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问题有何法哲学研究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7-12-10 11:44:27 更新时间:2017-12-10 11:44:26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1848年完成的《共产党宣言》中明白地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哲学论文。
摘要著作权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是当时为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而建立。接下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和推陈出新,体系越来越成熟,成为了现代一门重要的法律。马克思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消除私有制”。本文认为可以中国音乐市场为例,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探究著作权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财产权;著作权;音乐市场
琢磨这句话,有些学者质疑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并且主张彻底消灭私有财产,用纯粹的公有制经济取而代之,把让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单一的主导的经济模式。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增大,文化娱乐市场尤其是音乐市场也再度焕发生机。面对着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作为为了私有财产衍生物的著作权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合理性也受到了质疑。那么著作权是否与马克思法哲学的精神内涵相违背?是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笔者要从著作权本身说起。
一、著作权的缘起
其实关于著作权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791年,在这一年法国率先发布了《表演权法》,通过立法重视并且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在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进一步的保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最早是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著作权法》的起步较晚,从第一次通过至今,进行过三次修改。在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诞生较晚,但是意义很重大。随着《著作权法》的诞生,我国国内关于艺术、文学、科技创作方面的法律空白逐步被填补,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著作权涵盖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必须要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方式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而主体往往是作品的直接创作人。与此相对,《著作权法》创作的客体就是文艺创作者的作品,主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音乐作品等十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分为两种,包括主体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以及主体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当主体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之后,侵害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的法哲学解读
根据《著作权法》,受保护的客体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主体所有的,而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民事主体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有着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直接提出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于2007年正式通过。回想起《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的口号,再看现在我国对“私有财产”以及“私有制”的保护,我国接连颁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难道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偏离吗?是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我们就应该摒弃所有这种私有财产,否认著作权的合理性呢?如何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角度来解读著作权法?要探究这些问题,就要彻底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角下的财产理论。在马克思的观点中,所有制不单纯是一种制度,更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它表达的是人与人、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马克思的著作中,明确提出了一个观点:“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通过对这段话的解读,不难发现,马克思的观点是所有制的真正的含义要通过生产过程本身来把握。不能简单地把所有制当作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属关系,而是更进一步的把它理解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的生产关系,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样的,对于所有权,表面上虽然看起来是人与所有物之间的关系,但是在马克思眼中同样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如他在马克思文集中说“对象作为为了人的存在,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了他人的定在,是他同他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尽管都体现的是关系,但是所有制和所有权还是有区别的。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上,作为经济概念的所有制决定着作为法律意志的所有权。然而虽然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但是它们又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所有制可以对应不同的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提到的观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由此可以看出,哪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下,资本家们通过不劳而获而积累的财产拥有“私有”的属性,与此同时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劳动而获得的生活资料也仍然具有“私有”的性质,二者理应被区别对待,而社会主义所要消灭的是作为不合理的剥削制度的私人占有,而不是一切形式的私有财产。不仅如此,马克思鼓励让劳动者对劳动产品产生真正的占有,社会主义革命就是要赋予劳动者合法占有的权利,而由此产生的按劳分配原则也相当于承认了劳动者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在他所设想的未来的共产主义中,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积极的,是生产力生产水平都达到极高的水平之后人类最终克服了劳动异化之后彻底的向自由人的转化。在此时,劳动者并非是无产者,而是有产者,私有财产的消失也绝不是个人利益的消灭,“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私有财产马克思并非是全盘否定的态度,作为所有财产的著作权在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下也是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从马哲角度论析音乐市场中著作权问题
笔者通过马克思的私有财产观解读了著作权的问题,下面来结合我国音乐市场的实际情况从马哲的角度来具体论析。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音乐市场,可以用混乱来形容。改革开放大潮以后,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政府不再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市场这只看不见的大手开始在各行各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国的音乐产业也开始起步。在当时经济基础并不牢靠,而发展快、情况多等问题借着改革开放的大潮狠狠的冲击着支撑着经济模式所有制的中国传统政治经济学。这也就导致了有些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的解读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把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简单机械的一一对应,把法律关系的所有权机械的当做生产关系的反映。这就造成了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藐视。这也就导致了当时国内音乐市场的极大萎靡。例如在当时张学友的《吻别》作为有史以来中国专辑销量最多的正版华人专辑,只卖出去了四百万张而已,但是随便一个小有名气的歌手的盗版专辑就可以卖出上百万张。不仅如此,作为塑料废料的欧美打口CD也因为国内著作权法与国际的不接轨以及正版价格过高等因素横行于国内市场。而盗版的横行也让没有加入国家支持的音乐类团体的独立音乐人由于收入太低而放弃音乐纷纷转行,甚至于销声匿迹。由此可见,当时对音乐著作权的轻视甚至于对其存在合理性的怀疑并没有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反而使创造出音乐作品的劳动者受到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害,他们产生出的真正的经济价值却被盗版商掠夺。盗版商依靠粗劣的仿制以及不需要作者授权大大的压低了生产成本,进而依靠销量获取暴利。这就使得作者劳动的只能够使盗版商资本增殖,而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作者只能进行更多的创作,而这也就产生了劳动的异化,即“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正是因为对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所有制和体现上层建筑法律意志的所有权进行简单机械的对应,导致了有些人错误的理解,认为只要可以简单地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改变了所有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前文提到的“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是要消灭异化劳动的私有财产,重新建立财产分配的方式,而非是要消灭一切所有制,消灭一切私有财产。马克斯也曾经提到过,财产“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这就充分肯定了属于劳动者的私有财权,把私有制和公有制有机的统一在一起,不仅解决了劳动异化的问题,也实现了人的自由和解放。既然独立的财产是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那么对于劳动者私有财产的保护必然是不可缺少的。著作权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保障了作者的私有财产,其存在不仅仅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并且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人们更要与时俱进,做到最好。
阅读期刊:《现代哲学》
《现代哲学》(双月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主管、广东哲学学会主办的现代哲学学术刊物。
月期刊平台服务过的文章录用时间为1-3个月,依据20年经验,经月期刊专家预审通过后的文章,投稿通过率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