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格式范文参考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0-21 11:44:30 更新时间:2013-10-21 1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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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等送达方式,其中委托送达是各地法院间相互帮助的一种送达方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委托送达方式的实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以致委托送达时往往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浪费司法资源。本文主要围绕委托送达的效率问题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委托送达,诉讼文书,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
委托送达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的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直接或者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送达,包括转交送达,委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协助的规定进行送达。狭义的委托送达是指在直接、邮寄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辖区的法院进行送达,一般是委托同级及下级的法院进行送达,受委托主体具有单一性即国内的同级及下级受送达人所在辖区的法院。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就狭义的委托送达的效率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委托送达的适用条件
(一)委托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
我国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院系统中能够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受送达人无电话或电话不通又不在已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前提是按照法律规定,该法院享有管辖权,否则应按照应诉管辖及移送管辖的规定来处理),该法院已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但邮件退回受送达未收到诉讼文书。这种情况下,由于受送达人不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内可以通过办案法官直接到受送达人家中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在另一地区市或者跨省,再让办案法官直接送达,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不符合现在案件多法官时间紧迫的实际,而且也不利于有效送达,因为办案法官不知受送达人何时在家,所以该种情况下应通过委托受送达人当地的法院来进行送达。(2)受送达人无电话又是外来流动人口没有确切的地址,该种情况下委托法院应在本辖区查无此人的情况下,到公安局查找受送达人的户籍信息,并通过户籍地的法院进行送达。(3)委托法院邮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拒收,且受送达人不在该法院的辖区内。该种情况下也应当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送达。
(二)受委托的主体只能是其他法院,不能使其他组织或机构
我国委托送达适用的主体是委托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包括同级及下级法院,一般不委托上级法院。因为根据各级法院管辖范围的不同,同级及下级法院的管辖区域更能与受送达人的所在地相近,也更容易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及提高送达的效率。其他组织和机构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不具有受委托送达的主体资格。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相对不合理,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三)程序上应符合委托送达的规定
首先,委托法院应出具本法院的委托送达函,并加盖本院印章,注明承办法官、联系电话等。其次,应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诉讼副本、送达回证。再次委托法院应写明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如果有)及送达地址,没有受送达人的确切现住地时应注明受送达人的户籍地信息。最后,应使用特快专递或者法院专递的形式寄往受托法院。
二、委托送达的诉讼价值及功能
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补充,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重要价值及功能体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一)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
我国民事审判中的法律文书及诉状副本通常是以直接送达、邮件送达为主,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及转交送达、委托送达为补充。多元化的送达方式不仅使法院对送达方式有选择,也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方便了诉讼参与人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应诉。
(二)提高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
由于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较强及对诉讼的抵触情绪,造成法院的邮寄送达困难,因此送达率相对较高的是直接送达。但对一些其他辖区的受送达人如果直接送达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送达的效率偏低,同时直接送达时不一定能够送达。因此通过委托受送达人当地的法院进行送达是最好也最高效、直接的方式,同时节省的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减少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由于当前法院的资费有限,对在其他辖区的受送达人直接送达一般要相对方当事人给付路途中的花费,如果送不到还要再由相对方当事人支出住宿等费用,相对于民事纠纷中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不利于维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委托送达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规定委托送达的法律不健全,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委托送达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委托送达的效率,甚至委托送达已成为一种形式。笔者重点提出以下几种存在的问题:
(一)受托法院没有法定的义务协助送达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托法院具有委托送达的协助义务,只是在法律中规定相关法院可以委托送达。这种情况下往往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法院的委托不予重视,甚至束之高阁,导致委托法院的的审判不能如期进行,甚至超期。有时一些受托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由于委托法院已经是在邮寄送达无效的情况下才委托送达的,所以受托法院再采用此送达方式无疑是做无用功。
(二)委托法院于受托法院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在审判实践中,委托法院把相关委托手续及诉讼文书寄往受托法院后会再无音讯,不知道相关的文书有无送达及送达时间。结合我自己实际委托送达的经验,在把有关资料寄往受托法院后,多半得不到受托法院的回音。在受托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也查不到指定的专门接受委托送达的部门的电话,当然也就联系不到当地的法院,也无法确认有无送达,只能按照别的方式再进行送达。这种情况不仅延误了审判期限,也不利于维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也使相对方当事人对受案法院的办事效率打了一个问号,不利于法院权威的维护。
(三)委托送达的送达时间难以确定
在委托送达的适用中,一般是自送达传票及诉状副本等应诉的材料开始,这时委托法院要在传票中确定一个开庭的时间,由于对委托送达的时间不确定,委托法院一般对把开庭时间安排的相对靠后,会给足委托送达期间所花费的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委托送达的效率很低,在开庭时间确定的答辩期之前不能够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导致庭审不能够正常开展,增加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累,影响了委托法院的审判效率。
(四)不能送达的情况不明
由于委托法院于受托法院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诉讼文书是否送达的情况不明。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法院再重新确定开庭时间有可能会违反法律中程序的规定;如果等委托送达时确定的开庭时间过了,由于本来就已经把开庭时间靠后安排,再行确定时间会使审限紧张(基层法院中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是简易程序——3个月的审限)。
四、如何提高委托送达的效率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受委托送达的程序
我国现在关于委托送达的规定只有模糊的司法解释及民诉中的规定,没有具体适用委托送达的规定,因此应当加快委托送达方面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委托送达程序方面只有关于委托送达时需要哪些材料的规定,但是没有如何对委托送达的案件进行送达、管理等的规定。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加以规定:首先,关于委托送达案件的立案管理。委托送达案件的立案应由立案庭管理,同时对联期间应规定一个特定的期间,如3各工作日,使得委托送达的案件能尽快纳入到受委托法院的工作范围内。立案时,相关负责人应审查委托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通知委托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没有补齐的说明原因退回委托法院。立案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移送到承办法官系统里,并作为承办法官结案的绩效考核指标。其次,关于送达方式及期间,承办法官应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至受送达人。最后,关于有效送达和无效送达的处理方式,承办法官应在收到委托送达的文书之日起通知委托法院的承办法官,及时进行沟通。如果有效送达受送达人应及时将送达会整用特快专递机会委托法院的承办法官;如果没有送达或无效送达应也应及时通知委托法院。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应通知委托法院的承办法官并说明原因,以便委托法院采用其他的送达方式。
(二)规定受托法院受委托送达的义务
由于受托法院对委托送达是对委托法院的帮助而不是义务,因此使得个别法院不能有力的去执行送达任务,致使开庭延误。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制定相关法律或制度来规定受托法院的义务,并规定相关的执行不力的责任。同时根据各地法院不同的情况,各法院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详细的适合该法院的委托送达细则。
(三)加强受委托送达案件的管理
受托法院应将受托的案件列入案件流程管理,并比照该法院的其他普通案件进行管理,由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并将送达结果等级入册,作为委托案件承办法官年终考核的一个指标。
(四)加强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的有效沟通
委托送达难的一个原因就是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因此各法院间可以制定一个委托送达部门联系人的通讯录,并在法院内网上公布,方便各地法院间的联系。同时,指定送达的部门或者专人应及时将受到委托送达的材料、送达情况与委托法院沟通。
(五)增加受委托送达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受委托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具有单一性,且由于各地法院的案件量逐年增长,直接送达的客观情况越来越不具备。因此可以在法律中指定几个其他的机关或组织来进行送达,如民调组织、社区组织等。委托这些机关或组织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他们更了解所辖区内的群众情况,能够在送达时不差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要他们送也能够缓和受送达人的情绪,并能劝导他们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2)他们所辖区更小,找到受送达人的住址更快,且在受送达人搬迁的情况下能及时反馈现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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