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发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12-22 17:41:41 更新时间:2015-12-22 17:54:38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有了私家车,交通事故也屡有发生。在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责任的一方要给受害者进行赔偿,那么赔偿政策是如何制定的呢?本文是一篇硕士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阶段,在诸多领域都有着积极的改变。汽车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安全隐患,从而就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而由于道路交通所引发的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频繁,当前的发展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比较迫切。本文主要就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素及损害赔偿原则、范围等进行阐述,并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这些问题探索与之适应的有效解决策略。
关键词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作者简介:张朝辉,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学。
近些年我国的一些道路交通法规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有着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的提升和道路状况的改善,一些机动车辆的数量也在呈现上升趋势,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高居不下,大量的交通事故的损害案件已经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所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加强解决,对案件的处理效率提升就有着重要保障作用。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构成要素分析
第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构成的要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时空要素方面主要是结合交通工程学观点进行阐述。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通过道路以及车辆和人这几个时间空间失调造成的冲突,进而发生人畜死伤以及车物损失的事故。首先在要素方面是运行中发生的事故,对于运行而言有着多样的观点,从机械工学角度来说,运行主要是把原动力当做判断是否运行的标准,这一运行则仅仅限于机动车发动机直接或者是间接的作用。交通工学在观点上有着不同的说法,其认为不管是发动机的停止与否,只要机动车是在交通中而造成有关交通危险就是处在运行当中。同时是必须在公共道路以及公共场所发生的事故。
第二,损害事实以及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要素,从民法因果关系来看,其主要是在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当中各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说,因果关系就是在事故中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以及受害人损害后果间的客观联系。对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是对责任的成立确定的重要依据,也是责任范围确定的重要根据。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构成要素当中还要能够有损害的事实,在这一方面的说法也没有得到统一,有几种观点,从差额说观点来看,主要是认为假定损害没有发生下应有的利益状态和损害发生后现实利益状态差。而损失观点认为这是通过法律保护的利益所蒙受的不利益。还有就是事实的观点认为成为侵害行为的损害只能是受害人主张其本人蒙受的不利益事实。此次的理论研究过程中,认为事实观点比较合理,主要是这一观点明确区分了作为责任成立要件的损害和作为赔偿范围的损害所存在的不同范畴。另外,这一观点更加对受害人合法利益全面保护比较有利,不仅在责任成立要件损害以及赔偿范围损害上有着区别,在因果关系上也能够得到准确把握。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原则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在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赔偿范围上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存在着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与否有着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财产事故损害对这一原则适用没有问题,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适用上就存有不恰当的问题。根据相关的办法规定能看到,损害赔偿当中就涵盖着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并且从相关的赔偿项目中也能够发现,在这些内容上除外没有对当事人提出增加项目的相关要求。关于办法当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就相对较少,而在相关的标准上也比较偏低,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而在精神损害的赔偿方面,从我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来看,只有直接损失,也就是在人身伤害方面所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以及财产的损失等。对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就没有包括在内,将精神损害赔偿归入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当中,主要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对这一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精神相契合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受理生命权以及身体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及名誉权等相关的请求。还有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能够起到多重的效果,可有效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以及对事故侵权人起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教育作用等,这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要能够遵循相应的原则,这样才能将赔偿的科学合理性得以体现,对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在事故责任的确定后加害人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些准则。主要包括全部赔偿的原则以及过失相抵的原则,与过失相抵和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其中在过失相抵的原则方面,主要就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以及扩大存有过错既要结合受害人过错坚强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在这一原则上主要存在着两个重要的要件,其一,受害人自身也有着过错,其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要对损害的发生以及扩大有着推动。对过失相抵的原则使用过程中,要能考虑到加害人以及受害人双方的责任。
全部赔偿原则方面,这一原则主要是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对加害人造成实际损害为依据,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要能够注意几个要点。全部赔偿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等,对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大小确定过程中,最为主要的依据就是受害人实际的损害,不可将侵害人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当做唯一的依据。另外,全部赔偿是合理损失的赔偿,而对于那些没有符合合理赔偿要求的就不予赔偿,例如擅自对赔偿的范围进行扩大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问题分析 首先,从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还有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自身有着不足之处,相关的法律文书比较难以送达,往往是通过多次直接送达以及采取邮寄等方式进行实施,这样就对办案的周期有了延长,造成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还有是审理程序的司法保障能力相对薄弱,由于涉案的当事人的数量比较多,和其它的民事案件相比较而言在工作量上有了显著增大,所以在案件的认定上就存有很大难度。
其次,对法律的适用认识没有得到有效统一,主要是在归责的原则以及主体的确认等方面,而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归责的司法实践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对这些差异进行准确合理的把握认识没有得到统一。法院认定责任中的赔偿主体确认以及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着困难。
最后,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相对比较低下,不能够分摊肇事人风险。并且在相关的规定上也没有达到完备,这样就会对司法实务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的困难。而在当事人在对诉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以及不完整的情况,有的当事人向责任主体张哪种权利没有得到有效明确,这些对法院的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就会造成影响。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优化策略实施
第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优化策略实施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首先要能够对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当前的事故赔偿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以及范围等有了解释,但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对其增添一些实际需求的条款。例如要能在机动车以及行人责任的分担方面要适当的增加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责任成本。其次要能够对划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进行明确的划分,还要对裁判的相关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对新的情况加以应对。
第二,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优化处理要能够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优先处理,以及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还要能确立有效恢复以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原则,严格遵照民法通则的一些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适用统一,同时也要能够对受害人损失的最大化补偿得以确保。在和谐的裁判理念上要充分体现,经济学角度上来看,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对涉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充分划分,在通过诉讼的作用下将这一分配的结果平衡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就能够将和谐社会司法理念得以实现。
第三,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能正确地把握其指导思想,主要在诉讼指导方面要能够得以体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在文化程度上不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比较匮乏,所以就需要在立案初期能够对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实施指导,并要对相关的权利以及知识和程序等进行指导,最大限度的让其对自身权利行使好,如此才能够将审判工作中的司法为民宗旨得以充分体现。
第四,对司法的释明制度要能够个性化以及具体化地呈现,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能够针对性司法解释,主要是在诉讼前对诉请变更的法律要能够释明,通知原告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诉中把变更的诉讼请求连同传票送到给当事人,在判后附带书面依据的法律释明,针对原告变更诉请以及追加被告过程中要能够征询被告是不是保留答辩期以及举证期间意见,要能够对程序的科学性得以保障,对审理的程度要能体现出精简化及专业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数受害者由于遭受到身体以及精神上的通过,对求偿的需求比较迫切,在这一过程中就要能对程序进行简化,进行有限采取小额速裁和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完善优化要从多种渠道下进行实现,从问题的源头上采取预防措施的实施,这就需要在相关的法制宣传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并能引导诚信诉讼。从具体措施的实施上来看,主要是要通过法制宣传对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行提高,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要充分将审判的工作在法制宣传下提升公众法律素养方面的平台作用,引导诚信诉讼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其次,在交警部门方面要能够加大处理能力,可通过交警部门实施司法建议的形式,对车辆的管理要能进一步加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交通领域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交通事故也不可避免地发生,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要能和实际的情况以及法律相结合,多方面地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此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以期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思路,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的相关法律的健全,对这一层面的问题解决的效率将不断的提升。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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