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村产品金融改革趋势技巧运用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8-05-26 11:28:07 更新时间:2018-05-26 11:28:07
农业的发展也是对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提升农业科技管理与农业产品是对于金融管理的主要方面,而新的农业创新理念是当前农业 研究人员所进行研究的主要方面。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村产权抵押产品的抵押物主要集中于上地、农村房屋、农业生产设备等。国内很多农村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发并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重庆地区基于“地票”的产权抵押贷款、吉林省梨树县的担保贷款、山东枣庄市农业合作社抵押贷款等,通过这些地方的不断探索实践,逐渐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模式。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产品,金融论文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及特点
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具有典型的“二元机构”特性,即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2012年底,我国农村地区己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我国当前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合作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等间接农村金融机构。随着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完善,其组成结构将合理,正规金融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推荐期刊:《中国农村金融》是农村金融刊物。宣传国家金融政策,反映农村信用合作改革的成就,交流经验,普及信用合作知识。
二、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取得的成绩
(一)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初具规模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户的信用记录向农户发放无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又于2001年1月和12月分别发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近年来,人民银行以信息服务作为切入点,开始推动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2011年,人民银行为1.3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信用农户评定数额达8300万户,其中,有7400个农户因此获得了信贷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小额信用贷款作为重要手段,逐步扩大涉农贷款的覆盖范围,做到涉农贷款落到实处,在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同时提升自己的收益,我国主要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
(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取得成效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于2009年12月被中国银监会列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示范区,开始了农村产权抵押产品试点项目。杨凌示范区相继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农村上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拭行)》、《杨凌示范区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杨凌示范区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四个管理办法用以支持农村产权抵押产品试验的开展。
(二)相关配套措施和指导的缺失,金融创新缺乏必要基础
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并非独立的活动,需要当地政府、农林、工商等各部门的相关配套措施支持。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缺乏相关财政投入和银行信贷结合的政策,当地农村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明确针对贷款损失和坏账核销的相关政策,这些都阻碍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开展。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行政审批的制约,县级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为非独立法人机构,没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自主权和审批权,农村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准入机制和政策不够健全,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创新缺乏必要的基础。
(三)内控的缺乏,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缺乏风险控制保障
我国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新型涉农金融机构尚处于发展完善期,相对于其它商业银行。涉农金融机构对内控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内控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执行不到位:各级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确,管理层级复杂,部门之间和不同岗位之间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这些都导致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风险控制方面缺乏必要的内控保障,风险加大。
三、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制约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
以陕西为例,陕西县域以乡镇有1597个,36118个自然村, 2012年末,乡镇以卜金融网点只有1979个,平均1个乡镇、19个自然村一个金融网点,陕南、陕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网点服务能力不足的现象尤为严重。要真正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既要贴近当地农村发展实际,切实为“三农”做好服务,又要提高涉农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
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构成。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比较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涉农金融活动的风险相对较高,致使涉农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意愿和创新力度不足。比如中国农业银行虽然自2008年就己成立“三农金融事业部”,但其相关涉农金融业务一直未取得很大进展。以农户贷款为例,2010年农户贷款额为1155.8亿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的10.1% ;2011年达到1345.4亿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的9.4%,相对2010年,2011年的贷款额虽然有小幅度增加,但个人贷款总额的同期占比有所下降。
四、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的建议
(一)政府出台优惠扶植政策,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
当地政府应当出台相关优惠扶植政策,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意愿和积极性。例如可以针对涉农金融产品进行利率和费率的补贴,一方面可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又可以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产品将惠农财政拨款传递给农民。对涉农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健康发展。首先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或者返还一定数量的所得税。在省一级建立涉农金融机构所得税收的专项管理机构,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所得税进行统筹管理,用以核销农村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亏损。
(二)涉农金融监管机构完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风险随之而来。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发现风险是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的先决条件,关系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否持久进行。这就要求“一行三会”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各司其职,在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过度干预和制约的前提下做好农村金融监管工作。
此外,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由过去传统的“人防”逐步改为“机防”,减少人为或主观因素在金融监管中所起的作用,积极构建非现场监管机制,设置有效的涉农金融衡量指标,增加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效率,从而实现风险管控和合规监管的高度一致。这样既可以减少人力消耗,又可以提升监管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三)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同业问合作,引进民问资本
当今社会,只有合作才能获得共赢,这就要求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完成自己的存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寻求与同业金融机构如保险和证券等行业的合作,取长补短,紧密围绕“三农”需求,在农村地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综合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三农”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放宽农村金融体系资本引进的限制,降低资本准入门槛,大力引进同业和民间资本(如民营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改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金融资本组成结构,通过这些资本的引进,构建一个适当竞争、优势互补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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