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输配电价相关问题探讨
所属栏目:电力论文
发布时间:2020-11-21 11:34:45 更新时间:2020-11-21 11:34:45
输配电价的执行方式不仅影响终端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同时也影响电网公司的运营成本。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将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涌入电力市场,建立科学的输配电价执行方式是保证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电网经济运行的有效抓手。本文重点分析了北京地区现有输配电价执行方式对直接交易用户、电网企业产生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建设科学的输配电价执行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和参考意义。
北京地区输配电价执行方式现状及影响
北京市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北京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含网损)+政府基金及附加。符合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尖、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实行。单一制电价的,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6%,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实行两部制电价的,低谷电量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1%,峰段电量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3%。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10%。北京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华北电网线损折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北京地区直接交易用户通过此种输配电价执行方式成交的价格结果不符合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用电理念。以京津唐年度直接交易平均价格324元/MWh为基准,直接交易用户按照目前输配电价方式执行后,尖、峰段电价能够产生价差空间,但谷段交易价差为负,也就意味着直接交易用户峰段用电用的越多,谷段电量用的越少,能够享受的市场化红利越多,间接导致电网高峰时段用电量增长,而低谷用电量相对下降,加重了电网运行负担,此现象与原通过目录电价峰谷特性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用电的初衷大相径庭。同时,现行的输配电价峰谷执行方式并未合理将入市电力用户应承担的交叉补贴与其原承担的交叉补贴有效衔接,加之仅部分工商业用户入市,入市交易后电力用户承担的“平均交叉补贴”并未与未入市电力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衔接连动,进而原由全社会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因部分工商业用户入市交易转嫁给了电网公司,扭曲了“过网费”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价格信号,挤压电网公司整体收入水平,影响电网公司在实际结算过程中不能达到输配电价核定水平。
影响因素分析因素
峰谷浮动比例
市场化价格中的峰、谷价格浮动比例与原目录电价中峰谷价格浮动比例不相适应,使得在平段价格持平的情况下,市场化谷段价格可能会高于原目录电价谷段价格。用户会根据自身峰、谷电量占比测算开展市场化交易是否合算,谷段电量占比高的用户不会入市参与交易,使得同一用电类别中,原来在购售价差中贡献高(平均电价高)的优质用户进入市场执行了输配电价,而贡献低(平均电价低)的用户留在了电网,电网公司承担了输配电价中未能体现的峰谷浮动比例所产生的影响。
非全部经营类用户入市
北京地区电力用户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仍为“批量准入”制,并非如云南等改革步伐较快的省采取的“负面清单”制,致使仅部分电力用户能够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此种情况导致电价体制中的“双轨制”电价产生冲突,没有将入市电力用户原承担的交叉补贴与现有未入市电力用户有效衔接,科学联动,特别是原目录电价中的峰谷交叉补贴并未能在电网公司收取的“过网费”中科学体现。此类成本未能通过输配电价的峰谷执行方式在市场化交易中分摊,仍由电网公司通过原有售电方式承担,影响北京地区全口径市场化交易电量中的峰谷差高于原非市场化电量中的峰谷差,与北京地区输配电价核定的既有水平不匹配。本地发电企业未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由于北京地区主要为发电成本较高的燃气装机供给北京地区35%左右的用电负荷,剩余的用电负荷由包括托克托、上都等发电成本较低的点对网发电企业以及东北等区域电网机组通过华北电网供应,市场化交易后发电成本低的电厂进入市场,而发电成本高的本地燃气发电企业仍由电网公司通过保量保价的方式购入后供给北京电网电力用户,产生“计划时代”的低价经济电厂纳入市场执行输配电价,同时,高价电厂却被留在的“计划时代”的老圈子中,此部分影响未能统筹到输配电价中考虑。
建议
输配电价改革是新一轮电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价格市场化的重要基础。执行输配电价的目的不应仅是打破电网的垄断,更应该能够实现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科学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改善电网运行的峰谷特性。设定合理的输配电价峰谷浮动比例科学设定输配电价峰谷浮动比例,在市场化交易过程中,将电网运行峰谷特性在输配电价中体现,浮动比例应保持现有目录电价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用电作用,即根据市场化交易成交水平,实现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峰段市场化电价高于原有目录电价,而谷段电价低于原有目录电价水平,经济驱动电力用户科学安排经营生产计划,促使直接交易电力用户降本增效,保障电网科学运行。全面放开经营类用户入市电力用户能够按照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参与交易,应逐步取消电力用户市场准入用电规模限制,除不符合北京地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外,经营性用户应全面放开进入市场,不再执行原有目录电价,其中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取消目录电价,根据市场平均成交价格结算,转变现有供电结算方式,充分体现电力市场的公平性、普适性,实现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向输配电价转移,保障电网企业实现输配电价核定既有水平,促进各市场主体共赢。探索北京地区燃气电厂参与交易方式考虑燃气电厂发电特性,结合北京地区电网特点,可通过“增量竞价”等方式引导北京地区燃气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将本地燃气发电企业未参与市场化交易对输配电价执行水平产生的影响正向疏导,通过市场促进发电企业提升经营管理,降低发电成本。
《地区输配电价相关问题探讨》来源:《农电管理》,作者:韩福彬 程晓春 鲁秦圣 崔东君 周哲 董荞 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