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教师职称论文范文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2013-11-25 11:12:14 更新时间:2013-11-25 11:08:01
本文是一篇法律专业教师职称论文,论述了本科宪法学教学独特性的初步探讨,教师职称论文投稿期刊推荐《科教导刊》杂志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优秀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42-1795/N、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4-6813、邮发代号:38-290。主要发表教育、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摘要]从事中国宪法学教学是一个纠结的过程和任务,宪法学理论尚不足以自立,而宪政实践更让人哀叹。在教学对象、教学阶段、教学模式和教学实践均独特的客观环境下,如何设定宪法学教学任务是一个智者见智的问题。选择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标准完成教学任务,应是中国宪法学教学最基本的要务。在实现中国宪法学教学的历史使命中,教师的主体特性(即主观能动性)是可以有所发挥的领域。
[关键词]本科宪法学,教学独特性
作为一名以传授宪法学知识为使命的教师,笔者深谙宪法学课程的重要地位。然而,愈是承认宪法学教学的重要,愈会触及笔者多年累积且难以厘清的一个困境:当具有象征性甚至宣示性意义的我国宪法文本及由此而下的现实宪法秩序不足以抑或无法正常地纳入立宪主义的价值体系内时,课堂上的我们该怎样向学生交代?由于当下的大学本科宪法学教学绝大部分仍然处于教师主导状态,即由教师主讲并控制课堂秩序的状态(这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在此教学情况下,笔者站在传道授业解惑者的位置上,基于实现教学使命的视角提出对上述宪法学教学独特性的一些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宪法学教学独特性的客观环境
1.宪法学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刚走出高中时代死记硬背阴影的大一学生,面对与《政治常识》面目相似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学教材,心里渴望大学教师会有与高中教师不一样的讲解,悟性高一点的学生甚至渴望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宪法应有精彩的舞台。学生的这种要求和想法是正常的。笔者曾多次有意在宪法学的第一堂向学生提问“宪法为何物?”学生的答案出奇一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该回答也许对大学本科宪法学教学有一定的益处,因为至少学生或多或少地了解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然而当笔者继续追问第二个问题“宪法调整什么内容”时,学生屡屡停顿,当问及第三个问题“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时,课堂更是鸦雀无声。学生头脑中盘旋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论断,认为宪法就是政治建设、政治制度的代言词,对宪法的看法没有一个认为应是围绕“法”而展开的。面对浓重意识形态气味的学生看法,宪法学教学的第一重任就是要扫除学生对宪法的固有痕迹,树立法的最基本概念。
2.宪法学教学阶段的特殊性。按照教学计划,宪法学教学往往被置于大学一年级的第一学期进行。处于高中向大学过渡的学生对“法”毫无概念,而宪法学教学在承载了法概念灌输的同时,还需为日后部门法课程教学铺垫法学知识整体思辨规律的基础。在大学本科法学教学承上启下的阶段中,宪法学教学的独特性尤其凸显:学生第一次面对法学教育,其对课程教学印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宪法学教学质量的好坏将影响日后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宪法学教学是培养法律思辨能力大学本科教学目标的第一站。
3.宪法学教学模式的特殊性。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教学与其他非法学专业教学的最大独特之处在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我国宪法实施机制的缺失,缺乏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实践性资源,实践中没有如西方国家的宪法案例,在中国宪法学教学中一般无法将抽象的宪法概念和原理还原为一般的生活事实,以致无法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宪法概念和原理在实践中的说服力,导致学生对宪法没有亲身体验的可能。因此借鉴西方的宪法案例,拾掇中国宪法事例,成了当今宪法学教师的努力方向。
4.宪法学教学实践的特殊性。部门法学教学往往有丰富的实习基地和完整的实习过程,每个知识点一般都能在实践中获得感性认识和领会,并与民众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而依据我国宪法的实施机制,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性决定了其走上层路线,即与国家机构组织和权力设置有关,在当下的实践中,这一般是小范围内部分人的实践行为,行为后果与民众利益往往没有直接关联。在宪法政治实践中,宪法学往往涉及政治敏感等话语权,因此基于自身利益,绝大多数宪法学研究者和教师往往选择最没有风险的实践行为,典型的就是围绕1982年宪法的形成、解说、实施和修改而进行研究和教学,被动性相当明显。
二、宪法学教学任务的不纯粹性
综观当下我国宪法学教材,林林总总,蔚为壮观。基于教材详细的分配,作为宪法学教学目标指导下具体化了的宪法学教学任务,能够直接为教师获取和领会。一般而言,事前制作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能保证教学任务不脱离预定的轨道。然而,宪法学教学任务应该以何标准予以设定,包含哪些内容和价值,这在宪法学教学研究中一直没有得到重视。这与学科自身的发展有关,主要是宪法学自身至今尚未成熟,尚未建立起自足的中国宪法学。宪法学教学任务的设定标准应是什么,就笔者初步思考来看,目前在教学中存在着以下几种,设定宪法学教学任务标准的混合性体现了教学任务的不纯粹性。
1.以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为标准设定。该标准以“关于宪法是法”以及“关于宪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的前提作假定。在此假定下,宪法学教学任务首先得教会学生“宪法是法”,宪法除了是国家根本法和政治法外,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高法,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有其制定、修改和适用的规范属性,即宪法在适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可以审查政府行为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以救济上述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宪法有其规范的自洽性这一理论已在当前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无论是规范宪法学,还是宪法解释学,或者其他解释学,这些成熟的流派所贡献的研究成果足以让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在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内稳当地进行。
2.以其他同样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为标准设定。鉴于有关宪法的讨论与政治权力的行使方式与范围的密切关系,宪法无疑成为政治学(或政策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的是,在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内,宪法规范(宪法文本)是一个必须被依从的权威,而在政治学学科眼里,宪法只是被描绘和评价的一种政治现象,宪法规范(宪法文本)是被用来判断乃至批判的对象。若以此标准来设定宪法学教学任务,虽然能让学生感受到批判的学术创新力量,但没有宪法权威的批判是空洞的,随意被褒贬的宪法将无从探究宪法规范的内涵、宪法学的完整体系,学生的宪法知识将是零散的,无法树立学生对宪政秩序的最基本崇拜。在当前中国宪法学教学实践中,众多掌控和主导完成宪法学教学任务的教师往往对宪法学做“制度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的讲授,容易脱离宪法学自身的“法学品格”,直接导致宪法学学科属性偏离的设定标准应自觉予以避免。
3.其他标准。一是以西方宪法学为设定标准。这是大多数宪法学教师最擅长的,尤其是留洋归来的年轻教师,更乐意以自己的留学国别主义来设定教学任务。笔者认为,这与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尚未健全,宪法学的众多基本范畴仍在争议中,宪法学理论与实践无法统一有关。西方相对发达的理论和实践体系趁机走上了枯燥乏味的课堂讲台,挤走了原本已虚弱不堪的中国宪法学教学。不解决中国问题的实然教学,就难以培养具备解决中国问题的宪法思维的学生,最终会搁置中国宪法学教学任务。二是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案例为设定标准。与上述运用国外法比较体系容易找到现成理论与解释学结果的状况相似,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选择公民权利受侵害的事案例来设定教学任务也是一项讨好学生的标准,涉及权利侵害事案例的教学不仅形象生动,而且所运用的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理论方便现成,同时也能完成有效掌握基本权利案例中体系思维训练的教学任务。然而,以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关系为核心的宪法学体系,其整体性是双重的且相互统一的,简言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往往需要国家权力受约束为前提。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在强调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同时,更要向学生传授以国家制度和组织机构为基础的中国权力运作框架和程序,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复杂精妙关联。必须强调的是,培养学生体系思维训练自觉中有关国家组织机构权力配置的事案例更能体现对我国宪法文本大多数条款之间的合理解释。若一味偏重权利侵害事案例,很容易引发学生对我国国家权力制约和相关制度的模糊,甚至导向偏离中国实情的偏激。三是以司法资格考试大纲为设定标准。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涉及宪法学内容的考查重点侧重于“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三个部分,而对这三部分知识点的掌握注重的是对宪法相关条款的记忆,并不强调考生能否正确运用宪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由此会彰显一种现象:基于功利效应,考生在宪法科目的准备上会执着于宪法条款的死记硬背,止步于肤浅地理解宪法条款和基本内涵,而不青睐运用深奥或争议性的宪法理论来阐释宪法问题及其现象,放弃对宪法基本学习方法的训练,最终缺失的是今后社会更需要的合理论证问题的能力。
三、宪法学教学的主体特性
中国宪法学教学环境的特殊性有其客观基础,而教学任务的不纯粹性与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水平、研究成果转化的机制以及研究氛围更有着直接的关联。既然教学环境和教学任务都具有客观的实在性,那么作为宪法学教师,在面对个人不足以改变上述秩序的无奈之下,选择在课堂讲台上突出自己的主体性是非常现实可行的策略。本文开头提出的一直萦绕于笔者心中的宪法学研究和教学困境,实质上在拷问中国宪法学教师是否具有过人的教学设计才能,以及是否具备精湛的教学技艺,而这一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中国宪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精义,即培养具有解决中国问题的宪法思维能力及其思维方法的学生。笔者认为,此时教师作为教学主体,应发挥下列两方面的主体特性:
1.尊重宪法文本,努力在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内解释宪法,确保宪法的权威,实现宪法学教学的严肃性。一直以来,宪法被看作是对过去政治斗争胜利成果的经验总结,以及对未来政治生活确立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政治宣示,相应地,传统宪法学理论从来没有努力为宪法的法适用性性格涂抹浓重的色彩。为使规避评判现实政治生活的宪法(宪法规范)回归法的规范性这一状态,宪法学研究者呼吁“宪法不能全然没牙”,宪法应能被法院所适用等主张。这正是宪法学研究以及教学须坚守的一个最基本法学学术前提:宪法是应被依从的权威,是所有法律的最高依据,是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基准。由此,在从事中国宪法学教学过程中,我国的宪法文本应得到尊重。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宪法文本在整个法律部门中的绝对正当性。宪法学教师的使命是传授宪法基本规范,在课堂上我们应尽量杜绝对宪法文本的冷嘲热讽,因为面对同样肩负法治改革重任的学生,传授者没有资格在学生面前去推翻最基本的法秩序权威。
虽然“制度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阴影会不可避免地笼罩在宪法学课堂,但这一切否定不了宪法的法属性和宪法学的法学品格。虽然法学的本质在于为司法实践服务,而不具规范性或虽具规范性却没有实效性的宪法文本难以为现实服务,教学过程中也难免容易给人僵化空虚之感,但学术要求和教学任务的本质需要教师努力在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内解释宪法,无论运用的是规范宪法学还是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有其深奥意涵。另一方面,宪法学教学带给学生的是宪法问题思维的严谨性。“当可以对抽象的条文在具体案例的运用上予以有体系的论证,那么面对其他已经有详尽法条的科目,在架构及说理上就一定会觉得更容易,那面对宪法就不再觉得抽象,而会感受到是一个可具体适用的法律。”
2.夯实自身理论基础,注重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时刻以培养具有基本宪法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的学生为使命。中国宪法学教师应在基本掌握当前中国宪法学研究动态的基础上,亲自参与和推动宪法学的研究,以此夯实自身的理论基础。在吸收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注意收集和整理当下层出不穷的宪法性事案例,并及时注入教学教案中。这是教师树立宪政实践秩序的最基本教育任务。
笔者以为,在训练自身和学生实践能力时,切忌因渴求宪法事案例的出现而把一切涉及宪法字眼的事案例都不加分析地纳入教学实践中,或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事案例不假思索地纳入教学实践中。宪法事案例有其独到的内涵,选择宪法事案例时的盲目扩大化心态将会模糊宪法与部门法的各自功能,很可能会导致学生忽视了宪法学最基本的功夫。
宪法学教师的使命不在于让学生在司法资格考试中获得高分,也不在于让学生陷于深奥复杂的理论思辨而找不着方向,更不在于让学生只重宪政价值结果而不重思辨过程,而在于如何才能更好地把宪法学知识和理论体系完整地传达给学生,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具有基本宪法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