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论文协商民主有效性的认识路径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7 15:09:47 更新时间:2015-04-27 15: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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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性是实践的基础,它在政治、行政领域表现为各种组织和制度。协商的产生和广泛应用源于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选择理性到有限理性的两种修正,从这两种修正中可以得出认识协商有效性的程序与结果两个维度。基于这两个维度,我国的协商实践可以分为决策型协商、解压型协商、告示型协商、谏言型协商四类。在统一框架内把握每类协商的特征和问题,是增强协商有效性的前提。
关键词:理性,协商民主,治理
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在西方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同时也一直受到质疑和挑战,例如“偏好不能加总和被代表”、“仅仅是投票环节的民主”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协商民主作为对代议民主的补充,逐渐进入政界和学界的视野。但是,协商民主自身也存在困境,例如协商结果能否影响最终决策等问题。因此,协商民主要确立自身地位,成为一种民主机制的范式,还需实现自身知识体系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其中,确立判断协商效果的维度,构建一个协商民主有效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尤为重要。
近年来日益涌现的治理难题,催生了我国地方治理中各色各样的协商机制创新实践。这些协商实践名称繁杂,形式各异,缺乏统一的认识和评价标准,阻碍了协商机制创新的扩散和对国家治理主流场域的有效嵌入。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廓清协商民主的来龙去脉,探索协商民主有效性的分析框架,展望我国地方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本文将围绕三个问题:在公共生活中我们为什么需要协商机制?如何在一体化的框架内分析我国治理中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在中国当代治理语境下,目前的协商实践优化和创新的路径何在?
一、协商理性产生的逻辑
理性是人类通过审慎的思考和推理,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的能力,同时理性也是人类实践行为的准则。从而,理性是人类认识和决策的基础,人类所有实践行为都与理性相关,受理性的指导。不管是精英民主、多元民主,还是协商民主思想,都内在包含了“人的理性”的发展逻辑。因此,要研究协商,必须要充分理解协商和理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协商产生的理性脉络是什么、理性对协商的作用是什么两个方面把握。
(一)协商的生成脉络
康德最早区分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在现实世界中表现为主体处理自身和自然、自身与社会、自身与自身关系的领域中。后来,马克斯・韦伯将实践中的理性分为价值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两种,他认为,“谁要是无视可以预见的后果,他的行动服务于他对义务、尊严、美、宗教、训示、孝顺或者某一件事的重要性信念,这就是纯粹的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谁若是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作为他的行为的取向,而且同时既把手段与目的,也把目的与附带结果,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做出合乎理性的权衡,这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动”。韦伯的目的合理性,也称工具理性。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工具理性在渗入、主导各个领域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了众多回应和批判,如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认为工具化的理性产生了法西斯,马尔库塞认为工具理性主导的工业社会使人丧失了批判精神,成为单向度的人。哈贝马斯指出,工具理性下的货币和权力子体系,导致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这种殖民化成为现代社会的病根和毒瘤,是真正需要检视的时代困境。因此,哈贝马斯力图消除主客二元对立,建立一种以主体间性为特征的理性,即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上存在目的性行动或者工具性行动、规范调节的行动、戏剧式行动、交往行动四种类型的行动。交往行为是两个或以上具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互动,媒介是语言,知识背景是生活世界,核心要素是理解,交往行动语言理解的普遍条件是可领会、真实、正当、真诚。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完成了主客范式到主体间性范式的转变,实现了工具理性在哲学层面的修正。交往理性成为“协商民主”的主要理论来源。哈贝马斯因此成为协商民主的第一代代表人。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对理性的形式修正,除此之外,还存在对理性本身的修正,如选择理性到有限理性的修正。新古典经济学派借鉴了哲学中的理性概念,认为经济行为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界定者,并且个体拥有通过精确计算和理性判断,采取行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即人具有选择理性。选择理性的基础假设是自利性假设、一致性假设、极大化原则。事实上,人不可能掌握所有信息,穷尽所有可能的方案,也不可能精确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境,因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协商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和集中使用知识克服私人观念的局限而提高决策质量。基于这种对理性能力本身的反思,肯尼斯・阿罗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认为个体偏好无法加总成为集体偏好,从而以偏好聚合为核心基础的投票民主就不再是完美的。因此,以个体偏好转换为基础的,让公民自己表达自己意见的协商民主,就取得了理论上的优势。
两条理性的演进和修正路径除了说明协商是如何产生的之外,还说明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公共生活中为什么需要协商。首先,工具理性的过度扩张,不可避免地侵蚀了道德和信仰领域,这种后果在我国尤为明显,比如我国严峻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要修正工具理性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工具趋向的异化,只能通过各类协商机制重建彼此理解和信任的价值体系。其次,有限理性揭示的个体偏好的高度复杂性,很好地解释了公共生活领域内众多矛盾的根源,比如,20世纪初世界上一些大型项目的失败、我国近些年频发的公民抗争事件,原因都是政府对公民真实需求的过度简化和理解失误。要纠正政府对公民,公民之间的这种理解偏差,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协商机制;让公民为自己说话,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理性对协商的功能性作用
理性对协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理性的变迁是协商产生的基础。韦伯认为官僚制是家长制的理性对应物,它有着自己的理性规则体系,它的取向是以普通的寻常手段满足可以计算的需求;与官僚制相反,超凡魅力拒斥一切理性经济行为,但一旦进入一个共同体的恒定制度,它就会让位于传统力量或者理性社会化的力量,这就是它的命运。从家长制到官僚制、从克里斯玛型组织到法理型组织的转变均体现出理性对政治的塑造作用,尤其体现出工具理性的塑造作用。换句话说,理性的作用在政治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政治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的变迁,协商民主的出现也源于此。其次,理性是有效协商的前提条件。协商是交往理性的实现形式,有限理性是协商的基本出发点。有限理性使决策者已经认识到个体是有限理性的,个人偏好无法加总,这成为协商被采用的有利现实条件。另外,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利用理性是协商得以实现的前提。公民要想有效地参与公共协商与对话,许多“自主能力”也是不可少的,包括:理解力、想象力、评估力、欲求力、讲述力,以及对修辞和辩论的运用能力等,这些自主能力无疑都产生于理性,受理性制约。 二、协商有效性分析的理论维度推演与框架构建
哈贝马斯的协商理论是协商民主的直接源头之一,要理解协商首先要理解哈贝马斯对协商的界定。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是双轨制的,即“商议性政治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非正式的公共协商发生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空间,即生活世界或者公共领域,作用是形成公民舆论和公共意志,它是一种协商程序;在具有强制力的正式的宪政体制领域,公民舆论和公民意志被采纳,进而形成法律和政策,它是一种决策的程序。
哈贝马斯赞同乔舒亚・科恩关于协商程序的看法,即协商采用有序交流的论证形式;协商必须广泛公正,不具排他性;除了交流条件和论证规则约束以外,协商没有外部压力;协商者身份平等,没有内部压力,赞同或者反对的唯一形式是更好的论证;协商目的是达成共识,为了做出决定多数决定规则十分必要;协商议题不受限制等。因此,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实质上是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Rowe、Weeks、Deveaux、Abelsona、Jackman、McLavey、Neblo等学者,对协商民主也持类似的程序主义观点。所以,本文认为程序可以成为判断协商有效性的第一个维度。
与哈贝马斯对协商的哲学思考方式不同,协商产生的另一理性路线,即选择理性到有限理性路线,是在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视角中进行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人,社会是个体在其中实现自身偏好最大化的竞争市场。政治学家基于这种认识,将民主定义为是人民统治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实现个体偏好最大化。选择理性通过假定个体选择一致性排除了竞争的可能性,但是,现实中有限理性更为常见,即个体选择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竞争和对他人的利益损害。因此,民主理论家开始寻求妥协或者加总个人偏好,并同时尊重每个人选择的办法,比如投票。但投票仍然存在问题,比如在个体偏好不一致的情况下,投票可能会陷入悖论,这个问题成为公共选择理论面临的难题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970年代,经济学与政治学界已经承认不能从个体窥知社会总体偏好,80年代中期,协商民主为回应这种认识而产生。协商理论不同意个人偏好固定不变、个体自利、个体有充分理性并且对自己偏好足够了解、个体偏好一致等假设。与投票民主的本质区别是,协商只是一种交换理性的对话性过程,是偏好的转换,而非聚合。而偏好转换的最佳判断方式就是对协商前后公民偏好的变化进行测量。这种方式关注协商的结果维度,称为基于偏好改变的协商模式,Fishkin、Farrar、Neblo、何包钢、苏振华等学者也从结果上判断协商有效性。因此,本文认为判断协商有效性,还应该考虑结果维度。
基于以上论述,程序和结果可以成为判断协商有效性的维度。但是从现有国内外研究来看,将这两个维度结合起来的并不多,甚至是出现了程序论和结果论的争论和对立。本文认为,应该将程序和结果两个维度结合起来。
协商程序流派对程序的界定大同小异,最核心的是协商代表产生是否合理和具有代表性,以及程序能否支持协商主体间的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与西方地方治理中将协商直接作为决策的情况不同,我国的协商是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政府或执政党发起的,这就涉及到两种偏好转换。首先是协商参与者的偏好转换,表现为协商达成结果。然后是最终决策者的偏好转换,表现为最终决策者是否吸纳了协商结果。最终决策者是否吸纳协商结果可以从两种理性的决策方式中看出来,基于选择理性的决策方式主要表现为精英主导的封闭决策,这种决策方式体现了决策者对自身理性的自信,协商结果没有被纳入最终决策,或协商结果在最终决策中表现不明显;基于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主要表现为非封闭决策,这种决策方式体现了决策者对自身理性局限性和公民理性复杂性的承认,协商结果被纳入最终决策。最终决策者对协商结果的不同期望和定位,决定了最终决策者的决策方式。
基于此,本文将程序维度界定为程序对协商流程的约束程度,即程序设置是否有助于产生有代表性的代表,是否有助于实现哈贝马斯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间充分的交流和理性运用;结果维度界定为协商发起者对协商的期望,这种期望通过决策者的最终决策方式,即是精英封闭式或非封闭决策表现出来。程序和结果分别可以从程度高低来判断,两个维度交叉,可以构建出程序一结果协商有效性分析框架(见图2)。
三、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我国的协商包括国家体制层面的政治协商会议,地方治理层面的基层民主治理、听证会、公共论坛等。本文利用上文构建出的一体化分析框架,对这些形式各异的协商实践进行类型划分,并选取实证案例进行探讨(见表1)。
1 I决策型协商,特点是程序约束度高,结果期望程度高。决策型协商程序约束高,具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协商过程实现了哈贝马斯对协商程序的要求以及哈贝马斯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间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决策型协商的发起者对协商结果具有较高期望,承认自身理性的局限性和公民理性的复杂性,最终决策走出了以选择理性为依据的精英主导的封闭决策模式,采用了有限理性指导下的非封闭决策模式,协商的结果直接体现在最终决策中。决策型协商是一种有效性较高的协商,如浙江省温岭市1999年开始的民主恳谈会。
从程序维度看,温岭的协商程序约束高。首先,为了保障协商的顺利实施和扩大,温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了完善的法制保障,包括2000年的《关于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民主恳谈”活动的意见》、2001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恳谈”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2002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恳谈”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2004年的《中共温岭市委关于“民主恳谈”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的《中共温岭市委关于党内民主恳谈的若干规定(试行)》。
其次,为了保障协商主体间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温岭设计了科学的代表选取机制和协商交流机制。在代表选取上,2013年温岭市泽国镇在参与式预算中,将全镇居民按家庭编号,用“乒乓球摇号”随机选取全镇人口的1%比例作为协商代表的一部分,剩下部分从上年恳谈代表中随机抽30%,从参与库和人才库抽取100名。在协商交流设计上,为了使代表充分讨论和发言,泽国2012年采用了“两轮交叉讨论”和“两轮问卷调查”模式。通过抽签分组,选民被随机分人不同的协商小组,会前对选民关于20个城市建设项目重要程度进行问卷调查;恳谈会开始后展开第一次小组讨论,然后,政府领导与选民一起进行集中恳谈;之后,小组进行第二次恳谈;最后,政府领导与选民进行第二次集中恳谈。两轮交叉恳谈后,进行第二次问卷调查,根据问卷结果调整预算。协商过程设立中立主持人制度,以促进公民交流。 从结果维度看,协商发起者对协商期望较高。决策者放弃了以往选择理性为依据的精英封闭决策模式,采用了有限理性为依据的非封闭决策模式,将协商结果充分纳入最终决策中,使协商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根统计,2009年至2012年,民主恳谈会后调整的预算项目分别为14个、17个、14个、17个;涉及资金额分别为280万、450万、650万、1535万,预算调整占总预算比例逐年上升。在温岭村级民主恳谈会的实践中,决策者甚至直接将协商结果作为最终决策结果,使协商成为新型的正式决策方式。
2 Ⅱ解压型协商,特点是程序约束程度低,结果期望程度高。解压型协商程序约束程度低,协商发起者采用协商的目的明确,即平息群众事件和舆论压力,这种临时、被动反应的协商决定了发起者不会太在意程序。因此,协商没有满足哈贝马斯对协商程序的要求,也无法实现哈贝马斯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间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解压型协商的发起者对协商结果具有较高期望,承认自身理性的局限性和公民理性的复杂性,最终决策采用了有限理性为依据的非封闭决策模式,协商的结果直接体现在最终决策中。我国环境抗争事件中解压型协商比较常见,厦门PX项目环评座谈会是一例。
2006年7月,厦门腾龙芳香烃公司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在厦门海沧建设PX化工厂,该项目得到厦门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但对外界封锁消息。2007年3月,赵玉芬院士联名105位政协委员在两会中提案反对PX项目的选址,未果。5月20日开始,反对PX项目的信息在社会中扩散,游行不可避免;5月30日,厦门常务副市长宣布项目缓建。6月1--2日,还是出现大批群众游行示威,政府发表广播稳定局面。11月6日,《厦门日报》报道市政府决定复建PX项目。12月8日,政府开通“环评报告网络公众参与活动”投票平台,但是随后平台突然中止。10日平台被撤销,期间共有5,5万反对,3000张票支持。迫于压力,政府决定召开座谈会。
从程序维度看,座谈会程序约束不足。首先,座谈会程序没有达到协商程序流派关于协商代表要有代表性的标准。厦门环评座谈会是在公民游行和社会压力剧增的情况下开启的,代表产生程序不严。座谈会通过自愿报名后公开摇号的方式选举代表,但审查不严格,甚至代表中有“假代表”出现。其次,协商过程没有达到哈贝马斯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间平等交流和充分应用理性要求。在有限的发言时间中,协商代表无法充分协商,并且众多协商代表情绪激动、互不信任、互相指责,甚至出现了人格攻击。
从结果维度看,座谈会是政府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召开的,政府对协商平息群众抗议抱有很大期望。13、14日座谈会中,绝大多数代表激烈反对PX项目选址,16日,福建省政府决定迁建,群众事件得到解决。厦门环评座谈会的结果表明,当地政府放弃了之前的隐瞒和压制策略,充分认识到了政府决策者理性是有限的,不能代表公民理性和复杂的偏好,因此政府遵循了协商结果,迁建Px项目,实现了精英主导的封闭决策模式向非封闭模式的转换。我国近年很多群众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都与厦门雷同。从直接作用看,解压型协商可以缓解社会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解压型协商在程序约束上的缺失,会损害协商的效果,使之成为有效性不足的协商。
3 Ⅲ告示型协商,特点是程序约束力低,结果期望程度低。告示型协商程序约束低,没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协商过程无法实现哈贝马斯对协商程序的要求和哈贝马斯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间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告示型协商的发起者对协商结果期望也较低,政府也并不期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结果。实际上,结果通常已经确定,召开协商只是为了达到程序上的合法性,只是一种“民主的”通知方式。告示型协商的最终决策还是以选择理性为依据的精英主导的封闭决策模式,协商的结果在最终决策中被忽略,是一种无效的协商。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大多属于告示型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但现实中,价格听证会是逢听必涨,违背了价格法的精神。2008年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就是一例。
从程序维度看,这次听证会程序约束力低,没有达到哈贝马斯协商中关于程序的基本要求。首先,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有缺陷。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中,共有消费者、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有关部门等18名代表与会,其中消费者代表5名,分别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辽宁、上海、湖北、四川五个地方的消费者协会推荐产生,分别代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而移动、联通等五家运营商产生5名代表,听证代表人员信息不公开。其次,听证没有实现主体间的充分交流和理l生表达。整个听证过程是“封闭式”的,不设旁听代表,不接受社会人员申请听证代表,听证会场和听证代表住宿地方有严格的保安措施。在听证会期间,仅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两家媒体获得资格准许旁听,其他媒体都被发改委以“会场条件限制”为由拒之门外。实际上听证会会场可以容纳200人,但实际总出席人数不足50人。听证会缺乏协商基本的讨论和辩论环节。
从结果维度上,政府对听证结果本身就没有太高期望,最终决策方式还是基于选择理I生的精英封闭决策,听证会意见被忽视。听证会后,商家采用磨蹭策略,把公众提出的“取消漫游费”偷换概念为“降低漫游费”,并尽可能地拖延执行时间。2月13日,信产部和发改委公布最终方案,漫游主叫每分钟0.6元,被叫0.34元(该方案为听证会方案二主叫0.7,被叫0.3的修正)。告示型协商体现出来的还是政府对自身理性能力以及政策推行能力的自信,这种盲目自信和走过场的价格听证会会直接损害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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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Ⅳ谏言型协商,特点是程序约束高,结果期望程度低。谏言型协商程序约束高,具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协商过程实现了哈贝马斯等程序主义者对协商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哈贝马斯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间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但是,协商的发起者并不完全将决策的依据寄托在协商的结果上,最终决策不完全是以选择理性为依据的精英主导的封闭决策模式,而是兼有有限理性指导下的非封闭决策。我国传统的政治协商会议属于谏言型协商。 从程序上看,我国政治协商会议程序约束度高,符合协商程序主义者提出的要求。首先,具有完善的代表产生方式。政治协商主体是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名,然后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评定,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人员,即政协委员。其次,协商内容明确,过程上达成了参与者的充分交流和理性运用。协商内容是决策之前和执行过程中的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协商过程是委员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然后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提案、建议案;政协会议上通过小组会议、全体会议,最后形成提案审查、政治决议等。政治协商会议每年召开的时间和程序比较固定,有利于协商主体进行协商前的准备和协商中的交流与理性转换。
从结果维度看,党和政府机关并不必然完全采纳政治协商的意见,最终决策兼有精英主导的封闭决策和非封闭决策特征。2004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明确指出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定位,决定了政治协商会议的“谏言”而非决策作用。据统计,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3年3月3日至12日)到二次会议(2014年3月3日至12日)期间,共提出提案5884件,大会提案5641件,平时提案243件。这说明政治协商会议很好地完成了自身职能。但是,政协提案能否形成最终决策,还需执政党、政府、立法等部门统筹安排,比如政协提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修改问题。
执政党、政府、立法等机关会考虑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但是并不意味着政治协商的所有结果都体现在最终决策之中。实际上,执政党有众多方式考察、研究国家事务,政治协商会议只是其中一种,并不是唯一的公民意见来源。
四、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优化与转型
决策型协商将协商结果直接应用在最终决策中,在我国政府拥有社会管理话语权的环境下,属于新生事物。解压型协商与告示型协商属于转型期事物,政府对其带有一种既想使用,又惧怕的矛盾心态。谏言型协商是传统的协商,这类协商内嵌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框架内,其功能还有提升的空间。从政府提高治理能力的目标看,实现解压型协商、告示型协商和谏言型协商功能优化,以及向决策型协商转变是一种趋势。
第一,协商治理的程序约束改进。解压型协商和告示型协商都面临着制度约束不足的问题。厦门环评座谈会、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代表缺乏广泛性,共同反映出政府对协商程序的控制,这种协商会损害公众的信任,导致社会资本流失,解压型协商和告示型协商首先要解决代表遴选问题。但界定利益相关者代表并不容易,因为个体通过看不见的约束与他人联系在一个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中,为了研究这个关系网,1970年代,社会网络分析在社会学研究领域兴起。社会网络分析将个人置于一个关系网络中考察,重点关注个体间的相互联系,这一点与协商具有内在一致性。解压型协商和告示型协商可以利用社会网络理论界定利益相关者各方,识别核心参与者、利益集团和一般利益相关者,然后采取不同的代表遴选方式。
第二,治理理念转向与协商意识强化。解压型协商、告示型协商都是政府为解决特定问题采用的一种工具,这两种协商都反映出我国政府普遍存在的传统监管型执政逻辑。这种逻辑下,政府将自身与社会相区分,政府追求手段或形式的合法性,认为社会只有在政府的管理下才能发展,认为价格听证会只要召开了,就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公民就应该遵从最后结果。但忽略实质合法的听证会,只会增加公民的质疑和对立。当前,社会治理理念兴起,其核心是多元主体在平等的地位上资源依赖、权力共享、共同决策。这就要求政府重新认识协商,转变政府、社会相区分的思维模式,将精英封闭决策转变为非封闭决策,将解压型协商和告示型协商改造为决策型协商。从目前情况看,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这也需要执政党和政府部门强化合作意识,深度回应政协提案中有价值的建议。
第三,协商的动态调整与制度化机制。解压型协商、告示型协商是临时性的,面临的问题通常是非固定的,但这不代表不需要规范制度。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规范制度是防止协商被操纵的关键。制度化要求解压型协商和告示型协商建立与协商配套的制度,包括协商的启动节点、流程、结果采纳、反馈等制度。在静态意义上,决策型协商和谏言型协商都符合标准,但在动态的制度化意义上,谏言型协商还有提升空间。政治系统与外界相联系,具有反馈环节,即政治系统产出决策之后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继而环境又产生新的要求,输入系统,系统形成新的输出,整个过程形成政治系统的循环运行。要实现我国协商实践优化和创新,就必须保持制度性动态,用法律将新的协商经验确定下来。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经过十多年探索,已经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甚至被认为是表明了在非西方国家建立民主的可能性,这一成果的取得,与温岭动态性的制度调整具有直接关系。
结语
本文构建的协商民主有效性中层分析框架,只是一种视角的尝试,这种尝试还有待深入。比如,本文的分析框架是定性的,更为精确和直观的研究,需要将程序和结果两个维度指标进一步细分和量化。同时,本文提出的协商优化路径只是规范意义上的,如何设计操作意义上的、具体的协商程序、标准、评价体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