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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9 10:51:38 更新时间:2013-12-19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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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海难救助制度中,救助报酬的分配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分配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则关系到鼓励救助这项政策的最终实现。本文尝试论述了海难救助产生的最终目的、海难救助报酬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与分配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海难救助中报酬的分配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海难救助,报酬,分配原则
海难救助的最大功能就是能够有效地鼓励人们都能够积极地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这项重要的制度,明确规定了被救助的遇难船舶的全体人员需要对成功实施有效救助的船东、船长以及船员以相应的报酬。这一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标志着世界航海事业的进一步成熟,也促使了更多的人开始加强了对于海难救助以及生命的探讨。然而当前我国的海商法在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规定上的漏洞,这些漏洞与不足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海难救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从当前情况来看,加强我国海难救治中报酬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海难救助制度确立的最终目的
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海难救助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作为一种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其指的是“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人命以及其他财产由外来力量进行施救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在全球航海贸易最初阶段,更多的人认为航海是一场生命的冒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工作。由于人们对于大海的了解远远少于赖以生存的陆地,再加之海上存在较大风险,人们对抗天灾的能力与经验都非常欠缺,另外还有猖獗一方的海盗,因为不断地产生还难,严重阻碍海上贸易的健康运作,因此海难救助应运而生。从这时起,在欧洲各国海难救助就在这种大环境下得到了普遍地立法。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基本概念
所谓的海难救助报酬指的是“在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根据事先的协议或者事后的协商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对于救助人来说,海难报酬可以算的上是一笔收益,但是对于被救助人来说,被救助所要支付的报酬则是成本支出。然而,假设救助方在海难救助时由于自身的过错出现了不正确行为,而由此让本不构成救助的客观现实成为了必须救助的紧急情况,或者将海难问题加重等负面问题,那么被救助人就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而减少报酬的支付。举例来说,在《1910年救助公约》的法院权限中明确地作出了规定:“如果是由于救助人自身过失以致必须救助,或者救助人有盗窃、私受盗窃货物或其他欺诈行为,法院得酌拒绝给予救助报酬。”类似的规定在国际上多个国家的,《海商法》中都有所体现,如挪威、瑞典、德国以及韩国等等。
三、当前我国海难救助过程中报酬分配的现状
(一)法律依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救助报酬对救助人来说是收益,而对被救助人而言则是成本。因此,要想平衡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必须要通过救助报酬制度来最终实现。这一内容主要包含了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救助报酬;其次是要进行公正、合理、科学的救助报酬分配。救助报酬的分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内部分配与外部分配。外部分配指的是早救助人仅有一个,或者是没有分配,护着外部分配没有最后确定的状况下,怎样进行分配;内部分配则指的是救助人是多人的状态下的报酬分配形式。我国目前在海难救助报酬上的相关立法有两种,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海上交通安全法》,而《海上交通安全法》通常应用于沿海水域,并且事实上并没有相关报酬的详细规定。因此,《海商法》是目前我国在海难报酬中应用最广的一部,其他与之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对于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予以明确的规定。在《海商法》的第9章的第184条中,明确地规定了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协商确定外部分配;如果协商未果,那么则可以向法院提请判决,也可申请仲裁机构公平裁决。不难看出,该规定仅是规定的了对多个救助人的外部分配,然而对救助人的内部分配却并没有详细地阐述,可以说我国的《海商法》没有准确地解释救助报酬的概念,但是对具体的救助报酬的费用和额度限制原则则做出了阐述。这种办法虽然较好地填补了法律上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救助行业的专业化发展,然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不管是精神慰藉、物质奖励或者是二者双管齐下,救助人所收获的奖励价值通常要低于其自身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实际价值,这就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使其他救助人员应得的利益收到损害;其次,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治经济背景下的平等、自愿以及等价交换的原则,同时还漠视了参与救助行动的其他人员对于救助报酬的基本请求权,无法更好地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更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救助人的积极性。这种奖励措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运作中也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有着较大的随意性。对船公司来说并不属于法律义务也不属于合同义务。如此一来,船公司在救助报酬方面的自由度很大,其完全能够根据客观事实同时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的数额、奖励的对象以及用何种形式进行奖励等等。由此可见,如果从宏观角度考虑,从长远利益角度来说,这种做法势必会挫伤参与救助相关人员的责任感以及积极主动性,从一定程度来说更严重阻碍了我国海难救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加强海难救助报酬的法律制定与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二)救助报酬的分配
事实上,救助报酬的具体分配本身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问题,有着一定的难度。
1.相续救助。共同救助并不是要在同一时间参与施救的人员要同时开展救助行动。如果不同的救助人先后对于海难施予了必要的救援并且救助成功,也被划分为共同救助的范围,如此一来,但凡是参与了海难救助的成员都有获取报酬的权力。如果先救助人已经先一步施予了救援,如果先救助人自身能够通过独立能力而解决问题,获取救援的成功,那么后到的救助人如果没有取得先救助人的同意,或者不是为了履行救助义务或合同,那么后救助人不能施加援助,更不可以申领救助报酬。在海难危机当中,假设后到的救助人由于自身判断失误或者错误的认识先救助人并没有独立完成救援的能力,或者是救援无果而强行参与到救援行动当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很难界定后救助人在救援中所发挥作用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要站在奖励救助的立场,要坚持先救助人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不受影响的状态下,对后到的救助人予以一定的救助报酬。详细分析我国的《海商法》对于这种情况的界定,却无法找到详细的规定。更没有对共同救助的多种不同情况进行详细地区分。
2.共同独立救助人同时参与救助如果共同独立救助人同时参加了海难救助,那么不管其是否同被救助人事先在救助报酬方面做好了约定,全体参与救助的人员都有权利向被救助人请求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在各方与被救助人已经约定好了救助报酬之后,并且报酬是公平合理的,在签订了必要的的救助合同后,救助人则仅需要申请之前既定的报酬即可。但是任何救助人最后所取得的救助报酬则不能够超出获救财产的总体价值。
3.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报酬的分配国际上,相有关法律对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报酬分配问题有着多种方式:
(1)由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报酬的分配。如果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没有约定好分配的比例,应该由法院应由法院在综合考量施救时各自所承受的损害、危险以及救助贡献的成果,同时结合其所表现出的救助技能等客观现实后决定救助报酬的分配比例,这种分配办法当前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989年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在救助报酬的分配方面,始终没有明确态度。不但同意按照施救船的船旗国法进行确定,还准允有关法院在综合考虑施救现场的现实情况的客观形势后最终确定,从而保障了海难救助的报酬分配实现公平、公正。
(2)法定比例分配。船东、船长和船员在救助报酬分配的过程中,按当前法律中关于比率的详细规定进行分配。而此种约定一旦与现行的法定比例相悖,那么约定视为无效。这种做法简单粗糙,因此无法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促进我国海难救助报酬合理分配的具体措施
笔者总结了我国海难救助报酬的实际经验,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赋予法律上的请求权,保证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角度以鼓励救助行为以及保护船员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可以在立法上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如此一来法律则赋予了船员以救助报酬份额的基本请求权,保障了包括船员在内救助人的基本权益,弥补了在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弊端,不仅能够进一步鼓励船员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海难救助当中,同时还实现了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利益的均衡,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约束力。
(二)多方考虑分配因素
分配要考虑客观事实以及多方面因素,使分配更公平合理,要能够体现出自愿平等等价交换等价值。因此参照救助报酬外部分配方法,在确定救助报酬内部分配比例或原则时要综合考虑多方分配因素:(1)各方履行职责的程度、手段与方式;(2)救助人内部各方所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3)所应用救助设备对海难救助产生的价值与影响;(4)在救助过程中各方多承担风险的程度;(5)是否遭到损害与损害的具体程度。
(三)结合海难救助的客观事实
在除船舶全体人员、船长以及高级船员之外的其他参加救助作业人员的共有份额得到确定之后,从客观事实出发,考虑他们在救助过程中所担任职责的程度,为海难救助提供了明显的特别服务,从而进行最后分配比例的确定;如果无法确定上述情况的背景下,则均根据工资的相应比例进行报酬的分配。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加强海难救助报酬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航海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航运业所要承担的海上风险则会不断地降低。在国际航海贸易的发展中,我国的《海商法》时至今日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航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我国航运市场健康运行,然而面对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完善,从而为我国的航海贸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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