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论文发表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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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29 21:38:14 更新时间:2016-01-29 21:33:12
社会在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刑事诉讼法也在进行很多改革,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主要针对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片核心论文发表范文。
论文摘要:在目前国内有关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的实务操作中,均存在着“花钱减刑”、“谅解反悔”等问题,似乎只要经济赔偿到位,被告人就能得到从轻处罚。而对于刑事被害人谅解,应该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真心悔罪、被害人真实谅解等方面判断和把握。本文拟从一起案件的处理上,提出对于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认定的把握要点,司法人员需要在实践操作中准确领会,统一认识,另外,对于被害人谅解的程序及配套措施,立法部门也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和制约。
论文关键词:被害人,谅解,谅解反悔,经济赔偿
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量刑制度不断规范化,《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度列为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对被害人谅解行为及情节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只能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王某驾车将一名老年妇女撞倒后(后在送医途中身亡),报案自首,之后王某的家属找到被害人丈夫,态度诚恳地请求原谅,表示愿意以亲人的身份对被害人丈夫关怀和照顾,并赔偿了90余万元,被害人丈夫出具了谅解书:“王某已做出经济赔偿,建议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王某。”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打电话听取被害人亲属意见,被害人亲属表示,不谅解王某,要求对王某从严处理,原因是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后,王某再也没有登门表示过歉意,更不要说对被害人丈夫的关心和照顾了,王某不诚信,这引起被害人的愤怒和反悔。
该案中,能否适用“被害人谅解”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笔者就以此案为例,分析实践中适用该情节存在的问题,对该情节的具体把握进行简要分析。
一、“被害人谅解”的基本含义
被害人谅解一词并非是法律术语,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谅解,是指具有谅解权限和谅解能力的被害人,在被告人针对其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后,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进行沟通与磋商,被害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对被告人作出宽恕与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思表示。然而要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适用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及情节,首先必须对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做出正确界定。
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谅解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首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前提。设想,如果犯罪事实含糊不清或者证据没有确实充分,那么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不是确定的,有可能被告人不是真正的加害人,被害人就难以从被告人处得到精神和物质赔偿。因此,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由被害人谅解。另外,被害人需要完全了解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犯罪的发生其特殊的原因和背景,被害人应当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包括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有利于加害人的因素和情况,在这种前提下,被害人才能客观地看待被告人的行为,对是否谅解进行考量。
其次,被告人的真心悔罪是基础。被告人的悔罪包括对其犯罪行为的反省、与被害人协商时真心致歉、以及对被害人的充分赔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反省和悔改,须是其真实的情感表达。有了这样的愧疚,被告人才会去弥补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害人才能真正谅解被告人。 可以想见,如若被告人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自责,他肯定不会对被害人做出补救,被害人的情绪也随之更加激烈,被害人的谅解更无从谈起。此外,被告人发自内心的真心忏悔,也是衡量其社会危险性降低的重要尺度。因此,司法人员在针对被害人谅解衡量刑罚时,相较于被害人的谅解,更加关心的应当是被告人的真心悔罪。悔罪的另两个方面体现为致歉和赔偿,两者一方面能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家程度上解决被害人一方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困境。被告人的积极赔偿不在于金额的大小,而是在于对被害人一方赔偿和弥补时的态度。如上述案例中,王某作出经济赔偿、获得谅解书后,若仍给予被害人家庭一定慰藉和关心,被害人必定不会反悔。
再次,被害人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即必须是真心谅解对方。“被害方谅解被告人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不能受到他人的威胁和利诱。被害方出于自愿是实施被害方谅解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被害人根据对案件和被告人的认识,决定是否谅解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考虑各种因素,必须是在自愿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为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减轻处罚,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迫,使得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这样,被害人不会真心谅解被告人,即使迫于压力出具了谅解书,也是无效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因为有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就对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必须判断被害人谅解的真实性是否客观,这样才能保证被害人不被再次伤害,他的谅解权得以合法行使。
二、争取刑事被害人谅解的途径
本案中,王某认为已经向被害人一方作出弥补、自己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理;而被害人一方则认为王某仅予以经济赔偿,未进行精神上的宽慰,意欲反悔,这是王某所不知晓也是其意料之外的,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解决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在金钱赔偿之外,应该为被告人创造更多的途径、搭建更多的平台,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一)主体应包含更多的其他参与人
除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被告人自行与被害人协商、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主动谅解被告人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其他机构会介入其中,搭桥拉线,充当调停的角色,具体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的经办人员,他们会搭建协商平台、主持调解协商等。
另外,被告人的家属也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被告人往往被羁押,没有人身自由,这就需要由其家属代为作出经济补偿、物质帮助等。其他人员如律师、参加调停的社会人员等,都能起到为被告人传递争取被害人谅解的意愿和信息的作用。
(二)方式多样,不局限于金钱
经济赔偿的多与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害人谅解的是否成功,案件承办人员也过多地询问被害人一方是否对赔偿满意,将之作为强制措施、或量刑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被告人真心悔罪应包括赔偿和致歉。致歉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劳动和社区服务等。赔礼道歉很容易做到,但是对于被害人而言,道歉可以从心理上缓解愤怒、激动情绪,为获得被害人谅解奠定基础。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劳动去帮助被害人及家属的生活,通过劳动表达真诚悔罪的态度。
就如上述案例一样,很多案件被害人并不单纯追求金钱赔偿,他们愿意谅解被告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出于对被告人道歉态度的肯定,也可能是由于经济赔偿到位,或者是被害人愿意给被告人一个机会等等。
(三)从司法环节对被害人谅解情节的认定予以规范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对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予以收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参与调停、传递信息等。对于侦查案卷中出现的被害人谅解书,检察机关不能盲目相信,要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保证谅解书是他们的真实意思。在人民法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被害人谅解应当当庭质证,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说明该证据能否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人可以就此发表意见,法官综合双方意见后决定是否将该证据作为量刑依据。同样,对于未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谅解证据直接予以认定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检察意见。
综上所述,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成立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谅解”,而被告人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并选择金钱、道歉、情感慰藉等多种形式。
本案中,有观点认为,被害人属谅解反悔,之前的谅解书系在相信了被告人承诺的情况下做出,因被告人不履行承诺,故被害人之前的谅解也违背了其现在的真实意愿,引发了反悔。因此不能将被害人之前的谅解书作为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依据。
笔者作为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得知被害人反悔后,将被害人的意见反馈给了王某,王某称因之前筹款,还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工作繁忙云云。笔者告诉王某,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仅要予以经济赔偿,还要关注被害人的心理需求,不能持“花钱可以摆平一切”的心理,更不能出尔反尔,如果有急事不能按约去看望,也该向被害人家属打电话说明情况。王某当下表示会尽快向被害人家属再次道歉,多看望和关心对方,让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得到更大程度的修复。不久,被害人主动打电话给承办人员,表示对王某谅解,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理。最终,王某也如愿得到了从轻处理。
三、结语
随着时展,“刑事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务中还遇到了这样那样的运作难题。由于案件情况的不同,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也必然有差别,但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态度有可能随时间而变化,也可能因被告人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改变。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关注被告人的行为,也要考虑和核实被害人的行为和感受,综合各种因素,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备判断和评价,必要时还要积极介入,帮助双方沟通和传递意见。
由于“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仅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操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司法人员应当对该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尽快统一认识,对于被害人谅解的程序及配套措施,立法部门也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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