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论文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07 15:47:29 更新时间:2013-12-07 15:08:29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与相关联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从其本意上而言,应是中性的概念,因为关联交易有时存在使上市公司盈利最大化的积极意义,有时又会存在信息不透明及内幕交易等消极意义。说到关联交易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区别,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同业竞争的主体之间是非利益共同体,而关联交易主体之间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利益相关联的共同体;其次,就是法律对非公平关联交易规制的目的,应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管制某些关联企业利用企业的内部关系实施的具有消极作用的经济活动与安排,从而达到保护其他债权人以及大多数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目的。
摘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而其中的非法关联交易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加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营。上市公司非法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导致公众监督与政府监管脱节的事实,凸显了加强完善非法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上市公司的非法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规制,才能保证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并最终实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因此,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为研究对象,对关联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并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角度探究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期对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做出微末的帮助。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股东权益,法律规制
一、关联交易概况
在关联交易的概念中,关联交易主体是指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也就是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实践当中,主要的表现形式还是以法人为主。关联企业的概念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形态独立。就我国目前法律而言,对于关联交易主体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我国学术界认为,关联企业应该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持有20%以上的股权或重大债权的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等其他组织形式。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之后的关联主体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持股者,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也比较突出,而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的不同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关联企业。通常情况下,持股的国有持股单位级别高,那么,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就越多,关联交易就会越频繁地出现。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存问题
(一)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上市公司利润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公司的大量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又将以前的利润转移回上市公司。这样利用关联交易创造上市公司虚假利润的交易行为,是不能够保证上市公司交易安全的,也是侵害大多数中小股东的交易行为。这样的关联交易行为在我国现阶段是存在的,并且时刻危害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交易安全。
(二)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使上市公司逃避税收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在各上市公司中是普遍在的。因为我国的不同地域之间存在着税收征收的差异,这同时也包括税收种类差异等。例如,自治州、经济特区与其他省市的特定税收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种植业与其他行业的税收差异、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税收差异等。因为有了上述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得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逃避税收的目的成为了可能。
(三)利用关联关系实现特定担保
从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资信状况分析,不难发现,只要某个上市公司可以维持公司上市交易状态,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在银行和中小投资者的支持下不断融资,再通过关联交易对特定的关联企业进行抵押担保。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发生在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两者之间,控股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来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这样的做法会严重危害到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安全以及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因为一旦关联公司或上市公司本身出现经营问题很有可能会宣告破产,进而使得中小股东和银行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利用关联关系虚增上市公司利润,伪造交易披露信息
通过转移定价,可使与其有关联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伪造上市公司交易信息,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这种做法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并增加市场监管难度。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平透明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非法关联交易的存在是有悖于这一原则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夸大业绩,使广大投资者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决策,将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人为制造的一些上市公司虚假繁荣的景象,也会诱使银行资本向这些劣迹上市公司集中贷款,导致社会大量资本不合理分配,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除此之外,关联企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上市公司交易信息,可以进行内幕交易,并操纵股票价格,这也严重的危害到了金融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非法关联交易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股东权益分配制度
应当在《公司法》完善股东权益的分配制度,而不仅仅是大股东决定权益分配的表决制。虽然我国《上市公司指引章程》中有如下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这条法律条款的较之于香港的相关法律也是非常严格的。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一法律规定内容与现阶段《公司法》股权分配制度大不相同,《公司法》中股东权益的分配表决制度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交易的。因此,应当在今后法律制度的修正当中得以体现。(二)加强无关联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中,应当保证的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加强无关联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因为在实际的上市公司运行中,非关联股东大多数是分散的持公众股的股东。增强无关联持公众股东的投票权表决权,也会引发阻碍合法关联交易的风险。那么,在的杜绝非法关联交易的同时,还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建立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投票权的机制,这当然的包括了可操作性投票机制的设立与法律责任等。只有建立明确具体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制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的交易安全,杜绝非法关联交易的发生。
(三)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应当真实而具体,虚假和延迟的信息内容都会给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和其他社会资本带来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发生。这样的法律规定是难以杜绝或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的。然而,关联交易信息的及时而真实的披露,却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从而保障金融资本的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内容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于具体披露发行人和主要关联主体情况以及重大交易合同的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明确限定关联股东权利
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限定关联股东权利。笔者认为,它应当包含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联股东在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前,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在发生关联交易过程中,也应当注意金融监管。第二,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第三,关联股东的管理层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禁止问题。在以上3个方面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就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非法关联交易的产生。但是,在实际当中完全杜绝关联交易也是不切实际的,我们现阶段只能通过对有关金融监管和对关联股东权利的限定,来实现最大程度保证社会公众金融财产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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