌握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现行的定价机制中不存在鼓励企业降低成本的因素,资源水价政府决定,缺乏标准,水资源费调整动力不足,方式不灵活。成本加成定价法具有提高终端水价的动机,但降低水损,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的动因不足,结果产销差率居高不下。水价不能随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及成本状况变动而变动。水资源产权不能界定到用水户,水市场难以建立,水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因此,对于水价格改革而言,价格调整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问题的根源在于尚未建立一个适应于水务行业的市场竞争结构,现有的市场化政策只是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市场化的经济合理性主要在于它能促进竞争,但市场化本身并不就能产生竞争,将垄断性的公用企业转换成垄断性的民营企业不但不能增强竞争,反而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钱春海2009)。第三,假设引入供给方竞争,供水价格被降低,消费者满意的同时,水资源浪费与短缺的矛盾加剧。第四,如果把水资源短缺和供求加入水定价中,水价可以上涨,但如果没有终端用户水权,仅仅建立在供方水权基础上的水定价机制节水效果仍然有限。理论上,供水企业只要取得取水许可即可取水、卖水,用水户只要支付水费即可无限用水;高水价对于高收入和公费用水者仍然难以节水,高水价同时导致用水不公平。最后,即使赋予用户水权并对穷人进行补贴,如果不允许水权转让,有效用水也不可能得到保障。行政性用水定额使高效率用水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可见,在当前城市水定价机制中存在一个定价悖论,即如果在水供给市场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提高供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和价格,但低水价不利于节约用水;提高水价可以节水,但缺乏信息,没有标准,有失公平,社会不满。解决这一悖论需要改革供方水权基础上的政府监管定价机制,建立“政府**市场-市场联动定价”的城市水价格定价机制可能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EB/OL]. [2005 9 19].2. 沈大军.中国水价改革的理想与现实[J].中国报道,2009,6:74-75.
3. 钱春海.城市水务行业价格调整机制研究[J].城市公用事业,2009,23(4):8-10.
4. 姬鹏程.我国城市水价改革的现状及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09,4:48-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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