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改革的思考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4-03-18 15:57:45 更新时间:2014-03-18 15:38:45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是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二审案件公正审理和透明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的改革,是对刑事二审程序的重大完善,以回应司法实践对既往二审审理程序的种种诟病。但这一改革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予以明确。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这是对刑事二审程序的重大完善,以回应司法实践对既往二审审理程序的种种诟病。但这一改革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予以明确。
关键词:二审,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
一、制度价值:刑事二审开庭审理范围改革的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活动,既是一种复杂的认知和判断过程,更是一个多方参与的控辩和角力进程。开庭审理是审判公正的制度保障,只有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辩论、质证、阐明观点,实现控辩权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同时,公诉权和审判权得到公开、有效监督,避免法官形成预断,偏袒控诉方,增强刑事二审裁判的公信力。我国的刑事案件确立为“两审终审”,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允许一部分案件不开庭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审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诉讼程序日臻完善、司法资源短缺、审理期限不宽裕、庭审实效性较差、司法人员开庭积极性不高等种种原因,不开庭的调查讯问审理成为二审的主要审理方式,我国各地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普遍较低。
新《刑事诉讼法》适当扩大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再次明确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立法精神,这是对司法实践需求的有效回应,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得以彰显。目前,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全面铺开,开庭审理案件数量激增,二审审理方式在短时间得到显著改观。但是开庭审理案件数量的单纯增长并不意味着开庭审理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实现,二审案件开庭数增加带来的问题也逐步显现。
二、实践困境: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方式面临的挑战
(一)二审开庭审理条件的规定刚性不足
从判断主体看,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判断权归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但第二审法院是一种抽象主体,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判断主体。在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时,一般都会进而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但是,从法律表述上看,“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判断权最终归属于案件审理者。上诉人与案件审理者之间的认识分歧往往无法调和。
从实质内容看,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条件的规定仍显主观,刚性不足,操作中审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个别情况下可能导致裁判权的滥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规定在判断上存在极大的模糊性,案件审理者具有较大幅度的“内心确认权”。因此,可能出现案件审理者基于案件之外的原因,以不符合“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剥夺上诉人开庭审判的权利。刑事二审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判断主体不够明确及审理条件规定刚性不足,容易产生权力越位和判断争议。
(二)二审开庭审理条件的规定与“先审后定”基本精神相悖
开庭审理条件有实体性要求,二审法官在开庭审理前,需全面阅览一审案卷,既包括公诉机关一审庭前移送的侦查、起诉卷宗,还包括一审法院审判后整理归档的一审案卷,案卷中的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等材料深刻影响二审法官的“内心确信”,庭前全面阅卷使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形成倾向性判断。先入为主的庭前全面阅卷,使法官形成案件裁判的初步结论,法官会习惯性轻视二审开庭审理,致庭审流于形式,开庭效果大打折扣。
阅卷环节之后,案件审理者通常先对上诉人进行讯问,即“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开庭。调查讯问成了审理二审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调查讯问,无法判断所审理的案件是否“事实清楚”,从而无法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该规定使得案件审理者尽量在调查讯问过程中将案件事实查清,以避免开庭审理耗费更多司法资源,并尽快结案。审理者往往主要依据庭前审查情况得出案件裁判结论,这种实质性的庭前审查基本上取代二审审理工作。并且,从法律层面看,判断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应当是审前程序,在审前程序即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判断并且得出结论,有违“先审后定”的基本精神。
(三)二审开庭审理的庭审流程拖沓、重复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程序的修改条文并没有涉及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使得二审程序在实体上部分重复一审开庭内容,控辩双方无异议部分的审理不仅浪费二审司法资源,也使二审裁判背离终极正义的基本要求。从程序上看,二审庭审流程如果完全参照一审庭审流程,审理内容难免重复,审理节奏流于拖沓,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拉长,明显影响审判效率。
刑事案件的个案特征及不同阶段审查重点是动态、区别化的,司法资源配置应当与刑事案件的个案情况相匹配。当前,二审审理范围从全面审查走向重点审查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得到认同。重点审查是在全案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上诉理由或者上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个别环节进行简化、省略,该做法是在现有制度的兼容中寻求制度的转型和发展。重点审查既是司法被动性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公正的需求。在重点审查思路指导下,应对刑事二审的庭审流程作一定程度的改革探索,以突出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
(四)二审开庭审理致审判成本增加
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尽可能实现有必要开庭的案件均开庭审理,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二审开庭率明显提升,刑事法官开庭案件数增多,开庭累计时间延长,案件审理周期拉长,刑事审判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同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运行所需成本增加,涉及刑事审判人员的扩编、业务培训、经费增加等各方面。从现实国情看,各地法院用于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专项经费大多用于法庭建设、办公条件改善、车辆购置等看得见的硬件建设上,在法官培训、辩护保障、程序改革研究等不易直观感受的软件建设上投入不多,程序保障依然如故,办案经费依然吃紧。
刑事二审开庭案件短期激增,相应的警务保障工作强度也随之增加,上诉人押进、押出法庭频繁,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任务加重,警力调配常常捉襟见肘。执勤法警任务重,体力、精力消耗大,容易思想麻痹放松警惕,上诉人可能会趁机串供、逃脱甚至袭警。警务保障一旦出现漏洞,必然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损害审判的权威。
三、解困路径:完善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方式的配套措施
(一)细化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判断主体、程序、标准
解决二审案件是否应当开庭的争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应明确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主体为二审合议庭,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是否开庭审理是审前程序,系诉讼环节之一,判断主体应与审判主体同一,确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合议庭,能够避免判断过于随意,避免在是否符合开庭条件的问题上产生争执,影响审判的严肃性,削弱司法权威。其次,应明确二审法院判断和决定开庭审理的程序,可以考虑设置相对灵活、简易的二审审前程序,通过讯问上诉人的意见、听取同级检察机关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最后,应细化判断标准和条件,弱化实体审查色彩,突出程序审查色彩,尽量避免产生争议。具体操作上,可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尽量以列举方式加以明确,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含义进行具体化,列举一些存在符合条件的客观情形(如原判认定事实有明显遗漏或者超出公诉范围的;原审未经庭审质证的材料被判决采纳;原审有相反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未被采纳的;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与原审采纳的证据相反的。)避免需要审查才能进行判断的情形,从而突出程序审查色彩,弱化实体审查色彩。
(二)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及开庭审理流程
为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加强与检察院二审业务的沟通、配合,及时组织新证据交换,圈定无争议的事实范围,制作《争议案件阅卷提示》供检察机关参考,通过以上做法缩短检察院阅卷时间,同时也确定庭审重点,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以全案审查为前提,落实重点审查的做法,提高庭审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排期开庭上,普通刑事二审案件一般采用集中多件审理的办法,即将几件二审案件安排在同一天或半天内依次审理,最大限度充分利用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完善二审开庭审理警务保障机制
法警部门作为刑事二审开庭审理重要的警务保障职能部门,面对刑事二审开庭案件激增的严峻挑战,应适时调整,统筹兼顾,完善警务保障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涉及二审开庭案件的情报信息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对二审开庭工作中的不良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牢牢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其次,应建立高效权威的指挥机制。针对因二审排期开庭增加而导致的警力缺乏问题,要提前做好部署,预借警力,调配好人员。部分二审案件系疑难复杂案件,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抵触情绪强烈,案件开庭审理备受关注,法警部门领导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机智、灵活地指挥、处置工作。最后,应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具有危害大、影响广的特点,必须严格、依法、果断、稳妥的处置,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四)提高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二审案件开庭面临的诸多问题,釜底抽薪的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二审案件数量。从审判现状看,我国刑事案件一审的审判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证人、辩护人出庭率低,控辩不平等,直接言词原则得不到落实,庭外裁判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得一审程序难以完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功能,庭审功能不足使得庭审结果缺乏公信力;量刑标准不公开,定罪和量刑不分等量刑不规范问题也造成许多被告人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满。刑事案件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虽不多,但被告人的上诉率却较高,二审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对于办案质量不高的一审案件,二审法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仔细审查繁多的案卷材料,极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因此加强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配备,特别是充实、培训高素质的刑事一审审判人员显得尤为关键。
二审审判人员经过详细审阅卷宗,对于符合事实和法律标准的刑事二审案件,在提审上诉人时,可加强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尽量争取上诉人服判息诉,以撤诉的方式结案,提高二审结案率,节约审判资源。
四、结语
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科学严谨的制度设计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理方式改革作出了巨大努力,但进一步完善二审审理方式的探索才刚刚开始。任何法律在实务的土壤中想获得良好的实施都离不开司法工作机制的配套和完善。与法律精神契合的工作机制可以使静态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迅速获得生命力。作为司法者,在法律条文框架已经构建的前提下,以现行法的诠释为基础,寻求司法解决的途径,使法律修改的成果促进司法实践取得实质性的进步是义不容辞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