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微型金融发展问题的思考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4-03-21 15:01:29 更新时间:2014-03-21 15:43:28
国际上一般把对小企业和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称为微型金融(Microfinance),其业务类型包括小额贷款、微型保险和合作医疗等。在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小企业和低收入者难以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所需的服务,故催生出大量如微型金融在内的非正规金融。现代金融**理论认为,信息生产是银行的重要功能,基于此可将贷款分为“关系型”和“交易型”两大类,发放关系型贷款有赖于大量“软信息”,微型金融生产“软信息”的成本明显低于大金融机构[1],微型金融更愿意也有能力为小企业及低收入者提供融资服务,国内外微型金融的发展和成功运作则为上述理论提供了事实依据[2-3]。
摘要:微型金融正成为国内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与国外相比较,微型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势头迅猛。本文将在分析国际微型金融发展的共性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国内微型金融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关键词:微型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金融改革
一、典型微型金融成功运作的共性经验
19世纪后期,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浪潮之中,众多微型金融的理论和实践者顺势推动了微型金融在全球的发展,其中包括拉丁美洲的Soto和东南亚的Yunus。Soto获得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提名并长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Yunus获得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在1976年创办了全球首家乡村银行,即现在的微型金融典范——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GB),除此外,全球还诞生了印尼人民银行(BankRakyatIndonesia,BRI)、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等多个典型微型金融组织,这些机构获得成功有其共性经验。
(一)带有人文理念与客户开展多元化合作
典型微型金融的出发点大多为提高低收入者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主的收入和发展。这些机构所实施项目具有以下特点:贷款对象较固定,和客户保持长期且相对封闭的交易关系,实行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灵活,有累计贷款和自愿储蓄等制度安排(见表1)[4]。
BRI的目标客户定位于非贫困人群,BancoSol客户群中有小部分贫困者。GB则秉持“贷款和食物一样都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经营理念,并在1984年4月将该理念制度化为“16条决议”,在决议的指引下,开展了一系列具有人文理念的金融服务。例如,退休基金计划、提供奖学金和高等教育贷款、开放式储蓄等,2003年还推出了免息的“求存者(乞丐)贷款计划”。GB的分支机构已遍及孟加拉全国近七万个村庄,2010年5月在纽约开设分行,实现了国际化经营。从表1可见,GB的贷款利率约为其他典型机构的50%,“福利性经营”和其财务可持续形成了冲突。这也是BancoSol和BRI曾经经历过的困惑,后来通过分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业务、设计新产品及探索高效的运行机制等途径,使目标冲突问题得以逐步解决,并实现了财务的可持续。
(二)持续探索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1.对融资渠道的探索。微型金融传统的外部资金来源主要为捐款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有限是影响其持续发展的症结所在。GB在1995年停止接受捐款后,通过成立借款人留存基金,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途径。GB2012年年报显示,年底储户存款余额为17.13亿美元,占总资产的82.59%(存贷比约61%),资产规模和净利润同比增长13.18%和112.83%。BRI通过向客户发行储蓄产品募集低成本资金,然后由高利差的贷款产品实现盈利,上级行对基层行的超额存款提供高利息激励,这极大地提高了基层行的吸储积极性。由此可见,开展存款业务为这些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2.对风险分担机制的探索。各微型金融在发展初期都大多采取了“小组联保”的方式,GB是该模式的发明者,该模式在解决借贷双方的规模报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均发挥了显著效果。但GB并未固步自封,第二代GB与上一代的转变标志之一就是主要针对个人放款,并且较少使用联保模式。BancoSol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对该模式进行了改进,例如联保成员可以同时获得贷款,联保不是放款的必要条件,该行小额贷款已占到全国银行体系同类贷款的33%,每年都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
3.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微型金融与目标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严重不对称,成本费用支出巨大,上述典型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如GB实行了“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即贷款者可以同时为该行的存款者和持股者(每人限一股),小股东可以通过累进投票制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会成员。2012年,该行约95%的股权份额为存款和借款客户持有。
BRI公司治理的特点在于:一是建立四个层级的组织结构,以4046个独立财务核算的基层银行为核心;二是BRI建立了一套透明的会计核算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三是有效的激励机制,基层行有放款决策权(不包括村级服务站),利润的10%用于绩效分配,行内提供超额存款激励,这些措施提高了基层行吸储和授信管理的积极性[5]。其运行机制如下:
BRI通过不断地改革完善了治理结构,持续改革创新对该行的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2003年11月在国内上市,同年在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交易,被《亚洲货币》评选为当年度最佳上市银行。截至目前,该行有能力为客户提供国际金融、投资银行、财富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政府扶持和管理为主,辅以社会化监督
从国际共性经验看,微型金融所处的制度环境对其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各国在鼓励成立微型金融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会考虑到微型金融较难形成规模化经营,一般会提供税收优惠和融资便利等激励措施。如英、法等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等实施了免税政策,为微型金融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等;印度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央银行及世界银行等申请贷款;BRI发展中经历了两次大规模改革,其背景是印尼在1983年和1988年分别实施的两轮金融自由化改革,金融市场化改革有力地推动力所在区域的微型金融发展。据中国(海南)与拉美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披露,随着政府扶持和管制放松,全球微型金融业的资产规模已从2006年的310亿美元增至2012年的1310亿美元,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拉美和南亚等国的微型金融行业危机。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这些国家引进了如惠誉和穆迪等评级公司对行业进行社会化的评级监督,评级范围包括:社会使命、战略及领导力、客户关系、社会表现及影响力、人力资源和环保责任六方面。评级信息为微型金融的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了投融资的决策依据,也为内部管理者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新形势下国内微型金融发展的现状
微型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在2005年以前,主要以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扶贫基金形式存在;2005—2006年,监管层开始倡导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微型金融,微型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典当业在国内的发展历史较长。目前,商业银行、新型微型金融组织、外资银行(汇丰、渣打)及电子商务公司等是国内微型金融业的主要参与者。行业市场竞争力度加大,各类创新也不断涌现。
(一)传统微型金融组织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微型金融的目标客户快速发展带动了行业的市场需求。中小企业在2012年对GDP和税收的贡献分别超过60%和50%,创造了80%的就业岗位[6]。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中小企业频现倒闭潮,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十八大随即提出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亦指出银行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人民银行则通过货币政策调整和建立征信平台等方式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政府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也惠及到传统微型金融的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全国设立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在2012年底达到939家,其数量和贷款规模分别是2008年的8.5倍和69倍;截至2013年三季度,小贷公司数量比2008年末增长了15倍。传统微型金融的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均取得快速增长,服务范围已覆盖全国城乡各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改善了金融资源分布不均的状况。
(二)正规金融机构加入微型金融市场竞争
在国内金融深化改革的环境下,银行、信托及证券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了成为微型金融服务商的步伐。尤其是2010年后,监管层实施的稳健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政策,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转型压力加大,各机构迅速调整经营理念,积极拓展微型金融业务,并进行了产品创新。
各大型银行纷纷设立“中小企业事业部”,并针对性地开发了金融产品。如中国银行将对小企业授信融入“IT蓝图”系统开发,该行2012年发放的小微贷款较上年增长37.67%;农业银行在2012年的小微贷款也较上年增1212亿。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民生银行率先将“成为小微企业的银行”作为发展战略目标之一,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如在“软信息”收集方面,注重从客户的“三品、三表、三流”等方面入手,衍生出识别客户经营特征的非财务指标。该行在2012年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额达2506.9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69%。
在面临着来自大型银行的竞争压力之下,各区域性银行亦力争保持与小微企业合作的传统优势。2013年一季度,全国14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中,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36.86%。除直接的信贷支持外,这些银行还致力于联合信托和证券等机构为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整体金融解决方案。国内微型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参与深度都前所未有,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商业性微型金融竞争正变得白热化。
(三)创新型金融在个人微型金融领域涌现
国内正规金融机构虽然加大了参与微型金融市场的力度,这与其所处的特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加之这些机构在“软信息”收集等方面仍受到诸多制约,真正投放到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仍较低。例如,2012年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1.58万亿元,占信贷总规模的18.41%,这与小企业对GDP和税收的贡献有较大差距,各地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折射出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旧突出。在个人微型金融领域,正规金融机构有额度控制及硬担保等要求,民间借贷市场又缺乏规范性,使低收入群体的融资需求并未得到改善,在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下,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创新型金融不断涌现。
目前,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网络保险、众筹融资及P2P小贷等,其中的P2P小贷业务结合了小贷公司的经营理念,其本质是民间借贷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相对其他微型金融机构更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具有投融资运作效率较高等特点,同时还搭建了一个广泛的民间个人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对正规金融体系的支付及投融资服务模式形成了冲击,也对当前的货币及监管体系也形成了挑战。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和居民观念的改进,创新型微型金融将会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国内微型金融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国内微型金融取得了长足发展,结合国外典型微型金融的共性经验,国内的微型金融在“服务范围划分和产品设计”、“微型金融组织自身规范化经营”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有待继续完善。
(一)目标客户的选择和金融产品设计
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下,国内微型金融发展迅速的大多集中在商业性领域,目标客户多为小企业,存在“目标偏离”和“交差重叠”等问题。目标偏离是指金融资源难以惠及低收入者,交差重叠是指传统微型金融的客户在商业性领域与银行形成了重叠。相对而言,国外典型微型金融的目标客户群相对固定,如GB和BRI专注于乡村个人小额贷款,BancoSol服务对象一般为城镇小微企业。
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逻辑,只有目标客户确定后才有助于业务创新,国内微型金融创新主体主要为银行和网络平台,而传统的微型金融组织创新步伐滞后。国内微型金融产品较注重外延式开发,而国外相对注重内在开发。如BancoSol针对客户需求制定了详尽和灵活的贷款分类,平均额度为1700美元的小额住房贷款,期限在1-60个月之间,分成120个还款区间[7]。GB根据客户的贷款用途确定贷款利率:投资类贷款利率为20%,住房贷款利率为8%,学生贷款利率为5%,求存者贷款免息。鉴于此,国内微型金融机构需结合其比较优势,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体现出差异化竞争,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发产品并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二)微型金融组织的规范化经营
定位目标客户以及研发金融产品都需要微型金融组织以规范化经营为前提。同国外一样,国内发展微型金融的政策出发点也在于提高小微企业主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和发展,而快速成长中的国内微型金融产生出了一系列“大额贷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改观,将会使微型金融远离政策初衷和行业发展的市场基础。
P2P等创新型微型金融准入门槛较低,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的缺失极易诱发风险,这些机构出于监管套利等目的自身也缺乏规范经营的意愿。该类问题在传统微型金融领域一样突出,如江苏省的小贷公司在2013年第三季度达555家,居全国首位;贷款余额与净资产比率为129%,居全国第二位(浙江为138%)。江浙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凸显了行业不规范经营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利用微型金融组织发放大额贷款,通过分拆借款主体突破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监管限制;二是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等共同对难履约的客户提供“资金周转”服务,使客户被动接受高利贷的现实;三是违规吸储和发行理财产品,自主将存量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为应对上述问题,需要增强各微型金融的规范化经营意识,加大行业协会及评级机构等的社会化监督力度;更需要监管方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建设。
(三)建立适合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国内微型金融存在的上述问题,是国内外行业发展初期面临的共性问题,这与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在国内,微型金融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建设已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行业还未形成统一的法制和监管框架,已有的监管政策有不相容问题,如监管层对小贷公司、村镇银行及资金互助社的性质认定还未统一;二是金融监管的专业性要求高,因微型金融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短,如民政部、地方政府作为监管者,其监管经验仍有待积累;三是监管主体和制度缺失,国内100多家的非盈利性微型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未明确,央行在2007年初开始牵头拟订《放贷人条例》,该条例历时七年仍未正式出台。
国内部分微型金融投资者注重短期利益最大化,这与行业发展前景不明有关,监管者需设计明确的行业发展和退出路径。首先,选择具有“正向激励效果”的发展规划,使微型金融主动规范经营,对业绩好且管理规范的机构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如允许优先转为民营银行等。对此,印尼的做法是,1988年颁布的PAKTO法对微型金融转为正规金融出台了细则,制订了《微型金融法》及推行存款保险计划,明确行业监管主体为中央银行。其次,制度建设应涵盖对“问题类”微型金融的及时清理整顿,探索市场化的兼并重组路径,对于问题严重的机构允许其破产重整或清算,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结论和启示
微型金融相对正规金融有“软信息”生产成本低、融资效率高等优势,发放“关系型贷款”有助于发挥其比较优势。国内微型金融正向“商业化经营”转变,其趋势符合行业的国际发展方向。随着正规金融机构的加入,国内商业性微型金融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传统微型金融需细分目标客户通过专业化发展与正规金融进行市场竞争。
微型金融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立足长远,追求适当的收益率,主动提升规范化经营意识。在金融服务中,积极践行并推广信用文化,在自身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宣传,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微型金融健康发展有赖于政府扶持和良好的制度环境。据财政部统计,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累计向3800余家农村微型金融补贴77.26亿元,政府的扶持力度相对国外还需加强,方式也需更灵活一些;在提升监管效率方面,监管层可借鉴国外的分级持牌银行监管模式,对行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使微型金融真正成为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殷孟波,翁舟杰:关系型贷款和小银行优势论述评[J].财贸经济,2007(6).
[2]Banerjee,A.V.,Besley,T.,Grinnane,T.W..TheNeighbor'sKeeper:TheDesignofaCreditCooperativewithTheoryandaTes[J].t.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94:109.
[3]MargueriteBerger,LaraGlodmark,TomasMiller
Sanabria.AnInsideViewofLatinAmericanMicrofinance[Z].Inter—AmericanDevelopmentBank,2006.
[4]JonathanMorduch.TheMicrofinancePromise[J].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1999(12).
[5]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课题组.印尼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商业化运作[J].农村金融研究,2007(10).
[6]李佳霖.求解中小企业发展之困[N].经济日报,2013-07-19.
[7]李东荣.拉美小额信贷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