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论文西汉初年“与民休息”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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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7 15:44:34 更新时间:2013-12-07 15:09:34
“无为而治”下的汉初政治,其主要特点就是“顺民之情与之休息。”汉代“无为而治”的典型代表当推曹参。惠帝元年(前194年)曹参为齐相,他在治理齐国的指导思想上就是按照盖公的“黄老术”而进行的。对于其就任齐国宰相的9年,一些史料曾对曹参为相的影响有着这样的记载:“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后来,萧何去世,曹参继任汉相国,也是用在齐国的办法治国,“出入三年”,“天下俱称其美”。以上就是西汉初年的“与民休息”政策的影响
摘要:从社会经济文化进步的总历程看,文景时代的成就使秦以来的历史由急峻渐而宽和,由阴暗转向光明。那么,汉初的统治方针是受到了什么思想的指导在战后初期社会低迷、经济萧条、百姓恐慌的情况下使得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为此,对“与民休息”的思想进行简要剖析,进而揭示其政策的内容(表现)和影响。
关键词:汉初政治,统治政策,与民休息
一、“与民休息”政策概述
曹参为政的要领就是“休息无为。”所谓“休息无为”包括下列几个内容。
遵循旧制,举事无所变更。曹参为相时,无所建树,一切皆遵循萧何所制之法,不加变更。这是适合刚刚稳定下来的汉初社会情况的。经过长期战乱后,人们需要安定,不希望无休止地变动。所以,曹参无所改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少干预属下事,无扰民。曹参代萧何为相,当他要离开齐国奔赴长安之前,对接任齐相说:“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这是他唯一的嘱咐,意思是说,“不必干涉下属的活动,不要过细苛察”。
择吏以“厚重长者”为标准。曹参对下属官吏不究细过,这也是对秦“专任刑罚”矫枉过正的做法。
这些做法对刚刚“离秦之酷”的百姓来说,是非常合适的。所以史称“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以曹参为代表的一批统治者,皆是这样“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从而形成了这一时代的政治之风。
二、汉初“与民休息”政策的具体表现
(一)皇室带头躬休节俭
汉初的几代皇帝和皇室,大多都注意节俭,一反秦代皇室穷奢极欲的奢华作风。从汉高祖刘邦时期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到惠帝以后,在“黄老政治”的影响下,几代皇帝和皇室都比较注意节俭。惠帝、吕后及景帝皆皆无过分铺张之举,形成节俭的风气,尤以文帝为甚。文帝在位23年,史称其“宫室院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他曾计划造一“露台”,令工匠计算,需用百斤,觉得花费太高。所以对臣下说:“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结果作罢。他所宠幸的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帐无纹秀”,以示敦朴。文帝为自己修建的陵墓,也要求从简。“治霸陵,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因其山,不起坟。”
(二)“轻徭薄赋”,鼓励农耕
因刘邦称帝后“量吏录,度官用以赋于民”,所以汉初的田赋、租税较秦为轻。这期间,国家规定的田租一般均在“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之间。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还免除过一年的田租。减免田租,主要受益者当然是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但自耕农的负担也相对减轻。封建政府从土地和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与后代比起数量少得多。赋税收入“岁不过数十万石”,比起秦代的竭泽而渔式的压榨,更不可同日而语了。
当然,除田租以外,西汉政府还有其他的收入。据现有资料可知,至少当时还有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口赋、算赋、军赋、更赋等等。不过,这些赋税在文帝和景帝之时也都有所减、免。如算赋是在高帝四年(前203年)时开始征收的,当时规定,“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至文帝时算赋则由120钱减至40钱。无论如何,比起秦代“头会箕敛”的赋税压榨,汉初是轻得多了。
“轻徭薄赋”还表现在对徭役的征发有一定的节制。如惠帝时修长城征发徭役一般均利用农闲的时间,每年不超过30天,以不误农时。所以,长安城的修建历时6年才完成。文帝时还多次下诏奖励“孝悌、力田”及救济鳏寡“赈贫民”等。这些措施对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三)轻刑慎罚
汉初的法律比较简单,刑罚也比较轻简。刘邦入关中时“约法三章”,建立统一的西汉王朝以后,丞相萧何“作九章律”成为西汉法律的基础。不过,汉初的律令远比秦代的宽简。据记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所以,其礼仪“大抵皆袭秦故”,“少所改变”,而其刑法可能改变较多,许多不“宜于时者”就被汏除了。
在汉初几十年中,统治者还不断地对秦的“苛法”加以汏除,故史称这一时期“约法省禁”。如高帝时,萧何定律令就已“除参夷,连坐之罪”即废除“族刑”和连坐之法。惠帝四年(前191年)又“除挟书律”,也就是废除秦律中“挟书族者”的苛法。高后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族”刑早在萧何定汉时就已宣布“除参夷”,可能是并未真正废除,故至高后时又不得不重申。“妖言”指“过误之语”属于言论罪,在当时也被视为“重酷”之法,“皆除之”。文帝元年(前179年)“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文帝三十年下令“除肉刑”,即将黥、劓、刖左右肉趾这几种肉刑,分别改为笞三百、五百。景帝元年(前156年)又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景帝六年又将笞三百为二百,减笞二百为一百。同时,又规定笞刑所用的箠:“笞长五尺,基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景帝时还有一些其他的改革,如中元二年(前148年)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此外,还发布过一些赦免死罪的诏令。
不可否认,汉初“约法省禁”的记载,与实际执行的情况当有一定距离。但是,在“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的指导下,汉初的统治者毕竟注意了“秦以刑罚为巢”,“秦二世尚刑而亡”的可怕教训,相信“法令滋章、盗贼多有”的道家学说,力图减轻刑罚。因此,在惠帝、吕后时“刑罚用稀”,文帝即位以后,史称“禁网疏阔”。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选用执法务宽张释之为廷尉,“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景帝时仍遵循文帝时为政的方针“屡敕有司以农为务,民遂乐业”这种局面与秦代比较,应该算是轻刑慎罚了。除此之外,汉初还不断宣布免罪、赦死、“矜老弱”等诏令,尤其是在文帝、景帝时期,统治者标榜“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社会呈现一片稳定、升平景象,所谓“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这就是史称的“文景之治”,是“与民休息”的直接结果。
三、“与民休息”政策的影响
在“与民休息”的政策指导下,经过文景二帝41年的治理,迎来了西汉初年的太平盛世,农民负担大大减轻。从汉高祖即位(前202年)到汉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年)前后共62年间,西汉王朝实行的是中国古代堪称典范的轻徭薄赋政策,这一时期百姓的负担是最轻的。从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起,又连续免除全国田赋长达11年。在这期间,农民来自于因缴纳农业税的负担就不再存在了,这在封建社会是绝无仅有的。所以,西汉前期70余年农民的负担一直是很轻的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事实证明“与民休息”政策符合西汉当时的社会现状,对一个刚刚建立起来的政权进行巩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也使得自西汉后的各王朝纷纷效仿,为巩固政权提供方法。
首先,由于长期受着“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豪强集团财富集中,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由于汉初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国家对经济领域干涉很少,尽量去影响社会的生产流通。在汉初豪强集团财富开始集中,土地兼并初露端倪,如汉初丞相萧何强买民田为子孙置业。到成帝时这种这种现象日益严重。皇亲、国戚,地主和豪强,依仗政治和经济特权疯狂兼并农民的土地,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此外,由于汉初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统治者奉行议论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造成了史治败坏的现象。曹参为相时,终日饮酒不理朝政。见人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皇帝和大臣都奉行无为,不宜太多过问政事,致使官吏大多消极苟安、渎职怠工,官场上贪污受贿盛行。
通过以上对西汉初年“与民休息”政策的简要分析和阐释,笔者认为,一方面,“与民休息”政策的实施,使西汉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稳定和巩固了汉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到文景年间,社会经济全面回升,社会安定,人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出现了文景之治。这是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亡于苛政和峻法的教训所做的积极有为的政策调整,实施较为开明的政治。这一政策的实行同时也为日后汉武帝的大一统奠定了政治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此政策实行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和加强对农民的控制,是地主阶级要求长治久安的意志表现,一些看来对民有利的措施,其实对地主和商人更为有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人地位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总之,西汉初期所实行的“与民休息”的政策是有利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它虽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轻微的瑕疵,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一个有利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积极政策,具有历史进步性。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曹相国世家:卷三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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