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机制研究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论文
发布时间:2018-10-25 10:51:26 更新时间:2018-10-25 10:51:26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的两大核心是创意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应该建立以著作权为核心,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合理配置社会保护的资源,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作用,构建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模式协同发展的大保护格局。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机制
进入21世纪之后,人类开始步入新经济时代。阿特金森(Atkinson)和科特(Court)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新经济就是知识经济。国家经济优势取决与“知识创新”与“信息运用”。“知识创新”来自创意、创造,灵感则往往源于文化。创意经济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动力。当今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结合文化和创意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经济力量,并通过信息传播的力量,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力量。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优化结构、融合性强、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独特优势,不仅能迅速增加第三产业比重从而优化经济结构,而且对传统产业文化内涵和品质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努力承担为研究实施文化创新、科技创新两轮驱动战略提供支撑的使命。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创新是国家和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构建创新体系获得更多自主知识产权;要牢牢把握集聚人才大举措,加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条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让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2016年12月5日下午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就是创意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独具匠心的文化创意,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创造出高附加值的知识产品和服务,通过市场交易和消费,实现知识产品的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1]。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社会转型。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抓住知识产权综合改革的历史机遇,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机制。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研究
1.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文化推广、艺术创作、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相对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更注重文化与创意的融合,更能发挥创意思维和拥有更深厚的文化底蕴。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和内涵更加细化,文化创意产业会得到充分和完整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学术概念名词也会被广泛地接受[2]。文化创意产业四个基本要素由文化、人的创造、科学技术和产业化四个要素构成,基本覆盖了设计、文化、咨询、策划等诸多技术密集的领域。文化与科学技术结合创造出创意作品,创意作品再经产业化过程形成创意产品,再让其创意产品走向市场。文化创意产业结合文化、灵感和创意,为本地区带来新的发展潜能、商业化机会和经济附加值。
2.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企业的核心价值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形成、保护与利用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构成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知识产权法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得到必要的保障,使其有更大的激情从事知识的创新,促进知识的发展与传播;二是在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在国家之间乃至国家集团之间谋求利益的相对动态平衡。
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知识产品和服务的日新月异,带动了文化创意产业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盗版走私、模仿专利、假冒伪劣、窃取商业秘密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极大损害了文化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地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和重要环节[3]。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逻辑是将文化创意作品的产业化过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由知识产权之确权与尊重开始,贯穿文化创意产业价值实现的全过程。
3.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中,不同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程度不同,国家立法在各地区的适用程度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权限内结合本地区发展特点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对于文化创意成果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真空地带。第二,行政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在于主动、及时、高效,但是现阶段行政保护的力度仍然不够,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筹协调能力还需要加强;第二,专项执法行动具有期限性;第三,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成本较高;第四,权利人自力救济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第五,普法不足,民间存在大量的有意或无意侵权行为,教育成本较高,教育途径较少,教育惩罚较难。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一类是识别性标志权,包括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运用以著作权为核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使不同行业创造的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够形成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形态。建构立体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有重要意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获得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第二是有效保护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
1.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著作权作为创意成果的使用载体和依托,必须将创意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在作品中思想、感情和观点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知名的女子十二乐坊案是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的典型案件。(2)及时保留必要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电子版本的权属信息由于易于修改而难以在法庭上作为创作时间上的有力证据,而纸质版本的完成时间一般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更能有效地证明创作的时间,因此应该注意保留纸质版本;还可以通过作品的版权登记固定证据、预防诉讼风险和打击侵权;(3)利用著作权限制制度,借鉴他人的创意,以实现保护与共享人类智慧成果。著作权保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如表1所示:
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事先申请设计专利或实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意。企业还可以通过跟合作方签署“NNN协议”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即不允许合作方将知识产权泄露给第三方,不允许合作方将知识产权另作他用,也不允许合作方向消费者直接出售加工剩余产品。
专利战略是企业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文献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总体性谋划。文化创意企业应当重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包括:①专利调查是基础性专利战略,文化创意企业在进行专利调查时主要包括对拟开发新产品的公知技术、有无专利性、技术趋势、同族专利进行调查,并对企业的竞争对手和特定技术专利的申请、授权情况进行动态监控;②在双方技术领域相近、互为主专利与从属专利关系,在实施专利中容易引发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包括专利输出、回输和交叉许可等战略;③专利防御战略是企业为维护其利益或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所实施的战略性防卫措施。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取消专利战略、公开战略等。
3.商标权保护
文化创意企业的竞争不仅是单纯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更是品牌的竞争。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即对商标专用权(已经过注册)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约有60%的文创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有些企业申请后也忽视商标的维护,商标失效时有发生。文化创意企业的商标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如表3所示:
4.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形态虽然已经给文化创意产权人提供了相对系统有效的保护,但是由于上述法律在保护对象和保护手段上难免有所疏漏,所以创意成果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仍然存在。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形态,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运用了含义宽泛的术语,对各种具体知识产权难以周延之处提供了兜底保护或者附加保护,因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要该商业秘密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义务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商业秘密的,则就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无法或者不适宜通过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商业信息主要采用商业秘密权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在文化创意产业保护中的作用,在商业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如表4所示:
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机制
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已初具规模,出现若干个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和支柱力量。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行业的核心资产,但由于受到法制、行业规范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相关法律文件空白,或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对版权、专利和设计等保护不足,使一些文化创意领域,特别是艺术品、手工艺品等行业,存在着产品侵权行为且侵权难以界定的问题;其他行业也面临着打知识产权官司难、获赔少的局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合理配置社会保护的资源,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作用,构建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模式协同发展的大保护格局。政府、行业协会和创意企业等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参与主体,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依赖于相关参与主体的具体执行措施,基于其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推动举措。
1.完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首先,政府部门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高新技术、创意设计的认定和保护机制,保护其知识产权;对相关发明专利进行统一管理,将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专业、版权、商标等合为一体,提升知识产权的管理效率。其次,应结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原创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对文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业务指导,提升其文化商标与域名注册的效能;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专利导航城市创新发展决策机制,指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防范预警系统。提供包括专利、著作权等在内的信息检索,有效防止侵权,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机制,鼓励文创企业进行商标、域名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活动。
2.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力度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指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即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多样性、及时性等特点,司法保护具有优先性、全面性、终局性等特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执法合作、完善司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建立自治机制,实现“良法善治、多元共治”。例如,厦门市作为全国知识产权改革试点城市,创新市区联动、全员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模式,推动建立闽粤沿海12城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和厦、漳、泉、龙区域协作机制,并开展诉讼与调解对接、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试点,有效预防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3.发挥政府和行业指导作用,提升文化创意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政府在现代经济中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要充分了解文化创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与建议,针对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专利申请难、转化效率低、维护成本高、服务质量低、高端人才少等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统筹协调,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和各专业性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沟通、协调和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文化创意企业的自律组织,要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升避免侵权的意识和能力、协调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约束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支持会员企业的维权行为、制定本行业的知识产权示范战略。文化创意企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应该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提升自力救济的意识和能力、增加纠纷的解决渠道。文创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知识产权业务档案,及时向知识产权业务部门报告知识产权业务信息;(2)审查知识产权合同草案;(3)督促履行合同义务和取得知识产权收入;(4)收集市场信息并负责查处针对本企业的侵权盗版活动。
4.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品不同于有形财产,“不可偷盗或抢夺他人(知识)财产”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还是比较薄弱的,侵权行为很普遍。让公众认识到在知情情况下消费侵权产品可能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该成为创意商品消费阶段(知识产权消费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也是保障市场秩序,产业价值链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4]。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国家。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做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数字时代对原创保护的需求。法国于2009年通过了《创新与互联网法》。依据该法,成立了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署,旨在解决网络非法下载泛滥的问题。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激发企业和民众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的热情,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提升“创意”的驱动力,加强产权保护和资本运作,构建“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的产业实现渠道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就是创意和知识产权,提升“创意”的驱动力,给文化创意产业插上了科技与金融这对翅膀,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化,做大、做强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轻资产的特征,包括人才、创意在内的无形资产往往难以量化评估,使得行业内企业受到质押难、融资难等问题的困扰。文化创意产业普遍存在缺乏投融资经验、投融资信息渠道不畅、科技成果转化不畅、法制保障不力等问题。政府应该倡导和重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加强金融机构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联系,要给予银行或其他金融担保机构一定的政策导向和扶持,完善评估机制,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提供政策助力和资金支持。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化企业。利用互联网众筹理论,释放民间投资的活力,推动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通过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交易运营中心、投资公司、新型智库、知识产权银行的设立,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破题,提升文化创意企业的竞争力,积极利用产业集聚效应引导文化创意企业与其他高科技产业、新兴媒体及创意设计产业的有机结合。
五、结语
1.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状况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从研究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是法定的权利,通过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最终选择,因此应更多从法学视角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研究。二是从研究的内容上看,宏观性的研究较多,对于包括法律、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在内的保护途径进行专门性、系统性研究尚显不足。三是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理论研究亟待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提出的挑战,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亟待回答。文化创意产业属新兴产业,对其研究是近十年来才逐步开展起来的,这也留给未来更加广阔的研究空间。
2.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新要求,这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与知识产权工作的直接体现。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同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使命相结合。文化创意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吸引力不强,知识产权人才总量偏少等诸多问题。结合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趋势,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切实维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权益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陈静.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J].新闻界,2010(5):177-179.
[2]杨旦修,聂钰石.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整合与升级[J].重庆社会科学,2010(2):79-82.
[3]范周.海峡两岸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373-374.[
4]潘瑾,陈晓春.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J].知识产权,2006(2):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