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2-05-25 11:09:52 更新时间:2012-07-31 17:02:01
一、国内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造价,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行政、技术和商务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法定价格只是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并月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
2、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另一种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陪标。陪标已经成为建筑公司投标的一种潜规则。
3、执法不严
二、国内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1、规范工程招标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
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建筑市场是由工程建设业主、工程承包商和买卖的商品—建筑产品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其中工程承包商是在建筑市场体系中最活跃的一个主体,建立了完善的建设市场体系,工程建设业主要通过中标、投标制度,选择其投标活动中最为规范的、且各种投标指标符合评标要求的承包商中标,所以,建筑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都必须坚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这个原则,都要通过有形市场平等竞争择优落实,消除投标发展不平衡现象,这样才能使建筑市场体系中的承包者在投标活动中规范、有序。
2、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消除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最根本的办法是加速立法,严格执法。除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外,地方、部门也应对现有的一些规定、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一是切实加强跟踪检查。二是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三是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制定制裁条款,对投标企业以往违规行为在评标中进行扣分,倡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3、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招投标市场
通常的资格预审的做法是:由拟参加竞标的承包企业自己准备,也就是由企业提供资质等级证明、以往的工作业绩、提供财务报表等一些资格预审所需的材料,当然承包企业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也就是发包人对资格预审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其要求进行准备。而这种做法通常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具体表现在: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不够、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鉴于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资格预审的做法必须进行改革。
4、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和定标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中心环节,这个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其中评标专家队伍起着关键的作用。但目前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和业务素质方面都存在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目前个别地方评标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因为在评标时,除了标底、工期和质量、企业信誉外,还要看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水平,施工方案的优劣,技术措施是否先进等,这些对非专业人员来讲是无法鉴别和衡量的。另外,个别地方的评标人员本身业务水平较低,没有资格打分,有时还左右着评标的结果,这些管理人员由“裁判”变成“运动员”,失去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
5、规范政府的行为
市场经济中,凡入市交易者,其地位应一律平等。政府出现在市场上,当然也不应该凌驾于市场之上,而应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
1)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良好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深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改革
3)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这既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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