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教育论文发表:浅析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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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5 13:16:53 更新时间:2011-02-25 1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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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
杨群威
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河南省郑州市451191
摘要:知识产权是我国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知识产权的评估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价,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创新体制的完善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实质
价值和价格是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价值与价格理论也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理论。由于对价值和价格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对知识产权评估是价值评估,还是价格评估,就一直存在着争论。对知识产权评估实质的认识不同,又直接决定知识产权评估有关技术和方法的选择。因此,要探讨其理论与方法问题,必须以价值和价格的界定作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在西方经济学的多数理论著述中,资产(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是没有严格区分的。美国百科全书将价值定义为“在经济学领域中,价值是对一件物品的重视,也是在正常的商业条件下交换的能力,价值取决于合乎需要与缺乏两种性质。价格是一种比较两种物品或服务价值的简便方法。然而,价格通常只是交易的要件之一。”显然,价值和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学术界对价值和价格概念的理解和阐述基本上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即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是一种从属于价值并由价值决定的货币价值形式。”显然,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下,价值和价格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学范畴。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著述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依据的阐述,大多将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平行列出。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大经济学体系的价值学说是不可通约的。劳动价值论是从生产的角度论述价值的生成和价值的决定,西方经济学是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阐明价值(或价格)的决定。如果我们将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依据,并认为知识产权评估是价值评估,那么,就应以劳动作为价值实体,并建立一套能将智力劳动折合成简单劳动的方法,从而通过知识商品所含劳动的多少来测算产品价值量的大小。但是,在知识产权评估实践中,人们一般是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这些方法又都不是以知识资产中所含劳动量的多少来测量其价值。这就出现了评估理论与评估方法的不对称现象。我们认为,价格是由资产或商品的(潜在)使用效能所决定的社会活动主体对它的重视程度,对于知识产品来说,价值是知识产品中的知识凝结,知识是知识产品的价值实体。价格是为获得某一资产(商品)所必须支付的货币数额,或因让渡某一资产(商品)而应该收受的货币数额,它是交易双方在合约中对转让标的价值的认同。由于相当一部分知识资产(商品)是为满足人的精神需求而生产的,其价格的确定就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成分和个性色彩,从这种意义上说,价格决定交易双方的行为。价值是价格的潜在形态,由第三者(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不能仅从其研究开发成本或市场预期收益的角度进行,还必须考虑知识产品的知识技术特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而这种评估视角在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中是尚未涉及的。
二、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期,现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基本上是对固定资产评方法的借用和移植,实际上,知识资产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知识和技术含量,离开对知识资产知识和技术含量的测算,就会使评估结果偏离知识资产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实际,从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因此,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种方法,我们进行一下对比分析。
(1)以成本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分析
有两种以成本为依据的方法可用来评估知识产权: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两种方法都是要找出开发知识产权时耗费的成本。历史成本是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而重置成本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资产耗费的成本。尽管历史成本法可以满足客观性、一致性、谨慎性等原则,它还是有一个基本缺点,即开发知识产权耗费的资产与它以后的价值没有直接的关系。比如,一种专利药品在开发时耗资巨大,但可能由于无法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因而不能投入市场。有不少例子可以说明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及销售产品而只得到很少的收益。以成本为根据的方法对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未来利益不予评估。然而,在有些案例中,它们会被使用,比如说,当很难单独得出从知识产权应用中得到的收入或现金流量时,或当知识产权是在短时间之内创造出来而所耗费成本较容易判断时,重置成本分析可能对潜在的被许可方有用。因为他要估算要付多少使用费,而获得一个其他许可或资产要付的使用费最高是多少,这可能是创造一个同样技术的成本。实践中,在评估许可政策和条款中经常要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成本,尽管是与其他许多因素一起考虑。
(2)以市场为依据的评估方法
有两种以市场为依据的方法可以用在知识产权评估上:可比市场价值法和可比使用费率法。在可比市场价值法下,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参考最近一次交易中可比知识产权的价格来确定。这种方法既符合谨慎原则也符合客观性原则。尽管包含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有所增加,然而市场中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还是有限,信息匾乏。在知识产权评估中最常见的可比交易方式是许可合同。在可比使用费率法下,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参考最近一次交易中双方商定的可比使用费率决定。这种方法可以和经济评估法合并使用。
(3)以收益现值为依据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有概念上的优越性,因为它涉及价值中每一个受知识产权影响的部分。知识产权收益现值法有两个独特的部分:一是由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识别、区分和量化;二是现金流量的资本化。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步骤:(1)收集验证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3)预测资产未来预期新增收益,确定折现率或本金化率;(4)将预期新增收益折现或本金经化处理,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三、我国现行评估方法的来源及依据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基本上是在吸收国外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上,借用和移植了部分固定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在不少方面尚需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进一步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实践,建立基于知识经济运行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和方法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是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各地方制定的一些条例,这些法律条文都是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依据。但在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上尚需做深入细化工作,以更有效地指导知识产权评估实践。
通过对上述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及其来源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评估这方面,无论是评估方法还是评估方法的来源,我国还是处在一个起步的过程,有些地方还是处于真空地带,于此,做为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我们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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