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论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现状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4-03-21 15:03:30 更新时间:2014-03-21 15:39:29
作为环境保护的市场化工具(Market-basedinstruments),绿色信贷(GreenCredit)制度对资金具有很好的“绿色配置”功能,机制灵活。从长远来看,其对国家、社会、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是共赢。笔者对多家位于广州市的商业银行进行问卷调查,仅有部分银行予以回应。本文以受访的部分商业银行为例,对我国绿色信贷制度的实施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摘要:调查研究表明,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制度建设和措施不够具体、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多、实施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本文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信贷制度设计,尤其要形成“责任—压力机制”和“激励—动力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信贷,责任—压力机制,激励—动力机制,行政监管模式,评估机制
一、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现状
(一)实践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度建设
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可追溯到1995年,正式启动于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各商业银行能积极响应和实践,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见表1)。
(二)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及服务
为响应低碳经济、绿色发展的世界趋势,部分商业银行进行绿色金融创新,推出了环保信用卡、碳金融等产品和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二支行于2010年9月推出“名人灵通卡”,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名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宣传低碳生活理念,倡导节能减排、环保健康的绿色生活;并于2011年3月大力实施“绿色信贷”,以绿色信贷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污染治理等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有效配置信贷资源、引导全社会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环境损耗。中国银行广州某支行积极实施中国银行总行于2010年推出“碳金融”系列产品,包括CDM碳交易融资和EPA保函两种产品。“CDM碳交易融资”是指在CDM项目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国内项目业主(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CDM项目碳减排协议项下产生的预期收益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融资服务;“EPA保函”是针对美国环保总署(EPA)关于小型通用汽油机类产品进入美国必须先提交相应保函才能完成最终清关的新规定,进而开发的保函产品。
(三)实施绿色信贷的成效
通过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度建设和相应措施,在退出“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领域和支持环保类贷款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于2011年当年回收“两高一剩”行业客户及项目贷款9.3亿元,完全退出客户23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某支行于2010年至2011年支持绿色信贷项目4个,其中节能减排项目2个,新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2个,贷款余额近20亿元(见表2);2011年将部分“两高一剩”行业客户列为退出客户,退出总额约2亿元。
二、当前实施绿色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和措施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比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制定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绩效标准》和针对森林、农业食品、一般制造业、基础设施、化学品、采矿、能源等几十个具体行业部门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HS指南),以及日本瑞穗实业银行针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编写了三十五条的环境指引,进而分析前文所述的制度建设和措施可以看出,多数商业银行只是笼统地提出贯彻“绿色信贷”、“环保一票否决制”等政策,而缺乏制定配套的针对具体行业的准则和指南,从而影响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1-2]。
2.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把实施绿色金融作为一种社会责任,也将其视为巨大的市场商机,因而非常重视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及服务,例如花旗集团的“节能住房抵押”、富国银行的“绿色建筑贷款”、巴克莱银行的“绿色信用卡”、汇丰银行的“碳金融”、荷兰各银行的“绿色基金”、加拿大Vancity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国际金融公司的“能效融资”等,而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少[3]。
3.实施效果难以准确判断,有待提升。接受问卷调查的五家商业银行均列举了其实践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度建设和措施,但只有两家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实施的效果。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某支行的披露相对较为全面完整,披露了2010——2011年支持绿色信贷项目的贷款余额和占比,以及2011年退出“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总额,但没有披露“两高一剩”贷款的余额和占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披露了2011年回收“两高一剩”行业客户及项目贷款的金额和完全退出客户的户数,但没有披露“两高一剩”贷款余额的占比,更没有披露支持环保贷款的余额和占比。另外三家商业银行未披露实施效果。由此可以看出,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难以准确判断,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原因分析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绿色信贷制度设计的缺陷等诸多因素。在受访的五家商业银行中,普遍反映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法律对相关主体的环境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偏轻。环境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现有的法律对相关主体的环境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将无法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等主体形成保护环境的压力;法律责任偏轻和执法力度偏弱,将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现象大量出现。
2.绿色信贷制度的行政监管模式缺陷。国外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是环境法律责任的加大、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的产物;而我国的绿色信贷制度则是中国政府在巨大的环保压力下采取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行的产物[4]。在制度自身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形下,直接行政监管的模式显然难以有良好的实施效果。3.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的缺陷。目前的制度设计中,要求金融机构对资源环境有利的项目予以信贷支持,但并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节能环保项目的公共性和长期性导致其收益相对不高、周期较长,且金融机构之间商业竞争激烈,即使金融机构有保护环境的良好意愿,但其实施绿色信贷可能会导致业绩和利益受损,因此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利差补贴等措施予以激励,否则将挫伤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政策的积极性。
4.绿色信贷信息机制的缺陷。(1)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尽管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且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但何谓“充分披露”和“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对此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和责任机制。这将导致对可能引起重大环境和社会影响发现的国内和/或境外投资项目授信信息应依法披露而未披露,以及当环境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索取信息困难[5]。(2)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的信息共享机制只是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将环境违法项目的查处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但是这一机制并不涉及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信息的共享[6]。
5.绿色信贷评估机制的缺陷。国家没有明确界定“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和环保行业贷款的范围标准和统计口径,各银行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披露,因而无法准确评估各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效果。
6.绿色信贷监督责任机制的缺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规定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由此可见其监督和责任机制严重不足、形同虚设。外部监督不足。社会公众、NGO、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的缺失和不足,无法对金融机构形成应有的压力。
7.绿色信贷能力建设的不足。(1)专业人才。绿色信贷的人才需要具备金融学、环境科学等跨学科知识,目前总体人才欠缺,导致金融机构自身对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能力不足。(2)专责机构的设置。目前兴业银行在总行和分行均设立了可持续金融部门,但大多数银行并没有设立绿色信贷专责部门,部分银行由总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公司银行部、总行办公室、社会责任部门等部门负责,可见大多数银行并没有对绿色信贷予以高度重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信贷的实施,例如:政策的执行力弱,因为政策不同于法律,其缺乏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官员绩效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
三、完善实施绿色信贷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细化法律中相关主体的环境责任,强化法律责任
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经验表明,环境法律的完善、制定和严格执行是前提和基础,进而使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等主体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形成“责任—压力机制”[7]。调查显示,多家商业银行认为:(1)当前环保部门应严格项目环评的调查审批;(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贷项目环评的检查监督力度;(3)监管部门加大推动金融机构对存量“三高”项目贷款的压缩力度;(4)政府部门应对环评标准与结果信息公开;(5)政府对环保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以增强企业对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理解,增加公众对绿色产品的支持力度。
(二)由行政监管模式转变为法治与市场机制模式
市场经济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治理。制度设计上应重点完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使金融机构意识到对资源环境不利的项目的市场风险,以及对资源环境有利的项目的市场机遇,进而自觉地实施绿色金融。
(三)完善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
支持节能环保有税收优惠、利率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激励措施。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对节能环保项目实行优惠利率会导致一定的利差损失。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制定具体的节能环保项目的优惠利率标准和还贷条件,并设立绿色信贷专项基金作为种子基金,用于补偿和支持商业银行发放绿色信贷的利差损失,形成“激励—动力机制”。
(四)完善绿色信贷的信息机制
改变目前金融机构基本不公开或部分公开绿色信贷信息的现状,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以及披露不充分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完善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执行力,做到信息公开、共享。
(五)完善绿色信贷的评估机制
建议国家从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主要措施、信息披露、支持对资源环境有利项目的贷款、退出对资源环境不利项目的贷款、专责机构设置等方面制定绿色信贷的评估标准,尤其要进一步明确界定“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和环保行业贷款的范围标准和统计口径,并由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六)完善绿色信贷的监督责任机制
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并加大环保部门、金融机构等机构和人员在实施绿色信贷制度中违法违规的责任,同时要充分保证社会公众、NGO、媒体等外部力量的质询、投诉和监督,进一步强化“责任—压力机制”。
(七)加强绿色信贷的能力建设
金融机构应重视引进环境金融人才,设立专责部门,培训相关绿色信贷知识,必要时聘请专家协助或服务外包。
四、结语
绿色信贷制度对资金具有很好的“绿色配置”功能。调查研究表明,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的制度建设、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及服务、退出“两高一剩”领域和支持环保类贷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制度建设和措施不够具体、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多、实施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绿色信贷制度设计的行政监管模式、激励机制、信息机制、评估机制、监督责任机制、能力建设等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信贷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尤其要形成“责任—压力机制”和“激励—动力机制”。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促进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赤道原则及IFC绩效标准与指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2]BankTrack:ClosetheGap—Benchmarkinginvestmentpoliciesofinternationalbanks[EB/OL].http://www.banktrack.org/show/pages/close_the_gap#tab_pages_documents.2010.
[3]叶汝求,任勇,[德]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环境税、绿色信贷与保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202-224.
[4]古小东.绿色信贷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J].生态经济,2012(8):49-52.
[5]绿色流域等.中资上市银行绿色信贷表现排名(2008
—2011)[EB/OL].[2013-06-20],http://d.kmwzjs.com:10125/info
-11511-1.html.
[6]于晓刚.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1)NGO报告[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12:13.
[7]古小东.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0(7):19-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