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党建中的程序建设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1-03-12 11:04:08 更新时间:2011-03-12 11:04:08
内容提要:程序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有企业党建中具有特殊意义。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对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整个制度建设的开展、完善具有重要作用。程序建设不仅包括程序的设立和确定,更包括程序的执行。认真执行程序是当前国有企业党建中加强程序建设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程序建设;国有企业;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党的发展建设的历史表明:我们党的各项工作是否依法依纪进行,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是否按照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程序办事,对党的建设的兴衰成败关系很大。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程序建设。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对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整个制度建设的开展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其固有的职业特点和工作特点来看,其程序建设更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程序存在不少误解。有人认为程序是清规戒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程序只会束缚人们的手脚,影响工作效率。还有人认为程序仅仅是一种形式,并无实质性内容,该怎么干就怎么干,程序无足轻重。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程序建设的影响很大。
所谓程序,就是由一定的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为过程。确立或选择怎样的一个程序,并不简单地是一个方式方法问题,而是和一定阶级、群体乃至个体的目的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比如,程序在法律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常说的法律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起保证作用。我们现有的法律也大致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马克思曾经十分深刻地指出法律程序的阶级实质:“有人把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运进我们的法里,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形式。”作为我们一般工作的程序,并无上述程序那种深刻的阶级利益、政治利益和丰富的国际背景。但是我们的一般工作程序也是和我们的工作目的、工作原则等等实质内容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各级党的组织的决策程序、干部任免程序、组织工作程序等等,既是我们为达到各项工作目的必不可少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同时也是我们党所坚持的组织路线、工作方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工作无程序只会造成工作的混乱、工作效率的低下。那种认为程序无关紧要的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同时,科学化的程序是依据效率的原则来制定和确立的。程序的科学化就在于它以追求最高效率为原则。如果程序的设立是多余的,不仅无益于工作的开展和目的的实现,反而成为行为的障碍,对目的的实现造成麻烦,那么这种程序就是低效的不科学的,是应该摈弃的。科学化的程序不仅不会影响工作效率,反而是最省力、省时、能达到最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那种认为程序会影响工作效率的看法同样是没有依据的。
二
程序建设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国有企业党的组织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国有企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研究决定国有企业建设和改革发展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圆满完成上述职责,必须有包括程序在内的制度保证。
国有企业党组织程序建设的主要内容,择其要而言之应该有:党的代表大会工作程序、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干部任免程序、组织发展工作程序等等。与上述程序相配套,还应有一些具体工作程序诸如党委会议表决程序、文件收发处理程序、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等等。只有具备了指导原则明确、具体分工明确、工作内容明确的一系列程序和制度,才能保证党组织的整个工作处于一种有序的高效的运作之中。结合国有企业职业等方面的特点,国有企业党建中的程序建设应该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1、程序的民主化。国有企业党委要对国有企业的建设以及改革和发展等问题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而要做到决策正确,必须建立民主化的决策程序。国有企业的主体是职工,国有企业的办学以及改革和发展都必须紧紧依靠广大职工。因而国有企业党委的决策过程应该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过程是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过程。在决策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民情民意。有关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决策要充分征询国有企业的职工尤其是专家的意见。在程序设计上要先期召开专家座谈会、业务骨干座谈会、职工座谈会以及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在决策中,要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见,有些决策要让职工代表参与其中,并给他们以充分的发言权。另外,还要制订对于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广大职工有权对党委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修改调整的意见。只有充分地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才能保证党委决策的正确,才能保证党委决策的权威,也只有保证党委决策的正确和权威,才能使党委的决策更好地有效地得到贯彻执行。
2、程序的科学化。国有企业是高科技产生和发展的基地。处在这样的一个科技氛围极强的环境之中,国有企业党的工作必须力求程序科学化。目前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与机构设置的重复、职责分工混淆不清以及程序的混乱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程序的混乱主要是程序设立的不科学,表现为程序的繁琐、重复、冗杂,办一件事情层层设卡,道道设关,不得不让人感叹“事难办”。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取消程序,办任何事情都随心所欲,爱怎么办就怎么办,那样只会使我们的工作追随“人治”的指挥棒陷入混乱的泥潭。但是我们又不能人为地设置程序上的关卡,把一件本来很容易办的事情搞得复杂起来,从而耗费人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科学化的程序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容易操作,合理配置人才、物力,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前文已经说过科学化的程序是最简单、最省力,也是最高效的办事方法、办事途径。它的一切程序都是不可或缺的,缺了就会影响事物本身的公正,影响利益和目的的实现。比如决策程序节省了调研的程序、听取人们意见的程序,就达不到决策正确的目的,也违背了决策民主化的原则。同时,这一切程序又是不可随意添加的,添加了就违背了科学化程序的效率原则。比如文件制发程序,在主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之内,文件由主管负责人签发即可。讲求效率,避免繁琐是科学化程序的首要要求。其次是程序的设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们不能脱离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搞所谓的程序。程序的设置必须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企制宜。程序的设立要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应为了设置程序而设置程序。总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程序的科学化必须适应国有企业本身高科技的要求,力求简明、高效、科学。
3、程序的规范化。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决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不规范的情况。程序的规范化就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上,把决策程序以及其他工作程序规范起来,使不同的决策者和工作人员能够按同一标准、同一程序进行决策和工作,避免随心所欲、因人因事而异的现象。一种程序一经确立,便应成为办事的规矩,便具有规定、制度的意义。有的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说既是程序又是纪律。比如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等,违反了这些程序,其实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具体办事程序都是党的纪律。但是把我们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一切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却是不争之论。细而言之,比如党委会议的表决程序,什么样的事项需要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什么样的事项不必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而投票表决是无记名投票还是其他形式的投票等等。只有把这些程序都确定下来,才能克服工作上的随意性和混乱现象,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规范有序。当然,程序也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东西,程序也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但是,程序的改变不是随意的,即使要改变程序,也要有一个改变程序的程序。这样做决不是多余的,也不是繁琐的,而是必要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浓厚的法治意识以及国有企业在依法治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党建在程序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必须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程序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并不是孤立的、毫无联系的三个方面,而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有机的统一体。只有民主化,才能集思广益,实现科学化。只有科学化,才能提高效益,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实施民主化。而只有实现了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化才具有其规范的意义。而规范化和法制化又对民主化和科学化起到保证作用。因而在程序建设中要把三者统一起来,不可有所偏废。
三
程序建设不仅包括程序的设立和确定,更包括程序的执行。在当前的形势下,坚决、认真地执行程序是加强程序建设的主要任务。
1、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执行程序的自觉性。程序建设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主义全部社会生活法制化建设的范畴。党的各项工作的程序建设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要从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制度建设和程序建设,把执行规定程序作为党的纪律、党的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地说,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现在不是有没有工作程序的问题,而是在实践中对程序缺乏认识、缺乏执行程序的自觉性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的领导同志没有认识到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意义,程序的执行与否还是看领导者个人的意志。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党的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其程序建设也越来越系统、越来越细致,我们的全部社会生活和党的全部工作都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国有企业的干部必须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行程序、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在程序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2、赋予程序以强制性。诚然,我们要注意企业的各级干部个人思想认识的提高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这是严格执行纪律,反腐倡廉以及做好其他工作的起码要求。但是仅仅依靠个人素质来解决纪律上的问题是不行的。我们要赋予制度、程序以强制性,把程序当做必须执行的刚性的东西,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以随意改变的软性的东西。同时,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有权对不执行规定程序的行为进行质询,追究个人责任。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要对违反程序的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依照党的纪律予以处理。只有把程序建设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只有赋予程序以强制性,才能保证程序的执行,才能保证程序建设不受“人治”的影响。
3、增强程序建设的透明度。实现国有企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在程序建设上必须增加透明度。在设立和确定程序时要让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执行和监督执行程序时,也要让广大干部职工参加。这一方面有助于广大职工了解、掌握程序,自觉按程序办事,一方面也有助于广大职工监督检查党委及党的职能部门执行程序的情况。增加程序建设的透明度是国有企业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程序公开本身就是对违反程序的各种行为的制约,因为一切腐败和不正之风最怕曝光,最怕将自己的丑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只有公开化才能光明正大,也才能让群众监督,群众也才能监督。
4、把程序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其它方面结合起来。程序建设仅仅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是制度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一个环节。因而程序建设要和制度建设的其它方面衔接起来同步进行。因而在程序建设中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职责明确了,程序也清楚了,才能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同时制度建设还包括指导原则、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内容。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程序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民主集中制的指导原则予以进行,服务或服从于这个指导原则。只有把程序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其他方面结合起来,才会使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更加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