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论文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的法律对策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4-04-11 09:48:34 更新时间:2014-04-11 09:30:34
随着城市污染开始向农村转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峻,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使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湖南大米重金属超标、广东海产品铜超标等频繁发生的农产品污染事件使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正逐渐成为公众的焦点。我国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化农业转型,应走科学化、商品化和市场化发展路线,使农产品向高质量、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摘要:目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正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化肥农药的滥用及从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的污染恶化了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也引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此,应当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追责制度,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追责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工业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是造成农产品遭受污染的原因之一,农业生产者是高能耗、高污染工业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的受害者。我国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及城市日趋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使得高污染企业开始向村镇地区转移,虽然这些迁移来的企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解决了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但是也导致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工业废水、废气与固体废物的排放污染了农田和水源,残留在耕地的重金属污染则会长期影响农作物,造成农产品的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2010年,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科研团队对广州市内多个农贸市场的蔬菜样本进行采集,经检验表明除一个样本为轻度污染外,其余均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施害者,农业生产者应当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农业生产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负责。我国农业生产具有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作为传统农业大国,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总结出稻田养鱼、桑基渔塘等生态的农业生产模式。随着时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受到了现代工业的影响,开始追求高投入、高产出的模式。然而,我国农业发展缺少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农业生产者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为了提高自身收入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激素等。一方面,滥用添加剂和农药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受到影响。近年来,添加膨大剂激素的水果、残留农药的蔬菜、含有避孕药的水产品时有曝光,加之时常爆发的禽流感、疯牛病事件,使民众开始对自家餐桌上的食品开始产生怀疑态度,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我国农业化肥利用效率低下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还引起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数据表明,1980~2010年中国的化肥用量增长83%,而粮食产量只增加了31%。根据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太湖区域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比重占到区域污染总量的59%。
二、农产品安全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缺乏制度规范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成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缺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主要针对污染防治,缺乏针对农村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生态环境是具有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复杂系统,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对整个系统加以考虑。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法典,对农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散布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之中。其次,由于缺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规范,分散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导致现有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制度难以得到贯彻执行。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必须经有关环保部门批准。”虽然该条款对于省际之间的固体废物转移进行了规定,然而由于缺少对于省内的固体废物转移的规范,所以在法律实际运行中对于固体污染物在省内转移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据。此外,我国缺乏与上位法相配套的针对农田污染防治专门的地方立法,导致法律制度缺乏具体的执法方式和程序,造成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大而无用。我国地方立法崇尚法典化,追求形式上的完备与法规体制的大而全,忽视了地方立法的本意,立法技术粗糙,有的甚至直接照抄上位法的法律条文。地方立法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使上位法具体化,使之能够在本地区具备可操作性。重复上位法的内容、抄袭上位法规定,只会造成地方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缺少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虽然我国颁布多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规定,界定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概念及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还不足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要求。第一,现有立法对于农产品生产环节缺乏系统性立法,缺少针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第二,现有的农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缺陷。我国采取“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农产品监管体系中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都有职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存在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农产品的监管采用分段监管的模式,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人为地进行划分,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缺少部门之间的协作。公共选择理论的著名经济学家尼斯坎南提出的官僚经济学理论认为,官僚及官僚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程度时,存在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的效用函数,各监管部门对农产品监管时会对监管与官僚机构和官僚自我利益实现的关联程度加以考量。我国农产品生产活动规模小而分散,对农产品生产加以监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因此监管部门作为政治上的“理性人”在缺乏激励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怠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加以监管,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缺乏保障。(三)农产品质量追责制度的缺失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不特定公众的安全,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任意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业生产者、加工者与销售者作为农业生产中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缺少追责机制,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将农产品质量缺陷民事侵权责任改为无过错原则,但是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并非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农产品质量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仍然需要对人身及财产损害与农产品质量缺陷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由于对农产品质量缺陷及其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涉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实际上受害人要对农产品质量缺陷致害进行举证存在困难。此外,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由何种主体来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需要加以明晰,否则法律责任难以转化为实际的违法成本,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现阶段法律未能在农村地区树立权威,大部分农民都处于消极守法的状态,对于法律的认知限于义务,将自身定位成为“被管理者”。如果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低廉,法律缺乏威慑力,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必然漠视法律的存在,甚至认为违法行为理所当然。
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起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首先,要鼓励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推动我国农业的清洁生产模式。现有法律法规针对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发达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都有配套齐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鼓励法域内的生态农业发展。我国在立法上缺少对可循环发展的农业的关注,至今还未出台保障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对生态农业的发展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指引,以促进我国环境友好型、可持续的生态农业发展。其次,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是复杂而独立的生态系统。对农业环境污染进行规制,要结合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结合上位法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可具体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以弥补法律体系的空白和缺失。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农产品质量监管具有公务服务的特点,政府在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政府在农产品监管方面提供公共产品。应当落实政府对农产品的监管职责,解决监管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建立健全农产质量监管体系。首先,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农药、化肥及激素的使用加以控制,引导农业生产者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次,要整合各监管部门的资源,在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设立科学化、标准化的农产品检验标准,对于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产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防止劣质农产品混入市场。最后,完善消费产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以整合,减少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弥补法律体系的空白,为质量检验提供法律依据。
(三)制定严格的责任追责制度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能够有效避免存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持续流通。然而迄今为止,由于缺少相关配套的法规和地方立法,食品召回制度还未能得到实际执行。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召回制度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其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制度,通过现代数据信息处理技术使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可以通过数据库进行追踪,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链条,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可以通过该系统迅速查明问题来源。最后,针对缺陷农产品致害举证困难的现状,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农产品缺陷的概念及如何承担农产品质量责任加以明确,使消费者的权益能得以保障,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四)鼓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我国传统农业具有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在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应鼓励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规范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便于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规范,规范化的农业生产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循环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从制度上保障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建立于现代农业相配套的投融资金融制度,鼓励农业技术的创新及增强技术成果转换能力,多管齐下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确保百姓餐桌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尹昌斌,周颖.循环农业发展理论与模式[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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