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期刊发表贫与富正在拉开差距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4-09-05 10:00:35 更新时间:2014-09-05 10:09:2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心态逐步失衡,明显的出现一种现象“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人们的心理也会出现差异,出现贫富差距的原因又哪儿些,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可以缩小差距。
一、不断放大的社会心态失衡
由于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心态逐步失衡,即人们心理上所感受到的贫富差距将事实上的贫富差距又进一步的放大。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一部分人的腐败和非法致富,造成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在人们心理上将现实中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放大。据调查,普通老百姓仅从一些影视作品和媒体公开暴光的腐败和非法致富案件中分析,腐败和非法致富的现象大致就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些高级干部贪污腐败、徇私枉法,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在企业改制、债转股等过程中大肆侵吞、转移和挥霍国家资产。二是一些基层权力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私设小金库,犯罪金额触目惊心。三是一些握有经济权力的官员及其亲属通过权、钱交易,在批租土地等过程中向农民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和干群关系极度紧张。四是一些不法商人放肆的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在短时间内非法暴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五是一些地方执法人员与“黑社会”势力联手,敲诈敛财、欺压百姓、横行一方。凡此种种,都使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更加放大,并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的心理。
2.耕农的比较利益过低、上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下岗,使传统的基础性阶层产生相对被剥夺感,在某些突发事件的刺激下,会发生失去理性控制的集体行为。改革是一个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对社会基本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析,关系到改革的成败。改革能否受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能否取得更大得胜利,归根结底,就是看改革所造成的制度配置是否对广大人民群众有利,而且还要看改革是否会给他们带来预期收益。但是,在近几年对中国市民的调查中,国有企业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群体,均自认为是收益最少的,也被认为是收益最少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近几年对全国60多个城市2删多居民的抽样调查,1997年到1999年连续3年,市民们都认为在发展过程中收益最少的群体:一是国有企业工人,二是务农农民。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如果一个社会的最基础阶层产生子相对被剥夺感,那将是危险的潜伏因素。
3.贫富两极分化的出现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从社会心理上看,在普遍的获益过程中,自己的相对收益地位下降还是可以承受的,但绝对收益地位的下降,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难以承受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贫富两极分化”的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绝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下降;相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与中值收入的比例上升的同时,最低收入组与中值收入的比例降低。按此标准对1986至1995年收入十等份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发现只有1988年出现了绝对标准意义上的“贫富两极分化”,而这种情况在最近几年又有发生,既在总体的.和平均的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层的实际收入出现下降,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
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发生的变化,不仅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而且影响到对效率的追求。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诱发社会心态失衡现象,易造成社会动荡。对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心态失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缩小收入差距,防范社会心态失衡的对策建议
首先,建立合理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无论是初次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体系,通过各种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杠杆,缩减贫富分化的差距。没有法制经济,也不会有道德经济。而建立法制经济,关键是要抓好立制、依制和改制这三个环节。
日益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对中国来说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尽管改革以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的速度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但是立制的空白还是很多,由于这种立制的空白所造成的损害还是很严重。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的监督制度,这样对财产增值和转移的征税也就很难健全。财产转移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不仅包括财产在地域上的转移(如从中国到国外),也包括财产在不同所有者间的转移(子承父业亦属此类),还包括财产使用领域的转移(如从生产领域转到消费领域)。一个公司的老板,即便公司的财产是完全属于他的,他也不能随意地把公司财产转移为家庭财产,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制,如果要转移就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对转移的财产征税。由于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监督制度的缺乏,一个国有企业垮了而企业管理者个人富了的现象很多(所谓穷庙富和尚),在国内欠下巨额债务或犯下侵吞大案而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国外的现象也很多。因此,规范和立法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必须严格依法调节收入分配。目前中国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在西方社会,有一句话很流行:“人一生有两件事难以逃避,就是死和税”。而在中国很多地方,私下里也流传着一个发财的秘密,就是“多行贿少纳税”。据调查,无论是增值税、所得税还是关税,可谓有法有制,但在依法依制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特别是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实际上还没有有效的征税手段。很多地方实行的所谓“包税制”,实际征税不到应征税款的1/10。更有甚者,有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执法犯法,把国家税款通过各种途径转变为私人财富或单位福利。税收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最有力杠杆,如果这个方面出现问题,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无法可依”,那还只是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问题,“有法不依”则涉及政府信用问题和监督的权威性问题。
第三,改革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农业人口占中国人口总数的70%,农民从业人员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约50%,而农业生产的增加值已降到不足国内生产总值的17%,这17%的国内生产总值在50%的从业人员中进行分配,针对农业比较利益过低、农民收入难以普遍提高的局面,近两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支出增加了300亿元;全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金额达116亿元,有6亿农民收益;有8个省份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但是也必须注意到:农资暴涨“吃”掉农民增收成果的现实。必须改革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一是要改革收费制度,减少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收费;二是要改革税收制度,减轻农民、下岗职工的从业人员的税赋负担;三是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突破或取消城乡分割的二元制结构,让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进行公开、公平、平等的竞争;四是改革行政收入分配制度,防止行政成本和行政负担的转嫁。要通过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极其不合理的制度,促使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力和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与土地、资本、技术和市场的结合,通过向城市弱势群体、农村农民让利,恢复广大农民、城市职工的元气,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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