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论文范文洛克人权理论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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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1 07:48:03 更新时间:2015-08-21 07:33:01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中国的人权理论从无到有,人权研究在学界的地位经历了从雷区到热点的变化,目前,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了洛克人权理论中的财产权,是一篇核心论文范文,更多文章可以参考月期刊咨询网法律论文栏目。
论文摘要 自然权利的观念发展至今,由洛克发展至一个全新的高度,他也正是由此提出了他的影响了人类社会进程的财产权观点。在自然状态下,劳动产生财产权,并在一定限度内人们得以占有生活所必须的产品;在公民社会中,由于货币的出现,财产权的限度被扩大了,于是人们通过协议,制定实体法来保障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 洛克,自然权利,财产权
Natural Rights, 中文翻译为自然权利,也有学者将之翻译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法内容的重要部分,也随着自然法的发展而发展着,它是由人的本性或自然法所赋予的人的权利,是根植于人类本性中的权利。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智者派和斯多葛派就有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述;自中世纪后期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古典自然法运应而生,古典自然法强调法律与自由、平等和道德等价值观念之间的联系,对根植与人类本性中的对自由、平等的渴求进行充分的肯定,反对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因而自然权利也高于实在法赋予的权利,正如列奥.斯特劳斯所言:“今天人们对于自然权利的需求,就像数百年甚至于几千年来一样明显。拒斥自然权利,就等于说,所有的权利皆为实际的权利(positive right),而这就说明,什么是权利是完全取决于各国法院和立法者的。可是当人们在提及‘不公正’的法律或者是‘不公正’的判决时,显然是有着某些寓意,有时甚至是非如此不可的。”①作为自然权利重要内容的财产权也一步步发展,并在洛克那里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学说,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他们说成是天赋人权。
一、 自然状态
要论述自然权利下的财产权,首先必须论述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人们认为合理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准则并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并不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或依赖于他人的意志”。自然状态不仅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同种的和同等的人们生来就毫无差别地享有自然地一切同样的便利,不存在服从或隶属关系。然而自然状态虽是平等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循的自由法即理性,对自然状态进行治理。理性要求人们在自我保存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时必须保障他人的自保权,如果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们就不应当夺取或损害他人的生命,不应夺取或损害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因此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利惩罚犯罪,可以充当自然法的执行者。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皆平等、互爱,因此人们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也是按照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对人们所犯的罪行进行相应的惩罚。洛克的自然法应该看成比自然状态范围更广,因为自然法能惩罚罪犯,而在自然状态下却是人人有德,并不存在罪犯,这也解决了洛克学说中这一明显的矛盾。
二、 财产权
根据自然法,大地和大地上的一切东西,都属于人类共有,那人们是以何种方式使得人类共有财产中的某些部分成为私有财产并且不需经过全体人类的明确协议呢?
(一)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
1.财产权产生的原因是劳动。洛克财产权理论的社会基础是自然状态学说。在自然状态下,上帝给予人类理性,并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土地和土地上的一切都使人类为了生活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这些都是自动产生的,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没有人对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物品拥有排他的私有权。然而人们要对上帝的所赐予的这些资源进行利用,就必须通过一种拨归私有的方式,使之成为私有财产,否则人们便不可能对这些资源进行利用。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人自身一切都是共同所有的,每个人对其人身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除了其自身之外的任何他人都不能拥有这样的权利。毋庸置疑,劳动也是属于这个作出劳动的身体的。在自然状态下,一切东西属于人类共有,但是劳动能使其中的某些东西脱离自然状态,并在这些东西上加上他们自己的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对之享有的权利。“劳动使他们与共有的物品加以区别,劳动在自然已经完成的工作上面再加上一些其他东西,这样这些东西就成为其私有权利……人类的的劳动使这些物品脱离原来的共有状态,确定了人类的私有财产权。”
2.财产以供人们享用为限度。依据劳动使某些东西脱离自然状态从而产生财产权,必然会产生的问题是:人们只要身体健全,能进行劳动,便能按其意愿毫无限制地获取生活资料而无论其他人是否也同样地享有生活必需品了。洛克认为这是违反自然法的,上帝给予人们的财产是以人们的享用为限度的。人们获取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只能是在其败坏之前能完全消耗的量,一旦超过了这个量,就侵犯了他人应得的数量。在自然状态下,世界资源丰富,人口稀少,一个人的劳动所能获取的归他自己所有的生活资料实际上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只要他保存的只是在其败坏前就能完全消耗的生活资料,是完全不会对他人的权利产生侵害的。很显然,土地也属于生活资料即财产权的范围,并且是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因此以上理论也完全适用土地的占有。“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占为己有的行为,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为还有足够的品质一样的土地,比没有取得土地的其他人所能占有的要多的多。”
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对于共有土地的任何一部分都是由法律严加限制的,若没有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拨归私用。但是在自然状态下,这种“圈地”是可能的,甚至那时人们所受制的法律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取得财产。但是财产权的享用必须以人的享用为限度,无论是土地或者依赖土地而生存的土地上的一切东西。这是洛克财产权理论中最具革命性的部分,在货币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必需的东西都是易于腐烂变质的,因此人们不可能拥有超过自己生活必需的产品,“因为使得一个人犯下违背自然法罪行的,并不是他通过劳动而占有数量庞大的东西,而是因为让他财产中的某些东西毫无益处地烂掉。”这是自然法所不允许的,也与洛克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吻合。
3.货币的出现打破了财产权的限度。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所能拥有的财产权必须以他所能享有的范围为限,这个限度作为一个潜在的标准起着作用,但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劳动占有财产,也能通过交换占有财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劳动来占有一切共同所有的东西,不仅是那些以自身性质对其有利的物品,并且还包括用于交换的有用的资料。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劳动占有,但也仅指那些对其有用或者在未来会变得对其有用的物品;他可以大量占有在其败坏前对生活有裨益的东西。”在自然状态下,对人们有用的东西往往易于腐坏变质,但随着人们的劳动,金银等不易腐坏变质的东西出现了,他们本身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但是人们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他们高于一般物品的价值,货币由此产生。在货币产生后,由于其不易腐坏变质的属性,人们得以无限量地积蓄金银,因此人们通过协议、制定法律来保护私有财产,并由此进入了公民社会。
(二)公民社会下的财产权
在公民社会中,人口增多,几乎所有的东西都被人占有了,土地也变得稀缺,并且由于货币的发明,金银也变得极其珍贵。公民社会的财产状况由此被以下三个条件决定:(1)货币的出现及其不易腐烂的性质使得人们可以随心所欲的大量积蓄财产;(2)由于人口的增多,人们占有资源后已经不能为他人提供与被前者占有的一样多一样好的资源;(3)在公民社会中,人们缔结协议,通过制定实在法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然法在公民社会中已经得不到适用。
1.劳动改进生产,创造价值。公民社会中,劳动不再只是财产权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改进生产、创造价值。以土地为例,同样大小的一块土地,经过开垦种植的土地与未经过开垦种植的土地相比,后者的产物甚至比不上前者的千分之一。自然能提供给我们的只是数量很小的价值很低的物品,如树皮、水、兽皮等,这些物质甚至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如果用劳动去改造的话,人们就能创造出比这价值高几百倍的东西,我们的粮食,衣物等等自然不会为我们提供,都必须靠人类的劳动才能获得。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将绝大部分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虽然自然赋予的物品是人类共同所有的,但是人类既然是自身的主人,自已和自已劳动的拥有者,本身就具有私有财产的基础。当生活的各种条件被技能和发明改善的时候,人类用来维持自身生存的大部分资料完全是属于他自己的,并不与其他人共同享有。”
2.基于人们的同意而扩大的财产权。货币出现之后,不同程度的勤劳给予人们不同数量的财产,而货币的发明又使得人可以毫无限制地积蓄财产。货币的最初形态是不易腐坏变质的东西,对于人们的生活需要而言,他们的价值根本不如食物和衣物,因此货币本身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而是人们基于生活的便利以及积蓄财产的需要赋予了它价值,简而言之,货币是基于人类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在公民社会中,人类通过自愿或默许的方式使一个人可以完全占有产量超过其个人消费量更多的土地,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储存的金银。由此推论,人类已经同意不平均不平等地占有土地。
在自然法的规定下,“人类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畴,不必经过社会契约而把物品分成不平等不平均的私有财产,是因为他们给予金银价值并默认其作为货币的使用”;在实际法的规定下,“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公民的财产权,而公民对土地的占有也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洛克觉得人类进入公民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获取大量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大量货币;而且他可以用实在法所许可的每一种途径来获取,实在法维系着竞争者之间的和平,保护着竞争者们的利益。甚至于自然法禁止浪费的禁令在公民社会中也失去了效力。”至此,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变化,个人能力的天生不平等使得人们聚集货币的数量上产生了差异。公民社会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以及自然法则为这种社会形态的正当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三、结语
私有财产权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他的财产学说是他政治学说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核心的部分,这使得他所阐述的财产权背离了西方传统的政治哲学,也使得他的政治学说不仅与霍布斯,也与传统学说区分开来。传统学说认为私有财产并非自然的结果,只是产生于社会习俗;私有财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性权利,它必须承担自然法所规定的慈善义务。而在洛克的财产权学说中,私有财产权是先于公民社会而存在的,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背弃了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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