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与信息高管激励及其制度挤出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09 16:45:14 更新时间:2013-12-09 16:21:11
高管激励契约“挤出”了什么?基于股票业绩(SPP)的股票和期权激励可能诱发经理人片面追求公司股价提升的冒进行为,基于会计绩效的薪酬契约(ExecutiveCompensation)更可能诱使管理层滥用会计规则甚至从事财务舞弊,而优厚的退休金计划很可能磨灭经理人锐意进取的意志……
[摘要]基于经济人自利偏好的激励契约会对公司高管的内在激励产生挤出效应。激励契约的挤出效应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面对未来或然事件带给当事人效用的影响没有把握,由此释放出的不信任信号刺激了代理人对等的不信任,从而形成制度挤出。根据信任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在经济组织中利益相关方主动构建在个人关系、制度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并形成信任、互惠公平的制度环境,是高管激励契约有效实施的基础。
[关键词]制度挤出,激励契约,主动信任
人们根据激励契约治理的诸多负面证据发现:在自利偏好理论下针对经理人道德风险倾向设计的激励契约,对利益相关人相互间的自愿性合作行为产生了挤出(crowdingout)效应。那么,这些显性激励契约是如何排挤高管的内在激励的?又有什么措施能够有效治理激励契约的挤出效应呢?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契约治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偏好不同、效用函数不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一样,由此导致大量的代理问题,如经理人懈怠、利用内部信息谋求管理权力私利等;此外,近一二十年来发生的诸多财务弊案和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又让人们注意到股份公司存在的其他代理问题。如Shleifer和Vishny(1997)发现[1],在多数国家的大公司中,最主要的代理问题并不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问题,而是外部中小股东和控制性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控制性股东几乎能够全部控制管理层,并利用控制权获取私利。事实上,类似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于经理人与雇员之间,供应商、销售商与企业之间……从而使企业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的链条。
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非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Wilson(1969)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指出[2],代理人的工作绩效同时取决于其投入的主观努力以及不由其主观意志决定的各种客观因素,当委托人无法区分这两种因素时,就会产生代理人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hazard);Jensen和Meckling(1976)率先对管理层激励进行了实证性研究[3],认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能够产生足够激励的契约来控
[收稿日期]2011-11-28
[基金项目]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9sk186)。
[作者简介]袁根根(1971-),男,安徽当涂人,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师。
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增强代理效果、降低代理成本;Townsend(1979)则第一次尝试以最优契约的方式解决外部投资者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4]这些工作开拓了基于契约的高管激励研究。
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链条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即契约的外部性,contractualexternality),激励机制设计理论一方面通过信号传递(signaling)和信息甄别(signalscreening)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则通过设计建立在可证实(verifiable)变量上的激励契约来降低道德风险。激励契约被认为是治理“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它将经理人的专用性投资的报酬――年薪、股权(shareownership)或者股票期权(stockoptions)等建立在企业业绩等可证实的指标上,从而促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二、激励契约的挤出效应制度挤出效应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经典的案例就是,有偿献血制度不仅不会增加血液供给,而且还会降低供给血液的质量。在这里物质激励对个人利他偏好形成了挤出。Frey和Gotte(1999)对志愿者行为研究后证明[5],经济激励会降低志愿者的努力程度;Fehr和Gachter(2002)研究了激励契约对自愿合作的影响,证明了激励契约对互惠的挤出效应。[6]在心理学中,这种效应被称为“奖励的隐藏成本”(hiddencostsofreward)或者“外在激励的腐败效应”;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挤出效应”。
激励契约是在委托代理人未来偏好和未来可选择集合等给定的有限知识条件下,当事人所签订的最佳合同,它保持了阿罗-德布鲁均衡条件中契约完全性假定。这种最优完全契约认为,委托人了解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及各种不确定状态发生的概率,即使委托人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仅凭完全理性也能够设计出可以得到完全执行的契约。换言之,具有足够理性的委托人,在事前不仅可以预期到各种未来或然事件(contingencies),而且还可以识别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偏好差异,从而设计出恰当的契约,并且这些契约即使不能够自我实施,也可以在第三方(尤其是法院)的帮助下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事后再谈判。根据这种最优契约设计,委托人不仅可以实现与代理人之间的最佳风险分担,而且也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激励代理人的好处。
最初设计的激励契约主要适用于短期合同,然而,委托代理关系一般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的、动态的。Fama(1980)研究认为,激励问题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夸大了,“时间”可以帮助解决代理问题[7];Coase(1937)也指出,“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合同期限越长,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8]诸多现实证据将委托代理关系下最优契约存在的问题最后集中在其“完全性”假设条件上。Tirole(1999)指出,决定契约性质的并不是或然事件本身的物理性质,而是或然事件对当事人的效用的影响。[9]这一点可以从我们熟知的期望效用定理中得到证明:我们假设概率pi,货币收益xi,且彩票空间△上的理性偏好关系满足连续性和独立性公理,则对于任意两个彩票L=(p1,…,pn;x1,…,xn)和L′=(p′1,…,p′n;x1,…,xn),当且仅当E(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