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专业论文范文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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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2 15:23:41 更新时间:2015-12-02 15:12:33
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会有一些证人,警察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很多学者专家也针对此进行过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行政管理专业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摘 要 在很多诉讼案件中,办案警察既是证据的收集者,也是重要的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的合理性是十分肯定的。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将警察作证作为一种通行做法,我国在司法改革中与世界警察作证制度紧密接轨,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警察出庭作证新规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警察作证制度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完善对策,旨在促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体系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 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程序公正,检警关系
作者简介:崔丽, 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获得了立法支持,并已经走进了司法实践阶段。我国司法改革中,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其实行性进行了多方面的验证,并基于我国国情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使控辩双方能够有效质证,从而准确判断证据的合法性,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同时也间接保护了当事人的质证权,推进了我国证人制度的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警察出庭作证新规及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新规简述
一直以来,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就是法律界的难点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立法中,也鲜少提及。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警察出庭作证真正开始以立法形式出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第57条和第187条分别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规定。第57条规定,当证据收集合法性不足时,检察院可以提请参与本案的警务人员当庭说明,以证明证据的有效性。同时,第187条规定,当证人证言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等重大问题,而且证人证言引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异议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通知执行职务的警察出庭作证。
(二)警察出庭作证新规的意义
从上述两条新规来看,警察出庭作证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二,作为证人接受质证;在案件审理中,这两种情形都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因而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重大。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刑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刑事诉讼程序和体制运行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1.与国际刑事诉讼法接轨
欧美发达国家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较早,其在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界限和要求,并通过司法实践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了验证。我国相关部门在司法改革中,也逐渐发现认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在保护被告人、遏制刑讯逼供、实现程序正义方面的重要意义。因而,我国立法机关基于我国国情,借鉴他国成熟立法方案,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刑事诉讼法接轨的发展趋势。
2.提升诉讼效率
在诉讼案件审理中,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是职、权、责分明的,但同时也需要相互配合。这种体制模式直接将证据收集的责任落在了侦查阶段,人民警察成为主要的操作者。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过程最为了解。因此,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清楚明确地阐明案情,解决辩护人等各方的疑问,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同时,警察出庭作证能够有效解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是对妄想逃脱罪责的被告人的最有力回击,从而最大限度提升了诉讼效率。
3.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程序公正
诉讼案件审理中,较容易出现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这种情况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因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而侵犯被告人权益的冤假错案。因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保持控辩双方平衡,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公正性。
4.促进我国证人制度的发展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警察作为证人作证的合法性存在疑问,而警察应该是重要的证人,因而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证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同时,以立法的形式肯定警察出庭作证的合法性,体现了对证人的保护,使得警察敢于出庭作证。
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建筑中的制约因素
(一)立法工作落后于实际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虽然较为具体,但是缺乏全面性,与很多案件诉讼过程的实际需求不符。首先,警察出庭作证的应用范围较为局限,只有具备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的条件,警察才出庭作证;其次,当出现第187条规定情形时,警察可以出庭作证,但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若法院认为“无必要性”,则不可出庭作证,警察出庭的合法性难以保证;最后,警察出庭作证的立场和身份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界定警察的身份,而且根据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可兼任证人,第57条规定,警察应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不可兼任证人”和“出庭说明情况”使警察出庭的身份比较模糊,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令人质疑,而身份不同也将导致立场的不同。
(二)证据规则制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该原则的内容、制度等设计均不够清晰、明确。例如,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往往采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方式进行裁决,而讨论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当事人并不参与,这易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相违背,制约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三)诉讼模式制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对于“检警一体化”的国家而言,警察需要参与或配合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因而警察出庭作证已经常态化。但是,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责权分明,警察只需将侦查结果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即可,因而公安机关并无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法院也不主动要求警察作证,往往只参考移送的卷宗材料。 三、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推进警察出庭作证立法进程
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尽快补充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则,以推进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具体内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扩宽警察出庭作证范围
我国立法机关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新刑诉法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范围进行适当的拓展。例如,美国司法部门要求,警察参与的所有侦查活动产生的证据,都要由对应的警察出庭作证,这样可以很好地认定犯罪,最大限度提升诉讼效率。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中,可放宽案件范围,如目击案件、搜查、扣押、辨认、勘验、检查等行动获取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有坦白、自首、立功情形的,参与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进行证明。
2.明确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导致警察出庭作证的操作性较差,因此,立法上应当增加警察不出庭作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如主管的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应当监督警察出庭作证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承担出庭作证义务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刑事拘留。
3.明确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资格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出庭的证人资格描述不够明确,比较模糊,甚至出现了不协调的地方,导致了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把握。因此,立法机关应当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身份,由其证明相关案件情况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接受质询。
(二)确立直接言词规则
直接言词规则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在证据制度中确立此项原则,使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有明确的理论基础,同时在司法审判中严格落实此项原则,从而解决警察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三)重新构建检警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分离关系对警察出庭作证影响重大,很多专家指出,要想从根本上激发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就要对检警分离的体制进行改革,真正构建检警一体化的模式。具体来说,应由检察机关指挥和控制侦查机关,而侦查机关按照控方指示对证据进行收集,然后出庭作证。长期以来,在组织和体制方面,检察官与警察存在很大不同,因而实施检警一体化的难度较大。
相关专家指出,我国完全实现检警一体化难度过大,为此,应尽可能在刑事司法业务上实现相互协作,让警察不脱离其系统,不损害其侦查能力,促进警察出庭作证,而这种模式也是较为理想的检警关系重构方案。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以及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警察出庭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将警察作证制度法定化,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一大进步,其对于警察作证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该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检验,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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