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土地流转利器:重新分田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0:43:07 更新时间:2021-02-24 15:44:15
摘要:在我们面临“粮食危机”和“农村土地大量闲置”这两个矛盾问题共同存在的时候,积极推行土地流转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成了我们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突破口。但目前最令我们感到棘手的境况是效率低下的土地流转方法致使现实状况中的土地流转缓慢,难以形成规模。以何种方法能加速土地的流转?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土地流转中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及其所存在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使用“重新分田”的策略来加速土地流转,在着重介绍“重新分田”之时同时也论证了“重新分田”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在具体实施“重新分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具体细节。
关键词:规模化经营加速流转重新分田自主选择权
针对目前农村土地利用分散、使用效率低,严重影响我国粮食生产安全的问题,中央于近几年开始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但据目前土地流转的现状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所遇到的各项问题使我们不容乐观。就如何来解决或绕开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稳的方法加速和完善土地流转”成了我们现在最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目前土地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土地在不同农户手中的作用和价值不一样,有的作为农户的生存保障品存在,有的作为农户附属品存在,再加上农村中其他一些特殊的原因,村委会收回来的土地是这里一块那里一块,而不是大片的连成区域。
2.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旧习惯根深蒂固,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土地是农民最现实、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如果不能获得可观的、现实的土地流转收益,农民是不会愿意流转或放弃土地的。
3.由于流转市场发育不良,**组织较少且信息不灵,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导致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转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4.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笼统。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等方面缺乏还统一规定。总体上说还是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少数农户的土地流转签有“合同”,但其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没有专门的组织和法律约束,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农民土地流转中的权利难以收到保证,农民不敢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以上几点问题的综合出现,最终导致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缓慢、难以形成规模等不良现状的出现。
二、实施“重新分田”来加速土地的流转
在分析研究了上述问题及其存在原因的之后,笔者在此特提出实施“重新分田”的方法来加速土地流转,希望能给各位研究人员有一定的借签作用。
在进行“重新分田”的前期工作中,着重对农户进行“重新分田”的政策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实施“重新分田”的目的所在、具体的分田方式以及分田之后的各项规定。重申“重新分田”的目的是利于之后的土地流转,其次要加大对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典型的宣传力度,使用剖析典型、对比算账、现身说法等方法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解决了部分群众“守土”、“恋土”思想放心流转土地。同时,要提高基层干部“以地生财”的意识,引导农民群众参与的热情,增强集中土地、运作土地的能力。
“重新分田”的具体方案如下:
根据本村的历史与目前的发展现实,把农民按以下三类进行大概划分。第一种,土地作为其生存主要支柱,且这类农民愿意自己长期耕种所有自己的土地,不愿把土地租赁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第二种,此类农民生活有一定的其他收入来源,对把自己农地租赁给村委会持一种观望态度,但可能于将来的某一时间里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第三种,这类农民把土地作为自己的生存“附属品”存在,农业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他们不愿自己耕种土地且很乐意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
总体上,我们鼓励后两种(即第二、第三种)农民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这两类农民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也会积极的配合),而对于第一类农民我们不鼓励他们把耕地租赁给村委会。在把土地全部收回后的具体重新分田步骤中,我们形象的把整个村庄的所有耕地比作一个蛋糕。把那些不愿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的农户(即第一类农民)的土地划分在蛋糕的周边地区,把那些愿意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的农户的土地则集中在“蛋糕”中间(注意:对于此类农民村委会不需明确他们土地的具体所在位置,只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拥有的土地数额即可。如果将来此类农户中有要求收回自己土地的,则村委会应在所集中起来的土地边缘划分出相等面积的耕地归其所有)。
村委会根据具体的操作规范与把土地租赁给自己的农户统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统一的租赁年限、地块的大小、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情况的具体处理措施及双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等等。以具体详细的约定来确保出租者和租赁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让农户放心、承包户舒心。为维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重新分田完成后县级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为每户农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对于那部分选择自己耕种土地的农户,约定明确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使他们有更大的恒心与信心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对于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的农户,土地使用证可以确保这些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土地产权的明晰化,将对解决之后的可能出现的各项纠纷提供了翔实的证据。
在把所租赁过来的土地集中在一起后,村委会代表所有出租土地的农户履行土地管理权。村委会可以把租赁过来的土地转租给想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这些承包者去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同时村委会想千方、设百计保证承包者电通、路通、水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和争取土地平整等项目,免费为承包者平整土地,为承包者提供了良好而宽松的生产环境。此外,村委会还应负责每年土地租金的及时收取与发放,以确保农户不会因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后,出现由于租金没及时支付到位而使生活失去保障的情况。
二、 采用“重新分田”来加速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及其优势所在
采用“重新分田”来加速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
或许有学者会提出“‘重新分田’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找不到依据,并且还严重的有违‘耕地承包30年不变’的法律条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甚至还会遇到部分村民的强力阻挠”。笔者认为在现实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遇到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是完全正常的,适当的根据具体情况去做出调整也是完全必要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全国“一刀切”的实行“耕地承包30年不变”已严重影响甚至阻碍我们的发展,使我们的土地流转举步维艰难之时,我们应该适时的摆脱这些已明显不适应现实状况的法律条文。
其次,对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部分村民的强力阻挠”的问题,笔者也认为这在实施“重新分田”之时完全不可避免,但笔者更相信这不会是推行“重新分田”的主要阻碍。我们实施“重新分田”本着的是让农民受益的原则,且在实施“重新分田”之初,农民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是自己耕种还是租赁给村委会。所划分田地的具体数量也是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来决定的,这充分的保证了“重新分田”的公平性。即使出现所预料情况中的农民,也只是一个较小的比例。在为实现绝大部分人的利益时,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处理。
采用“重新分田”来加速土地流转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处:
1.较好的解决了我国农村由于实施了多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所造成的目前农村土地分配不均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新增人口的合法权益。
2.对于那些想到城市去谋生的人民,“重新分田”促使了他们从“农工兼营”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一心一意进城务工或就地转向二、三产业,大幅增加工资性收入,同时土地的租赁资金又为他们增加了进城的资本;对于那部分滞留在农村又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给承包者打工,实现既有土地租赁的收入还有打工所挣取的工资性收入。
3.加速了劳动力的转移,解决了原有的土地分配方式把大量农村劳动力捆绑在土地上,流动的农民工只是离土不离乡,处处存在的“吃饭农业”、“后路农业”、“老弱病残农业”,城镇化严重滞后等多项问题。
4.有效的解决了目前土地流转中所出现的土地不能连成片的问题。
5.大大的加速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几乎一步到位的完成了土地流转!省去了大量进展缓慢且极其复杂的“土地置换工作”,为我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实现农业改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6.由于是建立在农村中农民的具体生存情况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分地,所以农户所得的土地对农户各自的功能各有凸显。对于选择自己耕种的农户,土地实现了保障功能;对于选择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的农户,土地又相应的实现了其资产功能。
7.承包土地者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提高农业生产集中程度,降低了生产成本,实现了规模效益,大大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驾驭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关于“重新分田”需要说明的几点:
1.目前农村中很大一部分农民土地的收益已经不能吸引他们留在农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日渐减弱。为了避免农田荒芜,他们也非常愿意把原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来,这将成为土地流转和转移减少农民的客观必然。
2.“重新分田”后,对于那些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把土地租赁给村委会后又要求退回耕地的农户,必须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的约定,能有效的稳定承包者的地块,利于承包者大胆的投入资金进入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另一方面,村委会应对起初的“重新分田”的具体实施、承包过程中对承包者利用土地实际情况的监督、每年土地的租金及时的收取与发放、和承包过程中各项矛盾的调解上起到较大的作用。对农户的租金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为农民**医保、社保),但不能一次性支付,以此预防农户不会因一次性的取得农地出让金后生活失去保障情况的出现。
3.在把农户分三类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的以人为本、以效益为中心,充分宣传。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切围绕农业发展,一切为了农民增收。坚决杜绝村级领导强制农民租赁土地现象的出现。
4.对于承包者,由于有严格约定的具体书面协议,所以他们就可以放心投入资金和劳动力、放心的进行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放心的去提高农田的质量、放心的引进新的农业生产技术来进行现代的农业生产。这无论是对于承包者自己提升效益和还是对于国家缓解粮食危机都是有极大好处的。
5.“重新分田”在一部分地区可能还不存在着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那些外出务工人员少,家家户户都在耕种自己土地,土地基本无撂荒的地区。所以笔者建议可在外出务工人员多,闲置土地较多的地区先试行。这样一来,我们也能控制在实施“重新分田”后农民涌入城市的数量。
笔者认为采用“重新分田”的方法在加速土地流转的同时又规避了很多现存的问题。但由于学术水平有限,在此提供的只是一个粗略的方案,有许多的细节问题还有待商讨,如如何让农民理解“重新分田”的具体意图,以使其积极的参与进来?在农民重新分田时,如何确保公平公正?村委会和农户订立协约应具体的约定哪些内容?以何种方式确保资金及时的支付?对双方的违规失范行为的应如何处理?等等。
像中国这样一个沃野千里的大国,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用任何一种方式想将全国统包起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说不通的!笔者相信使用“重新分田”的方法加速土地流转的思路和方向并不存在问题。笔者建议先在一定区域搞试点,在试点中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矛盾,制定更加具体可行的措施,不断进行经验的积累之后再在更大的范围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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