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流转与耕地保护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0:43:07 更新时间:2021-02-24 15:28:08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本文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的产权原因,从耕地保护和产权角度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建议,奠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产权,流转;耕地保护
[Abstract]rural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circulationinChinaisinthenewperiodofruralcollectivelandusesystemreformandinnovation.Accordingtoourcountryrural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circulationproblems,analysesthecausesofpropertyrights,fromtheAngleofcultivatedlandprotectionandproposedperfectingrural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circulation,theSuggestionsof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circulation.
Keywords: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userightstransferlandpropertyrights;,Thecultivatedlandprotection
1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城镇国有土地供应的紧张状况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小城镇建设突飞猛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的要求日渐紧迫。而正是由于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的这种现象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造成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和耕地转用,不仅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给用地单位今后的正常发展也埋下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的隐患;同时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违法用地、滥占乱用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需要引起广泛关注。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确切含义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表述,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提法。为便于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结合土地流转的含义,本文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这三部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入市场交易,其产权主体发生变更,随之发生的土地权属关系的流动和转移,一般伴有土地产权的接受者给子土地产权的让渡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涵盖土地的各种权利,但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两方面。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对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规定了单一的流向,即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转为国有,这里国家动用征地权使土地所有权发生流转,既包括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是使用权的流转,目的在实践中也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最为普遍。为此,本论文主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研究。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所暴露的问题
(1)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备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现行立法一方而不允许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或转让等方式进行主动流转,但又将“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被动流转作为禁止流转的例外,这种规定是有一定矛盾的:因为确认被动流转的合法性是以主动流转合法为前提的。
(2)流转缺乏制度约束
自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加之政府管理的缺位,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的私自交易,造成对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实现的冲击,规划落实困难,规划指标屡遭突破。在城乡结合部,由于农民私搭乱建,布局混乱,导致用地结构比例失调,生产和生活环境状况恶化。
(3)产权缺乏保障导致交易不安全
土地产权无保障及流转程序不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靠性差等,也导致流转的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断,甚至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人事变动,也会引发违约和毁约的现象,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限制性影响流转方向多元化的实现
现行法律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设定了严格的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相抵触:首先,从主观意愿来讲,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希望在更大范围内盘活存量资产,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其次,从客观条件来讲,既然承认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资产,必然要随同其他资产进入市场。而在资产盘活中,必然不可能受“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
3.2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法理上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受到农村土地产权的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民法理论中属于用益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按照民法中用益物权的理论,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主要内容。而农村土地少叔权(含土地所有权等)则包含完整的自物权的所有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我们可以说在权利的性质和分类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受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制约了。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收益不但体现在使用中,更体现在流转中。如果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则难以实现使用权人完整意义上的收益权能。因此应当允许使用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具有完整的权能。
从我国农村现状上看,在我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的不平等关系长期存在,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后,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买卖和租赁的;而农村土地却不然,至今不能自主地流转,形成“两种少叔权、两个市场”的二元结构。与此同时,国家却以行政手段大量低价征收农村土地,使集体土地资产不断流失,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残缺不全。与国有土地相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主体和交易的限制较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除了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约束,追本溯源,其自身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原因。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①产权权属不清制约流转中的主体规范化;②产权权能的缺陷制约流转市场发育的规范化;③产权缺乏法律规范保障制约流转利益分配关系的平衡化。
4从耕地保护和产权角度提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产权理论的研究,依据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暴露的种种问题,从制约流转的土地产权制度根源角度,提出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1)土地流转的法学理论依据
梁慧星指出,民法理论把社会经济生活中主体之间转让财]叔和提供服务的经济活动从总体上称之为经济流转。土地权利流转是经济流转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法理论与我国土地流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物权法理论与土地流转;②债权法理论与土地流转;③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功能相结合,保障土地合法流转。
(2)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法规
从法律的角度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为土地财产权,同样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维护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途径。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本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可以获得长久的土地收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建立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建设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围绕土地产权这个核心内容展开的。土地流转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土地产权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土地产权不断流动(交易)以实现资源配置得以合理的过程。这要求以产权关系明晰、权能明确为前提,只有产权关系明确、少叔权界定合法,土地利用才能合理和经济,其效益才能提高。反之,少叔权关系越模糊,土地经营中的利益、责任关系越混乱,土地的使用越不经济,越没有效率。同时产权明晰也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当前,急需对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4.3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而积准确是一切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同样也应当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因此,应与土地产权交易制度接轨,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市场经济条件卜,政府对于国有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都应当依法保护,政府土地管理的目标应当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制度,控制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4.4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与土地产权制度要求相适应,既体现宅基地利用的经济性,又不违背农村土地规划利用的立法本意,因此,可以进行如下制度设计:
第一,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农民出卖、出租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转让,这样就能从法律上使宅基地流转符合我国“房地‘体”原则。
第二,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应当依法**登记手续。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虽然允许农民转让或出租,但为了贯彻“户一宅”的原则,农民转让或出租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应予以批准。
5结论
针对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必须进行创新改革,尽快建立起与流转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流转和合理配置。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在法律、法规的空间内,通过进一步制度创新,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规和相关制度限制;在强化规划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各项权能,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在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充足产权地位;在坚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下,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与土地产权交易制度接轨,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最终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规范流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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