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杂志论文深圳市控烟执法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8-27 17:09:21 更新时间:2015-08-27 17:24:06
很多人都有吸烟的习惯,而且也很难戒掉,但是每个人都知道吸烟对自己的身体是很不好的。针对此,我国一些地区也开始对烟草进行一些控制了。本文是一篇《创新》杂志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深圳市控烟执法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深圳市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全市控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在控烟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为深圳及其他城市和地区更好地开展控烟工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控制吸烟,控烟条例,执法,宣传
控烟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也是我国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后的一项国际责任,今年来上海、广州等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控烟法条,探索可行的控烟之路。2013年11月15日,深圳市以特区立法的形式于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近一年来,深圳市的控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现就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1.深圳市控烟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1.1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控烟工作的开展
我国是一个烟草大国,吸烟的习惯由来已久,吸烟在中国不仅仅是一种精神嗜好的寄托,在很大程度上吸烟也成为了人际交往的一项重要的工具,“抽烟是社交的必要,中国是一个爱好吸烟的国度”。在这种烟草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也拥有了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烟民队伍,据统计我国的烟民超过3亿人,占全球吸烟总人数的1/3。对多数烟民来讲,戒烟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戒烟不是关水龙头,想控制就能随时控制,特别是对烟龄较长的烟民,一旦烟瘾上来,往往无法自控。在这种情况下,循序渐进的措施,为短时间内尚无法完全戒烟的烟民来讲就显得十分必要。《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多次提到吸烟点的问题,并对吸烟点的设置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吸烟点应当在室外区域,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还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上述规定,目前多数公共场所、写字楼等禁烟场所均无法找到合适的区域设置吸烟区,即便是目前具备设置条件的公园、医疗机构、体育场馆等禁烟场所也均未设置吸烟区。在这种情况下,烟民即便有心守法,却也将面临一个吸烟区也难找到的窘境,对于高层写字楼,要想能找到吸烟区只能下10层、20层深圳更多层楼后再去找吸烟点。这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了会导致部分烟民因为找不到吸烟点而选择在禁烟场所违法吸烟。
1.2旧观念和对吸烟危害性认识不足造成执法困难
“吸烟是一种个人习惯”和“吸烟是一种社会交往的需要”的观念在我国仍有着十分根深蒂固的影响,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吸烟看作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2012年在北京发生的因劝阻吸烟引发的殴斗事件说明,这种“吸烟有理”的思想仍存在于很多人的观念之中。同时,对于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的危害性,很多人的认识还停留在十分表面的阶段,有听说过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对健康有害的说法,但认为其对健康的危害仍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在这种旧观念和对吸烟危害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把执法人员禁止其吸烟的行为看作是多管闲事,特别是执法人员在其工作场所进行控烟执法时,2012年广州就发生了烟民与记者和执法队起冲突的情况。
1.3取证困难影响执法成效
自《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以来,如何取证便一直存疑,取证问题也成为困扰各控制执法部门的主要难题之一。吸烟行为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往往在短短几分钟内就会结束,除非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拍摄到照片或影像,否则对个体的吸烟行为认定就存在争议。特别是对控烟投诉热线转来的投诉就举报,街道投诉后各执法单位派执法员根据投诉赶到现场时,证据可能已经灭失,当事人也可能已经离开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对举报人投诉的问题如何处理成为难题。同时,即便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吸烟者违法吸烟行为并进行了拍照或摄像,但是违法者拒绝缴纳罚款,也拒绝提供***件,并逃离现场,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违法人的准确个人信息,执法单位也很难再采取可行有力的后续措施。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对不配合的吸烟者可加重处罚,给予200元和500元的罚款,但是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超过50元的罚款必须走一般处罚程序,需要当事人出事***。然而,卫生执法人员没有查看居民***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如果当时人现场拒不出事***,擅自迅速离开现场,都将导致控烟处罚无法进行。
1.4控烟执法力量不足弱化了执法效果
好的法条离不开好的执行,一部好的控烟条例离不开一支力量充足、水平专业的执法队伍。然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深圳的控烟执法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问题旅游行政部门、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航及铁路管理部门8个部门共同开展。8个部门没有专业的控烟执法科室,均是将控烟执法职责暂时划定到某一内部业务科室附带开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控烟执法的效果。以深圳某区卫生行政部门为例,根据条例规定卫生部门属于控烟执法兜底部门,该区卫生部门负责室内工作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公共电梯间、电信等营业大厅等数万家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而且涉及场所类型多,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很大。然而,是实际工作开展中卫生行政部门控烟执法工作主要由该区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卫生科开展,而全区各公共卫生科有资质的执法人员数不足30人,还要承担近5000家既有监管单位的监督执法。者这种情况下,控烟执法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
2.完善深圳市控烟执法工作的建议
2.1完善控烟配套设施建设,做好控烟疏导工作
根据当前形势,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烟民,且不少是烟龄很长的烟民,短时间内令其戒烟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疏导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做好吸烟点的建设正式合理疏导的第一环。由于缺乏前瞻性,当前的很多建筑和设施在规划之处并未为控烟点的设置预留合适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3个方面来解决吸烟点设置的问题。首先,加强市政吸烟点建设。目前,我市公共吸烟点极少,市民找不到吸烟点吸烟就会选择随意选择地点吸烟的情况,因此可以考虑在全市氛围内推行设置市政吸烟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一个吸烟点,并做好标识和宣传,引导烟民如果无法控烟烟瘾必须吸烟应选择在吸烟点吸烟。特别是应加强公园、医疗机构、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及场馆的吸烟点建设。其次,对于已经建成的高层写字楼等,考虑到其现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吸烟点设置的条件,只要吸烟点不设在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不一定必须要求设在室外区域可能更具操作性,也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2.2扩大控烟宣传,提高公众认识
“知-信-行”模式不单适用于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也同样适用于控烟执法知识的宣传。只有居民彻底扭转了“吸烟是小事”、“吸烟是个人的事”、“别人吸烟是别人的事”这些错误的观念,知晓并相信在禁烟场所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他人健康权益的一种侵权,才有可能会自觉停止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行为,才愿意参与进来公共维持我们的无烟环境。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该继续做好控烟宣传,仍控烟相关的各项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在控烟条例实施的前期阶段,这种观念的培养显得更为重要。控烟宣传有重点,除了常规公共场所的宣传,深圳作为一个外人口居多的城市,更应将车站、机场、人才市场等流动人口疏散点和聚集点作为宣传的重点来抓,让外来人员来到深圳的第一站就接受到深圳的控烟观念。此外,可以每天在本地报纸、新闻节目和有关网站上设定专栏,对《条例》内容进行常态化宣传,并对控烟处罚的情况进行实时公示,对违法者行政震慑。
2.3简化执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
1982年至2009年8月前香港规定,违反控烟条例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港币,但对执法人员对吸烟违法行为的简易程序定罪,具体罚款的金额交由法院裁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的工作量和难度,由法庭确定最终处罚金额也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建议对特区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于个人进行200元和500元罚款时违法行为的认定也采用简易程序认定,并对拒不提供证件的情形予以加重处罚。同时,场所经营者参与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控烟的效果。虽然《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对场所的控烟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少经营或管理者由于观念上的原因或担心影响生意,并未很好的履行职责,甚至还有部分场所负责人本身就是吸烟者。而单纯的警告对多数监管对象来讲几乎没有任何震慑作用,建议在控烟立法中对单位的处罚可以只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可设定几个适当的档次。此外,严格的立法要收到良好的成效必然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一定要加大巡查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场所,并加大对禁烟单位的执法力度。
2.4打造专业力量,组建控烟执法队伍
再好的法令,也离不开专业的执法队伍,只有一支力量充足、致力控烟的执法力量才能真正让《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现实生威”。法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控烟法,但实施后多年来并未受到明显的效果,直到2007年,法国组建了一支由警察、宪兵、交警和军队巡逻兵构成、人数多达17.5万名的“香烟警察”巡逻队,控烟令才得以“正式生效”。香港控烟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香港成立一个专门的控烟执法队伍,配有专职的控烟警察,他们分布在各个地区巡查执法,随时向违例吸烟的市民发出罚款通知书。这些案例足以说明推行禁烟令的关键在于筹建一支有战斗力、愿意战斗的执法队伍,只有控烟执法队伍在规模、能力上能够与这项重任相匹配,控烟法规才能真正显“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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