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论文范文
所属栏目: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14:03:31 更新时间:2013-12-18 14:10:30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于2011年2月23日上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时强调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同做好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要“按照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且强调“是否重视做群众工作,是否善于做群众工作,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工作上是否称职、领导能力强不强的一个基本标准。”
【摘要】目前,我国面临许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农村的发展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主要问题。农村的和谐也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就如何化解农村矛盾,构建新农村予以探讨。
【关键词】社会矛盾,和谐,新农村
我们都知道,中国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要做好群众工作,应当将重点放在农村。一个社会是否安定,有没有活力,关键在于这个社会是否和谐,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村,重点和难点也是农村。因此,促进经济发展,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尽快完善农村利益诉求机制,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使农民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这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力促进农民增收。要不折不扣落实党对“三农”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一村一策”思路,指导帮助每一个村找到富民强村的特色产业。同时,还要在农民就业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劳务人员技能,及时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积极创业。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要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在教育、医疗、交通、饮水、养老等方面狠下功夫,切实解决农民行路难、就医难、上学难、饮水难、养老难等“老大难”问题,逐步实现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
二、理顺三对关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顺利进行
1、正确处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会议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最高决策权,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这种决策权是其他决策组织不能代表的。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它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而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没有决策权。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工作过程中,它必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的是村民大量的日常性的村级事务,这些事务不能涉及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否则,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正确处理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全部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方面村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村党支部要引导、支持和保障村委会及其它配套组织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村党支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正确的决议、决定,要坚决支持,不能借领导之名“包揽一切”,要学会“抓大放小”。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也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此,必须科学界定,正确规范村“两委”的职责任务。
3、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的关系。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或者它的一条“腿”,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也不能包办政府事务,但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责任,但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哪些要办、哪些不办,哪些先办、哪些后办,是这么办还是那么办,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只能通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在实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这种指导、支持和帮助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并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而不是干预。为此,应当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如制定各种相应的实施办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化;采取列举授权的方式,制定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的工作细则,从而保证乡镇政府行使合法的政府行为,克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保证村委会既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又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避免过分追求个人和地方利益的违法行为,最终使村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继续解放思想,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整体素质
1、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干部整体素质。
一要提高干部化解矛盾的能力。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关键是农村基层组织。基层组织队伍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为此,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的能力,是建设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这就应当通过引进素质高、能力强、思想好的人到基层干部队伍中来,发挥其在调处矛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培训教育,加强基层组织队伍,使其在矛盾调处工作中更为有效;通过不断协调基层干部关系,增强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形成合力,使其成为化解矛盾、构建农村和谐的主力军。
二要提高干部善于拓宽民意表达的能力。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只听到一种声音,一切不一致的声音都被看作异端邪说或大逆不道,是无助于这个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样的道理,为了农村的发展,我们应当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通过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使农民对社会各个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直接上达相关部门,使政策制定者能够及时知晓他们的声音,从而制定公平公正的政策。
三要提高干部及时公正维护民权的能力。这就需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一转了之和不督不办等现象的发生。对涉法信访案件,要能够及时准确依法分流和妥善解决;引导群众按法定程序解决问题,使其做到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办,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办,现行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办事。对群众有理有序的信访,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有理无序的,先变无序为有序后认真加以解决。
四要提高干部强化督查落实民事的能力。要提高干部强化督查落实民事的能力,就要做好全面督查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督查督办与帮助协调相结合,党政督查与业务部门相结合;建成及时**、限时**、必须**的督办机制,对各类问题推诱扯皮、敷衍塞责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创新督办的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调研督办、联合督办等。对不负责、不作为的干部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引发的矛盾实行责任追究,不但要注重干部对引发的矛盾不作为的追究,而且也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落实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群众整体素质
通过办培训班、典型实例的宣传教育强化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夫妇诚信,邻里和睦相处等等。
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正酣,农村各类社会矛盾也处在一个新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本人认为,只要我们以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全力改善民生,农村社会矛盾必将迎刃而解,建设和谐农村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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