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思路及对策
所属栏目:哲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0:36:41 更新时间:2021-03-16 13:52:55
摘要:阐述了天津市创建节水型社会的背景,提出了天津市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思路及对策,包括: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完善节水法规,建立科技创新机制,建立节水公众参与机制等。
关键词:节水型社会;思路及对策
1天津建设节水型社会背景
天津位于海河流域的下游,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及水污染加剧等因素影响,使天津逐渐成为一个资源型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公认的1000m3的缺水警戒线,仅为370m3,是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最少的省市。
多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被国家命名为全国节水型城市和南水北调受水区全国第一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试点。随着“三步走”战略发展目标的逐步实现,天津的用水需求量快速增长,同时对供水保证率和水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用水标准也相应提高。因此,天津未来供水和需水之间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措施。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推动天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小康发展道路。
2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思路及对策
2.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核心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促进节水和用水管水的激励机制[1]。
2.1.1水权制度
国务院于2005年在《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首要选择便是“推进国家水权制度建设”。
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在我国,长期以来水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混乱,水权主体模糊,水权虚置或弱化,用水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率利用。
清晰界定水权和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是当前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最本质的问题。通过分配水权、明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公平协商,将节余的水有偿转让给其他用水户便形成了水市场。
(1)明晰初始水权分配
初始水权就是指由国家初次界定的流域、河段断面或水域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的初次分配给各行政区开发利用的权限。通过流域的水资源规划进行初始水权的分配,再确定各区域的用水权指标。
在各流域或区域分配初始水权时,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保证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需求,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特别是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关系。通过明晰初始水权,为建立水权转让市场和促进地区间水资源优化配置奠定了基础。
(2)建立水权交易及有偿转让制度
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允许水资源的利用主体间进行合理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水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
所谓有偿转让是指谁占用了他人的水权,谁就要付费,反之谁出让水权,谁就要获得收益。允许用水户将多余的水权有偿转让给其它用水户,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这样既实现了水资源总量控制下的动态平衡与高效利用,又可以大大调动起交易双方节水的积极性。
水权、水市场理论的提出,对天津市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已经开始积极探索与尝试。例如,将蓟县于桥水库农业和城郊菜田引滦水指标转让给城市用水,每年从水价中提取补贴资金900多万元,用于节水工程建设和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将北塘水库扩建为城市用水水库,塘沽区政府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原灌溉区节水设施建设和种植结构调整;潮白河初始水权分配工作也已进行;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50多名农民赴外地学习农业水权转让经验;天津钢管公司、大港石化等一批企业,把用水、节水指标分解到车间,纳入成本管理,核算到人,做到节奖超罚,有偿使用。另外,其他省市“水权转让”的成功实践,为天津今后开展跨流域有偿调水起到了好的借鉴作用。
2.1.2建立用水审计制度
用水审计是指审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对流域、区域、供水企业(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用水户的用水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对供水、用水、排水实施全过程评价,寻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的方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
开展用水审计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国内关于用水审计的研究与实践较少。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等国已经陆续开展用水审计工作。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用水审计为天津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了一种新选择。应加快建立完善用水审计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用水审计的内容、评价指标及标准、不同层次用水审计的重点等研究,积极开展用水审计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用水审计评估体系,出台用水审计管理办法等。
2.1.3建立完善的水价制度
政府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坚持市场化、产业化改革方向,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体系,使水价既能够反映水的供应成本,又实现合理的价格差别或差额。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水资源费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在计价办法上,逐步确立合理的分类水价、累进水价,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的目的[3]。
例如,对家庭生活用水:可以实行分部水价制,对基本需求部分实行成本价,对于超出基本需求的部分实行较高价格,同时辅以低收入家庭基本用水补贴政策;对农业用水:要在坚持国家扶持农业政策的前提下,改变农业补贴办法,由暗补改为明补,即一方面逐步提高农业水价、按用水量收取水费,另一方面按灌溉面积或产量对农民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节水的积极性;对工业和商业用水:坚定不移地按经济规律办事,由市场来配置水资源,只有具有一定承担能力的用户才能用得起水,而承担不起水价的用户必须退出市场,从而建立起水资源从低效用户向高效用户转移的机制。
天津市政府日前批准颁布施行《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规定全市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最高将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水价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2.2完善节水法规建设,实现依法节水
建立节水法律、规范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力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一个复杂大系统,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涵盖水资源、取水、供水、排水、节水等涉水事务领域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用水效率的提高和效益的改善,同时也为水资源配置和水市场的建立等提供法律依据,将节水型社会建设逐步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目前,天津市已颁布实施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等近20件有关节水的法规和规章,节水法规体系逐渐形成。同时加大节水执法力度,依法对洗车业、洗浴业、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进行专项治理,有效打击了违法用水行为,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节水意识。
2.3建立科技创新机制
充分利用天津市人才资源较为集中的优势,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搭设节水科技创新平台,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同时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专业机构及院校的合作[4]。
针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基本需求,深入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启动并推广科技节水示范工程,加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农业上,在稳定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以调整种植结构作为节水宏观调控手段,尽量压缩耗水量大的作物,同时加快发展输水渠道管道化,改进灌溉技术等。工业上大力推行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二次用水等技术,发展节水产业,以科技促进节水。城镇生活用水上对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实施分质供水等。
2.4建立节水公众参与机制,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推动力
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资源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也是节约用水的重要途径之一。公众参与表明了一种全新的公民责任、权利以及治理的观念。目前,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才刚刚起步,各地的节水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公众作为水资源消费的主体,节水意识仍停留在被动接受状态,这也严重制约着我国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只有调动起公众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责任感,使公众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把节水变成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实际行动,树立自觉节水的社会风尚,在全社会形成节水文化,节水工作才能取得更大实效。
近年来,天津市节水办发挥节水龙头作用,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在产业结构调整、水环境保护、节水市场准入规范、科技研究、再生水、海水利用等各个领域开展合作,动员全市各行业、各部门和全市人民自觉节约用水,形成全社会节水合力。市节水办每年都牵头与市有关部门共同举行“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节水系列宣传活动。创办了《天津节水报》,开通了节水热线。开展了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完成了多个居民小区节水型器具的改造。全市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达到100%。通过深入持久的节水宣传教育,建设节水型社会已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必将有力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龚安国,蒋吉.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建设研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7,13(10):712~714;
[2]宁雅楠,王海,乔建华.用水审计制度初探[J].水利发展研究,2007,7(6):25~27;
[3]张凯.关于天津市水资源价值与水价格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4]董国凤,何云雅,王晓东.天津市创建节水型社会的总体目标及发展模式[J].中国给水排水,2006,22(20):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