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律期刊推荐及范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1-09 16:21:23 更新时间:2015-01-09 16:54:18
省级法律期刊推荐《西部法学评论》是由甘肃省教育厅 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承办的专业性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1991年正式出刊,原名《高教 研究》,1993年更名为《高教与社会》,2000更名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并公开出版发行。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2008年4月起更名为 《西部法学评论》。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广泛采用的预防与矫正措施。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历经十几年的探索、试点已初步确立。但在相关制度创立、机构建设、措施体系及普及宣传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对此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策略,以期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设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 省级法律期刊推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普及宣传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突显着现代刑事法律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
随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社区矫正成为我国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2012年1 月 10 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运用社区矫正预防和改造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也已成为世界各国理论和实践最关注的领域。社区矫正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摒弃恶习、步人正途、重树信心、顺利回归社会,对降低社会犯罪率与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
早在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改造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确立了基本原则,奠定了制度基础。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这五种罪犯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大。其后,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各级地方政府广泛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基本上都将未成年人罪犯列为重点对象,积累了丰富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
2011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使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法定化,开启了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2012年1 月 10 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到有章可循的新时期,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方针、原则、方法和要求,标志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包括:(1)组织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2)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3)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度。(4)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5)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6)其他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规定。
同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内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基本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具体规定包括:(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不足与完善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初步确立、摸索实践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困难,亟待实务界及学界的深入实践和研究,以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要全面确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必须有专门法律法规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进行明确界定。而目前仅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是“两院两部”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是社区矫正的一般性规定,远远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因此,应选择适当时机制定《社区矫正法》。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形成一套既科学又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同时也应制定辅助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矫正项目、经费来源、奖惩体系、管理体制等。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有待确立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由独立的机构承担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决定制度的广度与深度。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以避免交叉感染。现行制度下,由同一的机构管理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很难做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完全分开,从而使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则扣。同时,在同一的管理机构中亦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建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确定职责编制,对专职人员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巧;同时充分挖掘和结合地方资源招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者,志愿者人员可以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主要包括:律师、学校、社会团体人员以及宗教人员。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体系有待形成
建立丰富化、具体化、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体系才能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就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应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并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但实践中,囿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措施不多、人员紧张、经费短缺等等,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几乎采用相同的模式,如定期报到、写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等,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在很大程度上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因此,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学界都应致力于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体系的建设。应充分使法律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结合,形成系统的监督管理措施体系。增加诸如社会服务令、法制教育讲座、受害人补偿、心理咨询辅导、技能培训等等措施,形成矫正监管措施和帮困扶助相结合的矫正机制。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前的评估,针对每个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矫正规划和具体执行措施,注重过程管理,完善矫正档案,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积累经验。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应加大宣传力度
制度的成败决定于人民群众接受的程度。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诸多困难,如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等等,很大程度上都是源于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普及不足。因为不了解,各种不理解应运而生,普通群众担心“罪犯”回到社区成为“害群之马”,成为不安定、不和谐因素;矫正对象生活于不理解不认同的人群之中,受到歧视、排挤,被标签化,自然形成心理障碍;而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群众或因为对制度不了解,或因为无法获取成为志愿者的途径,而与之失之交臂。甚至经费短缺不足的困难也因为宣传不足,导致缺少社会力量的支持,各种基金及社会捐助者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有力支持。基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保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但这绝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要处于“秘密状态”,反而应当大力宣传,相对于成年罪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更容易为群众接受,获得社会认同。通过普及宣传形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共识,不但能解决上述困难,更有利于未成年人通过社区矫正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综上,尽管我国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而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做出特殊规定,但远未成熟,仍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成年人预防和矫正制度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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