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障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4-09-29 14:14:11 更新时间:2014-09-29 14:44:10
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同行业中大企业而言存在的规模较小的组织形式。各国因其所处社会历史背景、发展阶段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也表现出不同特点。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产业部门,或者因目的、场合、时间的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各不相同。
摘 要: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要求和法治价值的外部表现,但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就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与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形成了鲜明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关键词:法律论文,中小企业,融资,政府扶持
一、中小企业概述
(一)中小企业现状
中小企业以其地位和作用的不可取代性及独具优势,广泛活跃在各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舞台。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群体,在数量上以绝对优势独占企业江山鳌头,在总量上对 GDP的贡献率占有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支备受关注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广泛存在和充分发展所营造的竞争性体制环境,是市场机制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根本,同时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孕育和促进大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等有着独特作用,从而彰显出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进而赢得各国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认同。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一方面善于克服经济不景气产生的影响,表现出它特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普遍存在着致命缺陷,如人才匮乏、融资困难、竞争力低下等,市场弱势地位凸显。中小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生存与发展,需要克服自身缺陷的束缚,改变所处的市场劣势地位。显然,必须通过政府的大力扶持才能实现,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和促进,在手段上具有多样性,主要有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政府通常基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状况,综合衡量各种调节手段并作出选择。从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看,运用法律的手段是最常见、也是最富有效率的手段。由于我国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企业发展历史短暂的特定背景下开始市场化取向改革,而中小企业的大量发展则是在市场化取向改革之后,这种先天发展不足和后天营养不良的双重作用使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表现出盲目性、畸型化特点。因此,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提供有力支持,更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从法律上提供制度保障。
(二)中小企业的界定
2002年6 月,我国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各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该法对中小企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法定标准。在质的方面,该法摒弃了所有制形式与企业形态标准,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中小企业从质上作出的界定。
二、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能力差,资本、技术有机构成低
融资是指资金的融入,即经济单位向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资金供给者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要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从中小企业方面看,主要在于其信用的缺失。首先,中小企业群体信用短缺。这表现在中小企业贷款偿还的高违约率和财务信息不对称的两个方面。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偿还的高违约率。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还存在着信息批露意识差、内控制度不严、财务管理水平低、虚假财务信息严重等问题,更加剧了银行和中小企业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从现有的金融机构来分析,我国的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而且,中小企业也难以适用于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这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
(二)管理效率低,人才缺乏,竞争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差
人才缺乏是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通常是由1~2人负责,并且不存在有章可循的程序。尽管中小企业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这种管理机制上的缺陷不容低估,这决定着中小企业能否进一步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如下缺陷:一、管理机构简单,专业性不强,分工效益不明显,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中小企业一般不设财务机构,没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是由会计或其他部门兼管,或者由企业主管人员一手包办。二、对优秀管理人员的吸引力不大,缺乏合格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最高决策者大多不能正确认识管理和效益的关系。三、管理行为分界不清,常规与非常规决策难以区别,经营者承担过多的责任,疲于应付日常琐碎事务,缺乏用于思考、计划、决策和预测分析的时间,对企业的财务决策主要凭经验与直觉判断。四、会计核算工作力量薄弱。会计制度通常不健全,财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另外,由于各国一般都不要求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容易受到各方面的不健全因素的干扰。由于上述愿因,造成了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低,生产成本高,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路,抗风险能力差。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
通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也是目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制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信用历史短、信誉累积薄弱,靠有形的或无形的资产担保来获得融资的渠道对其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有效运作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靠法律制度创新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应当改革现有的信贷管理体系,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推进以政策性担保为主题的信用担保体系,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中小企业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由于担保资本金的匮乏,造成了中小企业实际贷款需求与融资担保市场中资金规模之间的巨大缺口。因此,扩大担保资金来源的市场化、多层次化就成为了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中资金规模与中小企业实际贷款需求缺口巨大问题的关键点。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应当有政府参与,政府的担保机构应该责无旁贷。同时需要建立专门的融资服务部门,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参股担保机构,制定科学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开始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着眼点放在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上来。应加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文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四项机制与四项制度。此外,为了给中小企业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扶植其健康发展和壮大,还要制定和完善更为具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规范保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法律保护以及财政、金融政策的诸多支持,同样也需要社会**机构提供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咨询与诊断、市场营销、形象设计、技术开发、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支持。**机构的支持和政府政策支持是同等重要的,并且政府政策支持往往要借助**机构而发挥作用。各种社会**机构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管理信息咨询、员工教育培训、经营指导与诊断、技术开发,以及信息网络建设;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动态和商情分析、行业监督法规、产品标准等市场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各种信息服务。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建立起半官半民的民间形式的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然之举。
首先,应建立和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民间组织。在管理诊断和咨询、法律顾问、人才培养、信息采信与交流、技术开发、融通资金、市场开拓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如规范、鼓励和支持组建各式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它代表的是会员企业的利益,这就会出现若干个行业商会,行业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参加能够代表其利益和需求的商会。行业内不同商会(或协会)之间,就像企业之间一样,也互相竞争、优胜劣汰。每个行业商会要生存和发展,都需要细致了解行业内企业的需求,并根据企业的需求,策划、设计、制造、营销各种服务,以争取更多的会员。行业内商会之间的竞争,是商会走向成熟并壮大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的构建模式应该多样化。
其次,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情报网络,向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调查信息资料等服务。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服务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有益经验。如,比利时就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人员培训服务机制:(1)政府出钱,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一至三年的系统培训,使其掌握较完整的企业经济管理知识。(2)政府鼓励并参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中小企业以其制定培训计划,研究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时间以及加强中小企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用性。(3)对中小企业推行带薪进修制度提供各方面帮助,以推动中小企业加大在培训人员方面的投入。我国中小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资金有限,靠中小企业自身加强培训力度远不能够适应形势的需要,只能靠政府的扶持。政府应当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对中小企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创建一个失业保险的安全网络,接触中小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重大。
中小企业是市场竞争当中的弱势主体,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我国参与的国际经济与合作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制度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备。我们既要在法律层面上注重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更要努力创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健康的竞争环境:既需要政府的法律政策支持,弥补中小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地位的缺失,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也需要中小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增加累积,提高人力资源以及信息获取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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