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博览代理发表论文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4-06-12 15:32:06 更新时间:2014-06-12 15:59:03
近年来,企事业单位中的不安定因素趋于增多、激化。随着经济模式的转换、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破产、停产、亏损企业增多,下岗分流、失业职工增多。企业内部集资款、股金难以偿还,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引起职工的不满,为各种不安定事端的引发埋下了隐患,破坏生产设备的事件增多,上访请愿、静坐、罢工、阻碍交通等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加强当前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刻不容缓。
【摘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在市场经济动态、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从根本上遏制各类侵害单位犯罪活动,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把握快速反应的斗争主动权、制胜权的有效途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颁布,对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文化博览代理发表,单位,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内保工作
前言
1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1)治安形势严峻。经济案件突出、事故多发。在事业单位改革和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加速与国际经济接轨过程中,由于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滞后,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形象的案件增多;周边不良环境,影响了单位的稳定。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地理环境的制约,一些单位建在城乡结合部,治安环境差,管理难度大。
(2)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存在责任虚化、力量弱化和方法老化的问题。由于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虚化。
(3)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不到位。由于公安机关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对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职责权限不清,相关民警的业务水平不高,削弱了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的力度。
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方针的内容
(1)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是人们审慎处理各种风险的一种基本准则,是人类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防止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放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各项工作中的主要位置。具体地说,就是要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违法犯罪可以利用的漏洞和生产业务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预防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单位内部的安全。
(2)单位负责。单位负责是指各行业和各系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重在落实责任。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质量。
(3)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是指要把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放在重要位置,确实保障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这是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斗争策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强调突出重点,是因为保卫对象点多、面广、线长。这就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必须采取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战略战术,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于保卫重点单位和部位的安全。同时,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地位也决定了必须首先保障它们的安全。
(4)保障安全。保障安全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说无论是预防为主、落实责任还是突出重点,其目的都归结为保障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所有制度设计和内容,也都是围绕着安全二字而设计的。只要能够平安无事,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就达到了目的。
3建立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新机制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理顺了内保工作机制,解决了内保工作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面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不断变化的内保单位工作要求,要依据《内保条例》建立合理合法的内保工作新机制。
(1)确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加强内保工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宏图,其目的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企事业内保工作要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有效的管理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如《内保条例》第二条对保护人身安全作出特别规定,就是要让企业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始终把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保护人身安全和保护财产安全相冲突时,优先保护人身安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保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不局限于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换言之,只要是身处单位内的人员,包括单位职工、临时雇佣人员、外来人员等,单位都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指引内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从而增强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健全内保组织,调整内部保卫工作的对象,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做法,使单位内保工作缺乏广泛性。《内保条例》明确了内保工作的适用对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范围已不仅仅指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根据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内保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同时对重点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作了强调。《内保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内保单位的范围扩大了,内保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全面。
(3)明确内部保卫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权限。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部分的内部单位保卫工作,《内保条例》从规范内保单位自身以及各级公安部门和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任务、权限上,都作了明确规定。《内保条例》第二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避免了因治安责任不落实而影响单位内部治安工作的质量。《内保条例》第十一条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第四款中指出,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同时《内保条例》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保工作所履行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检查、指导、接到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涉嫌刑事案件的报警应及时出警,把单位内保工作的职责定位在安全防范上。这既符合“政企政事分开”机构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内保工作的任务、职责、权限对等原则。当然,《内保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对各级公安部门及人民政府对所辖单位内保工作的职责权限也作了规范,通过立法,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4结束语
通过行政立法,确立单位负责的原则,使单位各级领导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立人身安全高于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的价值衡量标准,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对于加强新时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具有重要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冯锁柱.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徐祥高.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4(3).
[3]郭太生.保卫与保安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