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佳职称论文网中国教育方针概念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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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9 11:51:48 更新时间:2015-03-09 11:59:47
摘要:教育方针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现阶段,其中的“教育”是指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包括学校、家庭和社区教育及职业组织、文化组织、远程组织教育等在内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党和国家是教育方针的当然主体,其教育方针代表了一定的统治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针。中国共产党是教育方针的核心主体,其所提出的教育方针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方针。从而将党的教育意志升格为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教育意志。
关键词:全国十佳职称论文网,中国,教育方针,概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那么,如何定义教育方针?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出版的各类工具书及研究资料,关于教育方针的定义,不下数十个。下面着重按照形式逻辑“属加种差”的思路,给教育方针一个科学的界说。
教育方针定义的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对“教育”和“方针”的理解问题:二是对教育方针所属主体及其称谓的认识问题。
一、教育方针的涵义
教育(education)一词,起源于16世纪初的拉丁文“educare”,是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专门化实践,系指把自然人所固有的或潜在的素质引发出来以成为现实的发展状态,现多指以经验或行为对精神、身体以及个性施加影响,培养新生一代社会生活能力的整个过程。教育有广义、狭义和特指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影响人的思想和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系指“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其身心得到发展的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特指义的教育,专指德育、思想教育、品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毫无疑问,教育方针中的教育既不完全是广义的,也不是仅指狭义的,更不是特指义的,而是指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包括学前教育到老年教育、职前教育到职后教育、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等纵贯人生全程和覆盖社会各个层面的大教育,是相对于传统教育而言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的、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方针(guidelines),有大政方针与具体方针之分。大政方针是相对于宏观和总体而言的。具体方针是相对于微观和局部而言的。比如,萧宗六就曾发表过这样的观点:教育的“=三个面向”不宜作为教育方针,而应看作是教育的战略方针。在这里,他将教育的大政方针与工作方针有意区别开了。应该说,相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总路线而言,教育方针是具体的工作方针;但相对于各级各类教育政策而言,教育方针则是教育的总指针,无疑具有教育总方针所特有的战略性、宏观性与政策性,是教育的战略指导方针。
二、教育方针的主体
文献检索表明,新中国60多年来,有关教育方针的主体及其称谓十分混乱。诸如,教育方针、教育指导方针、教育总方针、教育战略方针、教育工作方针、党的教育方针、党的文化教育总方针、党的教育中心工作方针、国家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党和人民的教育方针等。这里涉及由谁来制定教育方针的问题,特别是执政党与国家、政府及其教育职能部门等,谁是教育方针的主体问题。
1.旧中国的教育方针主体
近代中国一直对教育实行集中管理,以统一的教育宗旨规范教育思想活动与行为,教育宗旨及其主体的国家化、一元化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这里着重谈一谈“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问题。将政党作为教育方针的主体,继而走向以党代教和以党治教的管理模式,可以追溯至19世纪、20世纪之交。早在20世纪之初,孙中山即创立中华革命党,锐意践行“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理想,积极推崇并营造党在国之上、党权高于政权的党文化意识形态,努力建构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领袖的领导体制。其思想和实践对近现代中国的政制、法制架构,包括教育管理制度的影响至深至巨。
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即通过制定教育纲领实施对教育的领导。其后20多年中,中国共产党对所统治的苏维埃辖区、陕甘宁边区和广大解放区的教育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指导和管理,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元之初及其后数十年,由于当时国家百业待举、百废待兴,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事务的实践和经验,未及统筹规划制定教育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因而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总方针及其当前教育工作的方针行使了国家文化教育总方针和教育工作方针的职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则是政府的中坚力量,仍沿用战争年代的以党代政、以政代教的思路和办法,以党的教育方针替代国家的教育方针,或将两者合二而一。
2.新中国的教育方针主体
60多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党和政府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但“党的教育方针”一说却沿用至今,演绎为教育管理的惯制与常则。一些人同于传统的思维定势和认识误区,习惯于把“党的教育方针”作为专有名词使用,似乎教育方针是专属于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教育方针的唯一主体,不仅混淆了执政党与非执政党之间的区别,而且也模糊了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界限。
近现代社会以来的政党,有多种制度、分类及其功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是指为了共同的利益和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的某一集团进行政治活动的组织。就教育方针而言,每个政党都应有自己的施政纲领及其在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指导思想和章程。
在当代中国,教育方针是特指共产党作为领导阶层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总原则、总目标、总任务、总纲领、总政策,其他任何一个非执政党或社会团体的教育主张都不能体现教育方针的这一特点,也不具备教育方针的这一条件。
3.教育方针主体间的关系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就是说。国家的教育方针涵盖并高于一切党派的教育方针。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政党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教育方针,但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均在国家教育方针之下,并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在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执政党可以而且有责任利用自身的执政地位、发挥执政优势、发扬党内外民主,提出顺应民意人心、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方针,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是其唯一的主体,从而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广延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这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是统一的。 早在1978年和1982年,教育方针就已先后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又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因此,“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提法,是不确切、不恰当的,它是长时期来以党的领袖的个别言论代替党的教育方针,又以党的教育方针代替国家的教育方针,党政不分、政法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等传统教育管理思维的沿袭和反映。需要指出的是,这样讲,绝不意味着要削弱乃至否定党的领导。相反,在我国现行的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架构内,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党的中央组织为国家的发展指示了根本方向,既直接制定基本路线和大政方略,也指导制定各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在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和指导作用无疑应得到加强。需要改变的是,几十年一贯制的以党管教、以党代教的教育方针思维和“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等习称。
现阶段的中国,教育方针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更确切地说,是国家或执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或领导机关。其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颁布教育方针,即或发表一定的有关教育方针的言论,或者提出一些如何发展与管理教育的指导思想,但如果没有经过一定的组织或立法程序予以确认或颁定,那也是绝对不能等同于国家或执政党的教育方针,或与之相提并论,乃至取而代之的。
常见一些文章或论著,在谈论教育方针或回顾教育方针的历史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一些闭体或个人关于教育方针的提法当作教育方针加以罗列和评介;还有一些人,每每将某一时期教育工作方针或教育政策奉为教育方针,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将总方针与具体方针混为一体:更有一些人,习惯于把领袖人物的某个讲话或语录不加区别和分析,随意拔高为教育方针,甚至凌驾于教育方针之上。实际上,这都是未能从根本上给教育方针以准确定位,是把教育方针泛化了。究其根源,依然是受了以言代政、以言代法等陈旧思维的影响,从而也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的时代命题。
教育方针是专属于国家、服务于社会的,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统治集团的,相对于国家、政府或全社会的总路线、总方针而言。它是具体的部门工作方针,而相对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来讲,它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指导方针,是各类教育政策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它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及其构成要件,不容对它作任意地解释和演绎。之所以把国家或执政党确定为教育方针的主体,而且将“国家”置于“执政党”之前,表明其地位高于执政党而不是相反。两者之间用“或”而不是用“和”、“与”之类的连词或者顿号,表明除了国家之外,政党(主要指执政党)也可以有自己的教育方针,但不能将两者随意等同。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些说法、称谓法。约定俗成。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教育方针的核心主体,其所提出的教育方针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方针。从而将党的教育意志升格为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教育意志,两者是统一的,党和国家是教育方针的当然主体。但下面几种情况需要阐明。
一种情况是,相对于国家的教育方针而言,执政党的教育方针属于具体的工作方针,在其内部属于总的指导方针,具有号召力、指导力与约束力。另一种情况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执政党的教育方针代表了国家的教育方针,两者合二为一,无分彼此,这种情况在我国长期存在。还有一种情况是,执政党的教育方针经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融入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系,这时也就不存在什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和执政党”的教育方针了。如果把国家作为制定教育方针的唯一主体而把执政党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国情,但如果一味因袭旧制,继续不加区分地提“党的教育方针”、将党凌驾于国家之上,或继续提“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将党和国家并列或混同于国家,显然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要求和潮流是不相容的。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关于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意志,这时党的教育方针也就是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也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上述观点的核心在于,应坚持依法治党、依法治教,切实改进党对教育的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提高党对教育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邓小平指出,在当代中国,“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应坚持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处理党务政务,规范党政关系,约束党的行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执行党章的行为准则。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教育方针,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应牢同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权凌驾于法权、政权之上的谜思,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包括教育方针活动,既增强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也提高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这里还有一个对“执政党”的理解问题。根据我国的情况,20世纪的一百年,以1949年为界,后50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共和国的50年,不会有什么争议,也不可能产生什么歧义。前50年情况较为复杂,除了轮换几届政府以外,每个政府治理下又有若干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权,虽然这些政权并不代表国家,但事实上它们割据一方,行使着政府的职能,并且也由政党控制着,而且他们确也提出过自己的教育方针。如北洋政府时期,中国国民党于20世纪20年代初创阶段即在广东提出“党化教育方针”;南京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也于1934年在江西苏区提出“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相对于领导国家的政党来讲,他们是非执政党;相对于其自己管辖的范围来讲,他们是执政党,即执掌着一定政权的党。这样,对“执政党”就要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既要突破传统的狭窄视域,又要突破西方的概念图式,严格辨析和科学解释不同时代教育方针主体的不同现象。
另外,在我国教育方针的发展史上,除了国家或执政党所制定的教育方针以外,还有一些既非国家也非执政党的政权组织或统治集团所颁布的教育方针。如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下的东北、华北等伪政权以及日本占据的台湾当局,均施售过其法西斯的奴化教育方针。显然,这一类的教育方针,其主体既不是国家,亦不是执政党,而是一些蕴含着“统治集团”这一基本特征的傀儡政权。严格讲,相对于当时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战时的教育工作总方针而言,这些所谓的教育方针都不成其为方针,但限于特定历史时代背景下国家分崩离析的敌对状况,这些“方针”确实存在并实行过,而其所属的主体又是“国家或执政党”这两个概念所涵括不了的。鉴此,有必要对“国家或执政党”这两个教育方针的主体作进一步的抽象和概括。国家(政府)也好,执政党(狭义、广义的)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政权组织也好,归根结底,它们都是执掌统治职能的组织或团体,在本质上统一于“统治集同”、“政治集团”或“政权组织”这一范畴。诚如马克思所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教育方针的主体最终只能是“一定的统治集团”或“政权组织”、“政治组织”,因为这个语词的覆盖面广、适应性强,它集中体现了教育方针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当然,这是从历史的角度、宽泛的意义上来讲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所通指的教育方针并不完全一致,宜明辨之。 三、教育方针的定义
在阐明“教育”与“方针”的基本涵义和教育方针的归属主体之后,根据形式逻辑的属种定义法则,首先,要找准其最邻近的属,也即找出其所归属的上位概念。教育方针的邻近属概念是什么呢?是前面所说的“总方向”、“总政策”、“总指导思想”,还是“总决策”、“总规定”、“总规范”,或是“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与“行动纲领”等?严格讲,这些概念都是“方针”的定义项而非教育方针的定义项,用它们来定义教育方针,未免抽象过度或隔代定义,“教育方针”首先是“方针”。是“方针”的下位概念,具有“方针”的属性,“方针”才是其最相邻近的属概念。
其次,要找准其种差,即给教育方针准确定性,科学揭示教育方针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方针的质的规定性,这是定义的关键。依据前面的分析,这个种差就是“一定的统治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关于教育(工作、事业、活动等)发展的总(的指导)”。其中,“一定的统治集团或政权(政治)组织”作为教育方针的主体,其合理性前已论述,不再重复。
“在一定历史阶段”,表明教育方针所具有的时代性、时效性及其历史发展性。“关于教育发展的”,是对“方针”类属和特性所作的直接限定,表明该方针是专指教育而非其他事物。之所以用“教育”而将“工作”、“事业”、“活动”等用括弧括起来,是因为“教育”的涵盖更广阔、包容性更强,同时也可以避开“教育工作”之类的日常语汇以及教育是“产业”还是“事业”等不确定的定性和用语。更主要的是,不是停留在对教育方针平面静止的注解上,而是从统治集团制定教育方针旨在促进教育发展的本意出发,给以立体动态的诠释,指明教育方针是规范引导现代教育科学发展的方针。
“总”或“总的”,则将教育的根本方针与具体工作方针区分开来,表明它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方针,而不是具体的政策条文,既体现和代表了一定的统治集团在教育方面总的指导思想、主张、观念、意识和意志,又对各级各类教育活动具有指导、规范、约律和促进的性能,这种性质和效用是教育方针所特有的,并不因其内容或形式的改变而改变。
一方面,借用法国教育学家维尔曼(viUelnin)的说法,教育方针作为一种教育实践规范,也即从外部规定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和法式,它是以一定的法律和行政权力为支柱的,甚至它本身就是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教育法规政策的核心和灵魂,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又是在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付诸实施的,虽然它也属于教育行为的规定,但它并不仅仅是给教育实践定性,而且还给其定向,给教育活动的主要观念和态度提供鼓励性的符号,给人们的教育行为和实践提供理性的指导。它集“应当为”和“必须为”于一身,既着眼于现实又指向未来。它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明确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规定教育方针的目的任务,阐释教育发展的未来前景,因而具有鲜明的指引性和导向性。
最后,将定义教育方针的属概念和种差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定义:“教育方针是一定的统治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针。”
这个定义揭示了教育方针特质的概念和变量“加”(有机组合)起来,组成一个概念系统,是对此前关于教育方针概念类属和性质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既科学揭示了教育方针的内涵和质的规定性,也客观反映了教育方针的外延和种属。其定义思路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古典逻辑属种定义的规则相符合。当然,这样的定义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希望看到学界同仁这方面新的研究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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