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称论文范文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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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4 14:15:54 更新时间:2014-09-14 14:48:53
[摘 要]文章简要论述了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侧重点,从未成年犯罪的主观、客观成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相应提出了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职称论文范文,律师,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辩护,从轻情节
引言
研究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侧重点对提升未成年人教育的品质、改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满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人才战略的需求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所处的社会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成型,极易受到周边不良环境的影响,以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攀升。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要注意个体案件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果关系,立足于辩护一案,教育一片,争取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功辩护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的整体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自身的特点。未成年人往往处于盲从和模仿心理实施相应的暴力犯罪或性犯罪,且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尚未定性,通过教育感化、正面引导、心理矫正等方式很容易向良好方向发展。同时,法定的从轻情节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因此,对危害后果并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具备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从轻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二、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的从轻情节
(一)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的法定从轻情节
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的法定从轻情节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中,要同检察机关相结合,共同维护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原则,从有利于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角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成长。第二,法定的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智的不成熟决定着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家人的影响,较容易采用自首的形式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进行从轻辩护。第三,法定的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进行从轻辩护。
(二)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的酌定从轻情节
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的法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酌定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第二,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初犯,即是在犯罪嫌疑人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犯罪的历史和犯罪的记录。偶犯是指偶发的犯罪、偶然的犯罪,本来按照常理可以避免的犯罪行为,在偶然性因素的刺激下,所促成、发生的犯罪行为。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初犯、偶犯,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进行从轻辩护。
三、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的犯罪构成方面的分析
律师在未成年犯罪案件辩护中应当侧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发展环境、犯罪心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受到法律应有制裁的前提下,给整个社会、学校等教育部门、未成年人监护人等以足够的警示。以某强奸案为例,未成年人A伙同多人,以网上聊天约见女网友的名义,约女受害人到宾馆,采取诱使女受害人喝下掺有K粉的饮料致女受害人意识模糊的手段,强行与女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笔者认为,此类案件辩护的侧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A的主观恶性小,产生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
被告人A和其他被告人事前没有通谋,诱骗被害人、用K粉迷倒被害人的整个过程,被告人A都没有参与,主观恶性较小。有B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刑诉字××号起诉书、被告人C、D的口供以及被害人陈述予以确认。被告人A参与对被害人的性侵犯,是其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以及依附性强等未成年人的特点所决定的。被告人 A作案时刚满16岁,是未成年人,性机能处于逐渐发育成熟期,是性意识产生的高峰,有接触异性的强烈需求,有了性的冲动和寻求满足的强烈欲望。然而,他们又没有负担家庭和组建家庭的经济能力以及法律和道德责任,从而产生了社会性和生物性的矛盾。同时,未成年人在生理的发育上普遍提前,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方面,使他们的性冲动、性意识加剧,而明显滞后的心理成熟却给他们带来了性方面的疑虑和困惑。同时,未成年人在网络的影响下,逐步成为困在键盘中的人,而人又是群居动物,需要沟通和交流。因此,这些未成年人不愿意同家长和老师沟通和交流,而更愿意在与自己相同的同龄伙伴中去寻找“友谊”,很容易上当受骗,被人引诱,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A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游戏和盲从沾光的心理非常明显,在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时充分体现了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色情暴力的正确认识的特点,完全是在主犯的教唆、诱导下,盲目地跟从,在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从被告人A犯罪的前因后果方面看,被告人A犯罪的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A是在主犯的邀请下前往的,犯罪过程是一个人在屋内实施性犯罪,其他被告在屋外排队等候,一个接一个地实施性犯罪,就如玩电子游戏一样。消极模仿心理和好奇心理使A产生了极强的性冲动,促使他像进网吧完成游戏一样走入被害人所在的房间,被害人由于K粉的作用,到A进去时已经完全没有反应,而A在难抑的冲动之下完成了对被害人的性侵犯。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A的危害后果并不太严重,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程度较轻。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那就是行为的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A受邀前往,没有采取暴力,在宾馆这样比较隐秘的场所实施性侵犯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并不严重。 (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从拯救、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对被告人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目的
律师在辩护中一方面对花季少女的遭遇感到同情,另一方面对被告人A走上犯罪道路非常痛心,一个在校生由于交友不慎,行为失当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是咎由自取,但是,所有责任都让这个身心都稚嫩的未成年人承担显失公平。辩护人认为:除去被告人A的主观罪过而言,社会、家庭、学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A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教育的失位,主要体现在父母、学校的教育方面,父母应当适当对孩子进行性启蒙教育,学校在文化课教育的同时应开设相应的生理知识教育的课程,让未成年人了解青春期发生的一些生理方面的变化。学校还应结合未成年人的性好奇心理设立心理咨询室,解决未成年人在性知识方面的困惑和疑虑,但是,纵观未成年人性教育现状,无论从我国的社会教育、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来看,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方面仍然处于半空白与空白的状态。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正处于心智和身体向成熟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随时都有可能剧烈变化,加上判断是非的能力差,社会阅历浅,往往分不清善恶、是非、美丑,缺乏正确的审美观、是非观和法制观,在缺乏社会、学校和家庭良性诱导时,容易受到负面影响和引诱,误入歧途。二是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超过校园的影响力。社会环境缺失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或网吧,二是交友。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信息,已成为非常突出的未成年人健康教育难题,由于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路,玩枪战、飙车爆破、砍杀等以“攻击、打斗、暴力、色情”为内容的暴力游戏,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淡化现实生活与游戏虚拟的差异,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易受暗示,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很容易在外界环境的强烈刺激下,产生犯罪动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旅馆业的利欲熏心。旅馆业在本案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纵观相关案件,有些少女被强奸时曾经大声呼喊并有剧烈反抗和哭泣,被告人也曾经有磕破啤酒瓶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多次出现被告人射精到床单上或用床单擦生殖器的行为。甚至旅馆老板在一名幼女被强奸后还到过现场。旅馆老板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被告人在干什么,为了利欲,他们昧着良心,既不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汇报,简直是为虎作伥。四是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纵观本案,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固然是被害人受害的主要原因,但被害人自己过于贪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导致其受害的重要因素。她们自己让自己陷入了危险境地,到了旅馆房间里,面对一群大男孩,她们显然不敢也无力反抗,只能任凭摆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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