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试论新时期民警维权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1-17 16:28:15 更新时间:2015-01-17 1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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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舆论普遍关注科学执法、为民服务、维护公民权利,部分公安民警的负面消息又频频曝光的背景下,民警维权的相关问题极易被忽视。然而,现实情况是,警察尤其是基层民警,有时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其名誉权、执法权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屡遭侵害。警察是公民、社会的“保护伞”,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常维护的民警队伍,就如一把打不开的“伞”,怎能指望这样的“伞”去为老百姓挡风遮雨?因此,民警维权刻不容缓。然而,民警的哪些权利应该得到维护,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民警权利,民警维权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警察不会成为凌驾于公众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群体等等,许多问题都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思考。
论文关键词 人民警察,维权,新媒体环境,对策建议
一、我国民警权利受侵害现状
近年,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公安执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凸显,各类袭警、暴力抗法、恶意诬告陷害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和事件层出不穷。
2011年5月1日,大连市韩某违章行驶且不服从协警员付建玮的指挥,因为付建玮碰到了韩某的倒车镜,韩某下车对付实施了殴打,交警史英才得知后立即赶到现场控制情势,韩某与史英才之间发生了争执,并打电话叫来了父亲与帮凶,共4人对史英才实施了殴打,史英才出现心脏休克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 32岁,家中有一个10个月大的女儿。2012年5月10日,江都民警在328国道对一辆大客车进行正常检查,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车上下来10多人,其中一人自称“领导”,要求民警让路遭拒后,对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并强行拖至路边,随后上车离去。2012年11月27日,平阴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接到市民投诉,称执勤民警拿走其钱包,但当得知有监控记录下执法过程时,马上改口称自己是心情不好才诬告民警。2013年上半年,仅甘肃一省就就发生侵害民警权益案件50余起,7月22日,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路边面包车相撞,导致大面积交通堵塞。根据指挥中心指令,派出所民警出警,却遭到徐某等人谩骂和殴打,不仅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还有2人受伤。以上案例,都真真切切地反映出当前我国民警的身体权、名誉权和执法权都正在受到严重威胁。
此外,民警工作压力大,强度大,风险大,承受着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负担,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工作机制的不健全,民警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无法实现合理诉求或得到合理补偿。个别民警还受到地方领导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指令,被迫从事非警务活动和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
纵观当前民警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侵权行为主动性、预谋性、挑衅性不断增强,民警在某种程度上已由“强势群体”变为“弱势群体”;二是伤害程度逐步加深,逐步由“执法过程冲突”转向“蓄意攻击”;三是越来越多的公民被利用,有的甚至受到敌对势力的鼓动,站在人民警察的对立面,警民之间的“鱼水”关系出现演变为“天然对抗”关系的倾向。
民警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方面造成了本身即为公民的民警安全感缺失,另一方面民警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丧失,执法效果大为降低,同时还进一步加剧了警民关系的日益恶化。因此,改变这种现状,改善民警工作环境刻不容缓。
二、民警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1.从民警的职责来看,一方面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承担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由于案件侦破的难度越来越大,并且要实现100%的破案率是不可能的,当一些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未能及时侦破时,公民对警察的信任度会降低,同时社会上对警察的不满情绪也会蔓延,从而引发公众对警察的抵触情绪。当前,我国社会矛盾逐渐增多和激化,从社会学的角度,人生活在社会中也必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满和失望,这种前提下,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必然成为最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群体,群众极易把对社会各个层面的不满集中发泄到警察身上,可以说警察天生就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地带”,自然成为容易受到质疑和冲击的群体。
2.近年来,我国着重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但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导致部分公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完全没有维权概念到过度维权,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检举权。在无法达到自己预期目的时,不究其原因,一概而论的认为自身权利受侵害,无理维权,甚至于暴力抗警。
3.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公共媒体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急速扩张,大量正面和负面的信息更加迅捷和便利地在公众间传播。但是,对于社会舆情和公共媒体的导向和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在利益和利润的驱使下,某些媒体尤其是那些职业道德缺失的小众传播媒体,为满足部分人发泄不满的心理需求,成为了人民警察的对立面,具体表现为:关注警民关系的薄弱环节,尽其所能寻找警民对抗的信息点,夸大其词予以传播,不加任何分析研判就站在并引导受众站在执法者的对立面,而从不对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社会、舍小家为大家的正面形象和事迹进行报道。当明显不利于民警的失实报道出现后,部分处于对案件侦办保密的考虑,部分由于反应不够迅速,警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扭转舆论方向,导致警民对立愈发严重,警方和民警的公众形象严重受损。
4.警察队伍庞大,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警员执法水平低,甚至受托违规执法,以权谋私。而且,近年来警力严重不足,各地公安机关均有聘请编制外非警务人员协助工作的现象发生。此举本无可厚非,但在聘任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对受聘人员能力、素质等各方面审查不严格,如此聘任的人员擅自违法参与执法和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导致公安队伍形象受损。
三、民警维权的主要路径
目前,我国对民警权利维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其具体规定各有利弊,现作如下分析:
1.成立维权办。为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而设立的“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维权办”),作为编制外常设机构,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日常维权。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暴力袭击,造成民警人身伤害;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直接谩骂、公开侮辱、诽谤、威胁、围攻等,造成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诬告诬陷或家属受到寻衅报复;正当执法权益被侵犯或未受到有效保护的其他情况等,可以书面形式向“维权办”提出维权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维权办”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5日内向上一级“维权办”申请复核,上一级“维权办”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维权办作为维护公安民警权益的专门机构,其设立和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其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制定也十分合理。唯一存在的问题是,此维权办为公安机关内部设立,在判定警民纠纷时作为“利害关系人”,既当指挥员又当裁判员,恐难以服众。建议应将此机构设立于公安机关以外,由其他国家机关监管,如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或检察院直接管理,可以增加其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执行的便利性。通过司法形式判别是否侵犯警察权益,如侵犯,必严惩。此外,也可通过其他社会途径成立互助组织。比如,沈阳市警察协会与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的“民警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了民警法律援助信箱。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对民警“社会维权”的有益探索,既有利于民警维权的合法性、公信度得到社会认可,还有利于实现“内部维权”与“外部维权”的有效衔接。如此一来,民警关于健康权、休息权以及拒绝参与非警务活动等权利的维护,通过强化内部科学管理以及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自身维权办等方式实现;关于人身权、名誉权等权利的维护,通过社会法律手段实现,避免了“自己管自己”的质疑;而警察的执法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严格保护。从而实现了多角度、全覆盖维权。
2.出台新的执法管理规范和维权法规。近些年来,随着民警维权意识的增强,各地公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纷纷制定了《维权委工作规则》、《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民警投诉、控告案(事)件程序》等有关民警维权的规章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此举措值得肯定,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的对原有执法规范进行补充,或者出台新的执法管理规范。但是,一方面各地制定的维权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一致性也不足,无法更好地形成对有关法规的良性补充;另一方面,社会立法层面对民警维权的关注还不够,民警维权还没有完全纳入大的公民维权体系中。建议国家层面、地方层面、警界内外,由上而下构建普适性强、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进一步提高民警维权的合法性和公认度。
3.设立委屈奖。“民警委屈奖”是山东历下公安分局为执法中受到侵害的民警设立的一个奖项,发放奖金给予受害民警精神安慰。此奖项看似通过奖励的形式给予警察一定安慰和补偿,但其实其设立并不合理。人生而平等。警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职业尊严做出让步。亲民、爱民、为民是在正常工作的范围内,每一名警察应当秉持的工作原则,但当面临刻意刁难、恶意诽谤侮辱、甚至是严重的人身侵害时,应当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充分行使合法权限。此奖项设立的初衷也许是为了对在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民警给予一定的心理安慰,但受委屈本身就不值得肯定,比赛受委屈拿奖更是无法达到此预期目的。而且,对社会大肆宣扬此奖项,会给民众造成警察软弱可欺的错觉,助长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聘请专家定期为民警举办心理讲座,对有需要的民警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增进民警对自己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提高工作积极性。
4.增设袭警罪。民警维权的根本途径是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有人建议增设袭警罪,但此举并非佳径。袭警罪,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我国从法律法规内容上看,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故不应盲目抄袭英美法系,影响法律的系统性。但由于警察工作的危险性要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担负着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特殊职责,所面临的对象及环境远非其他执法人员可比;没有袭警罪,也导致袭警成本过低。所以应当在妨害公务罪里增加相关条款,袭警、暴力抗警应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节存在,并在法条中加重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
5.加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作为警察,要充分认识到自身职业的重要性和危险性,并善于在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时俱进。如在出警时,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避免发生警民纠纷。一旦纠纷不可避免,要有效利用现代化电子影音设备,实行执法办案全程视频化,便于第一时间进行视频取证,在面对某些不良媒体的恶意诽谤、大肆渲染时,也可以切实保护公安队伍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