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论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索赔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1-11 17:58:09 更新时间:2013-11-11 17:39:09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例子,通过阐述索赔的概念和性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索赔的依据、进行索赔的情况、以及索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就施工企业如何对建设项目有效地进行索赔、以提高索赔成功的效率和取得良好的索赔效果展开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企业,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与性质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因此,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施工索赔的依据
施工企业要有效、成功地进行索赔,其最根本最有力的依据是合同的约定。
从2005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大幅度上扬,广东省建设厅于2007年10月出台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要求“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根据该文件,笔者对本人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筛查,梳理出符合该文件时间条件要求的有两个施工项目:(1)广州某快速路的某施工标段、(2)广州市内某交叉口隧道工程。笔者对各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作进一步查阅,各合同详细约定如下:(1)某快速路施工标段,其专用合同对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中标的投标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2)某交叉口隧道工程,该合同协议书约定,招标文件为组成合同的文件之一。其专用合同约定,“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对风险因素调价的描述为:“投标人报价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的可能性所带来的风险~~工程投标价除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政策性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上述两合同,虽然(1)工程的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对变更作明确约定,而(2)工程需要从合同组成文件中的招标文件内才能找到调价的依据,但两项目合同的实质都是约定了可在政策性文件的条件下,对投标价格作出调整。因此,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政府的文件要求,笔者分别向此两项目的业主提交索赔文件,并最终成功索赔得材料费用86万元及102万元。
通过上述实例可以看到,施工企业只有吃透合同本身的条款以及合同组成文件的所有内容,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才容易获得索赔工作的成功;否则,盲目索赔,只会增大工程成本而没有任何收益。
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可能遇到另一种情况,由于招标代理的疏忽或招标代理与业主之间的衔接工作有失误,出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对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不相同甚至出现矛盾,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必须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原因如下:(1)从法律角度来讲,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效力,投标文件才是要约,才具备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视乎合同协议书是否把招标文件也列入到组成合同的内容中,如果没有列入,则招标文件只有参考的作用,按照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2)即使协议书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内容列入,但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在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之前,故也应以专用条款的解释为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同行,有一部分人因认为招标文件是业主最初真实意图的反映,而以此作为能否索赔或计价的依据,却忽视了合同的实际约定,故在此特别提出来探讨。
三、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可进行索赔的情况
可向业主进行索赔的主要情况有:
(一)、由于业主行为而导致的索赔
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2、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土地征用,未交出场地;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约定地点;
4、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管网线路资料;
5、业主末及时**施工所需各种临时用地、占道申报批准手续;
6、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7、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
8、业主没按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
9、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0、业主要求赶工,需要提前于合同工期完工的;
11、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二)、由于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行为而导致的索赔
1、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2、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3、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4、工程师对已验收的隐蔽工程质量存疑,要求重新打开再次进行验收,经重新验收质量合格的。
(三)、由于合同文件缺陷而导致的索赔
1、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2、技术规范和图纸由于在起草时的不慎,本身就存在漏洞或缺陷。
(四)、由于合同变更而导致的索赔
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非常多,如设计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施工方法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具体包括:
1、业主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或降低建筑标准等;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做修改;
3、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结论有很大的不同,必须按实际施工条件对设计或施工方案作出相应的修改;
4、由于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施工方案;
5、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的要求。
(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自身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承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担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我国,由不可抗力事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一般均由业主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l、自然灾害(如地震等)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标准;
2、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等有研究价值的物品;
3、施工时发现地下障碍物等在原工程地质勘察无法预料的地下情况;
4、社会动乱、暴乱等;
5、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人、材、机费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涨幅;
6、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和调整的规定等。
什么情况下可进行索赔,归结起来,笔者认为有以下三方面原则:1、承包人中标的利益受到损害;2、这种损害是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3、造成损害的原因,超出了投标时已知的情况及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的范围。
笔者曾处理过的一个实例为:某污水厂池体工程,招标文件显示池体周围有足够的施工场地、未提及招标的池体邻近有任何其他构筑物,现场勘查见到的也是一整片的空地,招标清单要求按放坡开挖考虑,即使实际施工是用打钢板桩,在结算时也不予调整。我方投标方案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整个池体按放坡开挖考虑。但在实际施工时,发现我方负责施工的池体,有一侧极靠近相邻标段其他承建商施工的另一池体,两池体结构相隔只有2米,没有足够的场地按原方案采用放坡开挖,而且为避免因开挖后土方的移动以致拉结力破坏邻近标段的池体,故此侧的开挖采用拉森钢板桩施工。由于增加此措施费用的原因是招标文件提供的现场施工环境与实际不符,为保护业主的邻近构筑物而发生的费用,故最终我方成功索赔费用约10万元。
四、索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注重时效性
要成功索赔,还必须注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发生索赔事件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索赔。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后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既索赔费用,又索赔工期
除了要对实施变更或被延误的项目索赔费用外,还需要考虑新增加或被延误的项目是否处于施工项目的关键路线,会否对总工期的完成产生影响,如果有影响的话,还需要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部分工程必须按原工期完工的,则需要对赶工费进行索赔补偿。否则,会造成施工企业要额外负担赶工的成本支出。
3、索赔报告要完善、保存原件,做好索赔报告的签收记录
没有详实可靠的证据,索赔很难成功。为有效进行索赔,对需索赔事项应整理好完善的书面证明材料,相关的文字资料由现场监理和业主代表签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对于隐蔽工程,最好还能在发生需索赔事项时,做好拍照或录像等实况的影像记录。工程师指令、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单、会议纪要等等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应保存好原件作为备份。对于索赔报告的收发,要做好签收手续,尤其是发出的索赔报告,应请收件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收,为日后万一甲乙双方对索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通过仲裁解决时作为依据。
结语:索赔是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施工企业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以合同为依据,以是否因非己的、投标时已知情况外的原因造成了中标利益受到损害为辨别原则,以完善而充足的书面及影响资料作为证据,项目的索赔才能有效。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一本通·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