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范本宋、清溺婴问题研究综述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19 14:57:54 更新时间:2015-03-19 14:13:52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本,选自期刊《社会学研究》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办的一级学术刊物,创刊于1986年1月。该刊以学术研究及为世界社会学知识发展做出独到贡献为目的,以有效促进学术交流、开放学术天地、促成中国社会学学术进步为宗旨;强调以规范的经验研究为基础,提炼学术思想。
[摘要]溺婴弃婴,尤其溺弃女婴是旧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宋代和清代,溺婴问题更加突出,形成的社会影响更加巨大。本文从现象、原因、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解决措施四个角度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揭示这两个朝代溺婴问题的异同,从溺婴问题这一特殊的视角了解宋、清两代的社会情况,从而全面地认识处于这两个时代人民的生活境遇、心理状态和社会背景,丰富了社会史研究的内涵,这也对解决当今存在的社会问题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宋代溺婴,清代溺婴,社会问题,解决措施,比较研究
宋、清两代,商品经济繁荣,但经济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溺婴现象,形成了宋、清两代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社会现象都对本朝,甚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前辈学者对于此两朝的溺婴现象给予高度的重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学术成果,但由于研究较为分散,对于此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以宋、清两代为代表,对已有学术成果介绍的同时,侧重两时代溺婴现象之比较,为溺婴问题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野。
一、宋、清溺婴现象比较
溺婴现象本为远古遗俗之一。在先秦史书中记载,我国不少地区都已正月初五、五月初五为生子忌日,后来发展为正月、五月出生的孩子都被认为是不祥之物,这种遗俗对宋、清两个时代存在影响,但已不成风气,故以此溺婴的情况较少。两代溺婴现象均频繁发生于江南地区。臧健在《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中提出,南宋溺婴分布的范围有福建路、两浙路、荆湖南北路、江南东西路等地,其最盛行之地为福建、两浙和江西。刘昶《清代江南的溺婴问题:以余治[得一录]为中心》(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一文,指出清代至少有12个省份(包括北方的山西和河南)存在溺女之习,认为“江西、福建、浙江和楚北最甚”。两代溺婴频发范围的一致性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两宋之际,北方人口大规模南迁促使经济中心南移的完成,人口的迅速增长、人地矛盾的尖锐、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等各种因素使江南地区的溺婴现象远远高于国内其他地方。这是中国经济重心南移后社会矛盾加剧的一项畸形产物,是社会恶性发展的必然结果。
宋、清溺婴有以下相同点:城乡间存在差别,乡村多于城市;男婴同样被溺,但女婴远远多于男婴;不仅贫家溺婴,富家亦溺。臧健以南宋农村的溺婴现象为出发点,并且在史料中经常出现“田野之民”、“小民以山瘠地贫”等类似言语,可见乡村溺婴现象实为多数。刘昶充分地引述了“尤甚于穷乡僻壤”等相关史料,指出清代农村溺婴现象之普遍。关于溺婴的性别问题,姚廷玲在《宋代溺婴问题探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中,引用史料“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与他州”,可知男婴同样被溺,但数量是远远低于女婴的。张建民在《论清代溺婴问题》(经济评论1995年第2期)中举了育婴堂千孩童之中有一百左右男婴的例子,认为“从有关记载可以看到,一是溺弃仍多女婴,但男婴被弃者见增”。常建华《清代溺婴问题新探》(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6期)一文指出,湖南溺男婴的记载格外引人注目,体现出在个别省份溺男婴现象的相对普遍。溺婴在宋、清已经成为弊端丛生的社会问题,不仅贫民溺婴,富人亦不例外。贫民溺婴,其原因在于无财力保证子女生计。而富人溺婴,却与社会风气息息相关。姚廷玲认为,婚姻论资成风是造成溺婴的主要原因。“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缔结婚姻更注重对方的财产”,女儿在出嫁时其母家要准备丰厚的彩礼,即使是中产之家也难以应对,何况贫民之家。乔倩在《清代江西溺女风俗中的“奢嫁”问题》(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中认为:“奢嫁是富家溺女富的根本原因,也是贫家溺女的主要原因,嫁妆是女儿继承家产的方式”。所以,富家为了避免财产的分割,自然要少生女儿,成为富家溺女的根本原因。
除了上述的相同点之外,宋、清亦存在局部的差异性。首先,两代溺婴的时段性不同。黄燕生《宋代的“生子不举”》(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年第6期)一文提及,宋微宗以前,“生子不举”记载实为少见,不举子之风衰而复盛于南渡前后,由于人口流徙,版籍亡失,又土地兼并剧烈,于是以丁口为剥削的各种无名科派日渐增多,为了减少丁口税而溺婴盛行,并且随着剥削的日益严苛使溺婴现象不断加剧。而清代不同,清代溺婴现象贯穿清代始终。赵建群在《清代“溺女之风”论述》(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中认为,“终清一代,溺女现象长盛不衰”,对今日贫困地区仍有残余影响。其次,两代的溺婴程度不同,清代溺婴数量超过宋代。赵建群提及,清代史料描述溺婴时多用“多”、“盛”、“风”等词,文献中有“比户而计,是无一户之不溺”等记载。且清代溺婴范围较宋代更广,人口更多,人地矛盾更加突出,故所带来的溺婴问题程度更深。再次,清代溺婴的社会阶层比宋代更加广泛。汪毅夫《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风与童养婚俗》(东南学术2007年第2期)认为福建各地之“白金之家和千金之家,缙绅之家和庶民之家,贫氓和富家,穷人和生监之家,贫民小户和富户,士和民,上户、中户和下户,贫民和富民,几乎各种人家、各色人等均涉及溺女之事”。这种社会阶层的广泛性是宋代所不能达到的。
二、宋、清溺婴原因比较
宋、清溺婴的原因,即有相似之处,在不同时期又有所差别。这种相似性包括:第一,宋、清均缺乏有效的避孕手段,缺乏自觉的避孕意识,溺弃婴儿成为一种对人口增加的消极的限制手段。第二,宋、清均有较为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这种土地的日益集中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贫民大批量出现,由于衣食的短缺造成了溺婴现象的频频出现。再加上凶灾之年的旱涝灾害、战事或者盗贼的侵扰,就会使溺婴现象愈演愈烈。第三,根深蒂固的贵男贱女及封建宗法观念造成了多溺女而少溺男,先溺女而后溺男的现象。张建民依据宗法制度的传承关系,认为“传统社会财产有男子继承,一切以男子为主体,只有男子才能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这种传统使女婴首当其冲,成为主要受害者。第四,宋、清均由于怪胎、婴儿庶出、私生子等现象而溺婴。在多生子多溺子的时代,许多体态健康的婴儿由于物质资料的匮乏而未能幸免被溺的命运,何况肢体不健全者?第五,在一夫多妻制的帝制社会,妾所生婴儿的命运不由自己母亲左右,有些主母不容而溺婴,刘道超在《宋代杀婴弃婴习俗初探》(河池师专学报文科版1986年第2期)中提及此点。关于私生子而溺婴,刘昶提及,由于男欢女爱,未婚先育,害怕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故溺婴。此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是对一脉相承文化传统的保留,故有一致性。 溺婴现象出现的最主要原因是经济上的贫困造成的。宋、清两代溺婴的主体均为广大的贫民阶级。宋代贫民阶级生活质量低下,最应该关注的是赋税徭役的繁重和杂色差役名目的众多。刘道超认为,溺婴现象出现“归根结蒂在于赋税繁重,吏治腐朽”。宋代农民虽然不需服兵役、厢军,但是北宋前期的差役之法、北宋中后期的雇役和南宋时期的差甲头给贫民带来的负担更重,达到“杀人”的地步。并且赋税名目繁多,剥削总量空前;舍富剥贫,下户困苦日甚;官收一岁之租,民输数倍之赋;身丁钱危害最大,达到“索命”的地步。除贫困外,臧先生所提到的政府救济措施不力,地方官吏从中贪污舞弊,亦是生子不举长期存在的原因。而清代溺婴的原因却与宋代不同。清代在康熙年间曾下诏“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政策,这废除了长达几千年的人头税,但并非因丁口税的取消而使溺婴现象减缓。赵建群提及,溺婴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人口增长与农业生产发展的非同步性,由此造成巨大的人口压力”。一方面,清代的人口增长至中国古代社会人口的顶峰;另一方面,清代农业生产的发展却极为缓慢。其生产工具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和提高;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农业耕作的土地面积同样没有扩大,故人地之间矛盾尖锐,人民生活日益贫困,溺婴现象频发。需要强调的是,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局部的人口过剩现象,王曾瑜在《宋代人口浅谈》(天津社会科学1984年第6期)曾提到,“在宋代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一些地区,已不同程度出现了人口过剩的问题”。只是宋代的人口过剩是局部的、相对轻微的,还没有上升为根本性因素,直至清代的人口爆炸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而成为主导因素。
三、宋、清溺婴社会问题比较
宋、清由于溺婴产生的社会问题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首先,溺婴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口的减少和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溺婴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的增长,对于政府而言,减少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差役徭役的摊派,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溺女现象的严重性导致了男女比例失衡,从赵建群对清代嘉兴府人口性别比例简表中可以看到,其比例能达到130:100的程度,性别比例的失衡又衍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男女比例的失衡造成了婚配困难,男性终生不婚者众多,同样也造成了后代人口的减少。
其次,基于男多女少产生的婚配难又必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婚姻纠纷案、童养媳妇、拐卖妇女、传统宗族关系及婚姻制度的破坏、性侵犯、娼妓乃至社会秩序不稳定等。张建民认为,童养媳的盛行有正负双方面的影响。其积极意义在于缓解了溺婴现象,使得一部分女婴存活下来,也是贫困人家自发的解决婚姻艰难的“曲线”举措,缓解了溺弃女婴的矛盾。但是,童养媳之制又对少女的身心有所摧残。旧制度下的童养媳会遭受泼悍的公婆的虐待和凌辱,造成了家庭地位的缺失,其命运是十分悲惨的。
再次,溺婴问题造成了道德的沦陷与缺失。中国传统文化讲求的是仁义礼智信和伦理道德,溺婴现象与这种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格格不入,更与传统“多子多福”的理念大相径庭,这必然会对传统文化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形成道德沦陷的局面。
四、宋、清溺婴应对措施比较
宋、清针对溺婴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宋代重视政府的控制和干预。黄燕生论述了政府的三点措施来控制溺婴现象,包括颁法禁止,减免丁税,均田均税和设仓救济。但是由于官吏执行过程中的贪污腐败和不认真,使其效果甚微,均没有达到该有的实效。臧健提出,南宋同时采取了许多的奖励措施,如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规定,贫乏之人妊娠,支给常平米四斗等,但弊端丛生,名存实亡,实行效果依旧不佳。刘婷玉在《宋代弃婴习俗研究》(硕士毕业论文2008年4月)中,还提及民间组织的救助行为,其中包括舆论谴责、上书求助、士大夫助嫁与恤孤及设举子仓、义庄等。但是由于实力的弱小和宣传力度的不够,也是收效甚微。总体来讲,宋代对于溺婴问题的解决,虽然政府和民间均有一些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故成效不大。
和宋代相比较,清代所采取的措施无疑是明智的。张建民提到,清代朝野反溺弃的对策包括舆论、法规、和育婴措施三个方面。其中,舆论是前提,法规是保障,育婴措施是解决方案,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取得显著的成效。谭志云和刘曼娜所著的《清代湖南溺婴之俗与社会救济》(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侧重地方官员和乡绅对溺婴危害的广泛宣传,从公众舆论、社会心理和因果轮回等角度来进行劝诫。并介绍湖南育婴组织的完善并形成育婴网络,使慈善育婴事业达到了新的高峰。但同时也看到了育婴组织的种种弊端,如婴儿死亡率高、经费不足和部分贫民囿于成俗不讲婴儿送往育婴堂等,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汪毅夫对童养婚俗进行了详实地探讨,官方采取“严谨溺女”、“董行育婴”和“劝抚苗媳”三种相结合的手段,将“童养”与“育婴”相配套,在原有传统风俗的基础上劝诫抚育幼婴,贫民易接受此做法,缓解了溺婴现象。但童养剥夺了女婴的婚姻自主权,是侵犯女权的陋俗。刘昶重点强调士绅在遏制江南溺婴恶俗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其中包括呼吁婚嫁从俭、提倡多元道德规范和建立民间保婴会等,对于溺婴恶俗的消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总体而言,清代针对溺婴的措施是有效的,其成功的原因在于充分调动了民间士绅的力量,由于溺婴现象存在隐蔽性,故法令的效率不能足够深入。只有在思想上的宣传教育和切合实际的物质帮助,才能缓解这一社会问题。同时,解决溺婴现象的最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力,只有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逐步普及的社会教育,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此现象。这对当今局部贫困地区存在的溺弃婴儿的现象有借鉴意义,政府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公平,更为全面的搞好社会救济,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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