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文汇》文学期刊论文发表
所属栏目:文学期刊
发布时间:2015-06-09
《淮海文汇》简介
期刊名称:《淮海文汇》
期刊级别:国家级期刊
期刊周期:季刊
国内统一刊号:11-1183/J
国际标准刊号:1001-9871
主办单位:中央音乐学院
主管单位:中央音乐学院
杂志简介
《淮海文汇》是一本学术类期刊。一向致力于为广大读者推介中外音乐史研究,民族音乐理论,作曲指挥理论,声乐、器乐表演理论,音乐美学,国外音乐论著选译,国内外音乐创作、研究、表演评介,电子音乐,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音乐教学经验介绍及音乐动态等文章。适合专业音乐工作者及音乐爱好者阅读。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获奖情况
本刊民族音乐专栏获教育部名栏
栏目设置
主要栏目:外国音乐史、作曲技术、音乐家研究、中国音乐史、民族音乐、音乐美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
2014年02期目录参考:
1 图片报道 2+145
2 格乐致知 兼收并蓄——代专题主持人语 向民; 3-4
3 斯克里亚宾的和声语言及其演进 伊·康·库兹涅佐夫;彭程; 5-17
4 普罗科菲耶夫和肖斯塔科维奇对配器的对立态度 阿·亚·卡拉廖夫;王愫怡; 18-31+115
5 2013FMA中俄作曲技术理论教学交流研讨会纪要 蔡晴; 32-37+53
6 负阴而抱阳的两仪五度相生阳变九音阶——西北民歌新论之二 周勤如; 38-53
7 我国民族音乐调式型号体系研究举隅——以重庆罗汉寺瑜伽焰口音乐为例 胡晓东; 54-66
8 藏族“拉伊”特色唱法“昂合”的研究 银卓玛; 67-73+115
9 非调性语境中集合的连接及声部进行 高畅; 74-86
10 “让自己的音乐与民间音乐融为一体”(下)——对贝里奥《民歌》改编、配器技巧与艺术高度的探究 温德青; 87-96
11 声明 96
12 李斯特的艺术互动与标题音乐理论 刘彦玲; 97-105+131
13 蒙古语“元音和谐律”对长调歌唱审美观念的影响——以蒙古族长调“歌王”哈扎布的演唱为例 侯燕; 106-115
14 论作曲家与作品的“伟大性”问题——兼论当代中国的专业音乐创作 孙红杰; 116-122+140
15 不为人知的苏联音乐史 西蒙·莫里森;王丽君; 123-131
16 布里顿与英国文化传统——纪念英国作曲家本杰明·布里顿诞辰100周年 姚亚平; 132-136
17 《对位法(第一册)·分类对位法》《对位法(第二册)·自由对位法》 杨通八; 137-140
18 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暨蔡仲德辞世十年祭——学术研讨会纪要 何宽钊; 141-143
《淮海文化》杂志编辑部投稿须知:
1.来稿请径投本刊,为避免延误,请勿投寄个人。来稿请附本人的电话、传真、地址(含电子邮件地址)等通讯方式。本刊收到稿件后,将即刻给予回复。
2.欢迎采用书面投稿和网络投稿两种方式。书面投稿请同时提交电子版副本(磁盘、光盘或电子邮件);网络投稿请采用电子邮件(E-mail)的附件(Attachment)方式,图表和谱例请以图片方式插入(经过扫描或复制,再经图画软件编辑后粘贴插入)文稿。无论采用何种投稿方式,请尽可能提供图表和谱例的激光打印原件。
3.本刊欢迎观点鲜明、材料充实、论证严密、结构严谨,篇幅1万字以内的论文;涉及重大理论、实践问题或阐述重要学术思想的论文可放宽字数要求;凡长篇学位论文及其他长篇文稿,请按上述要求自行删节、修订后再投送本刊。
4.来稿请附上摘要、5-8个关键词、作者简介(含所有作者的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和第一作者的中、英文名、汉语拼音、出生年、性别、民族、职称、职务或学位)和项目、基金来源。摘要可用中文或同时用中、英文方式撰写(欢迎和鼓励后者),中文摘要150-250字,英文摘要约80个单词。
5.为了提高办刊和论文稿件的质量,进一步增强刊物的查阅、检索和流通效率,本刊已自2003年开始执行有关部门规定,著录参考文献时采用顺序编码制。凡来稿务必是清稿、定稿。凡与上述标准规范明显不符的稿件,本刊将不予采用或请作者再作修改,收稿及进入初审的日期将以收到规范文稿为准。
6.来稿应具有原创性,请勿一稿两投。所录用文稿,作者按《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并在有关论著中不得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行为,违者文责自负。本刊依照《著作权法》可对来稿作文字性修改和删节(必要时也可作内容删改);为宣传本刊或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部分已用稿件内容可能被放入网络或为其他书面、电子出版物收录、转载或摘编。作者若不同意上述删改或转载行为,务请在投稿时预先声明。
7.对于拟用稿件,本刊将在三个月内以书面或电邮方式尽快给予答复。若此期内未收到答复的作者,可自行改投其他刊物。稿件一经录用,本刊将按照有关标准付予相应稿酬。
档案职称论文:价值论视野下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摘 要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
关键词 档案职称论文,表见代理,价值衡量,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李景义,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高鹏,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所谓表见代理制度,就是相对人因信任某种外部授权(实际上并未真正授权)而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或者为其他法律行为,法律拟制规定该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本人,即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1999年的《合同法》第49条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但是,法条并未明确表见代理制度的具体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表见代理制度适用不同标准问题,导致“同案不同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但终究不是立法层面上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践界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应当价值衡量出发,深入分析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选择,从而确定表见代理制度的具体构成要件,以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助益。
相关阅读:怎么给《淮海文汇》杂志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