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信息公开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5:44:58 更新时间:2022-04-07 15:05:29
【摘要】
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还处于探索阶段,离政府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还有很大距离。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现状的分析,试图对构建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信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表明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将正式确立,阳光政府、透明行政将有法可依,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的公共管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章,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实践问题,成为加强完善中国行政管理的急迫任务。
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寻求根本没有民主传统的国家和几乎没有民主实践的国家为什么没有公开制度的解释是多余的。有民主实践的国家,信息公开的程度相对也比较大。”行政信息公开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也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信息公开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现状
自《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全国各地和各部门积极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成立了行政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如:行政信息公开办公室,有效保障了行政信息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还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各种相应制度,如:政府信息形成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等;另外,也创建了多种多样的行政信息公开平台,如: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共查阅室、电子信息屏等,保证了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并使政府信息公开迅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均对公职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使公职人员初步形成了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的法治理念。
(二) 我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取得的成绩
首先,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集中、主动公开了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实现了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向公开的质的转变。同时,围绕主动公开,各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从无到有的实质性进步。
其次,依申请公开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论是申请的数量还是答复或者最终公开的比例,都达到了一定水平。以吉林为例,自《公开条例》实施至今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共计受理申请4万多件。
再次,许多行政机关都自觉地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普遍设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实现了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方便,也促进了电子政务的发展。
最后,各级行政机关从制度建设、宣传培训、基础设施准备、服务咨询等各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整个制度的如期启动和平稳运行。
二、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问题
行政信息公开应该是整个政府的义务,理论上,中央政府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至少也应该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信息公开进行监督。目前,我国对行政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有几种模式:第一种是由政府办公室主管,定期会同监察机关进行检查。重庆市采用了这种模式;第二种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管,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监督实施,广州市政府采用了这种模式;第三种是设立行政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组织实施部门。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信息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新闻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信息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公开的实施。上海、杭州、吉林采用了这种模式。尽管上述三种模式似乎都完成了行政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但实际工作证明这仅仅是权益之计,是为完成立法所做的一种技术上的“应急”性处理。
(二)法律保障问题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主要是通过党的文献和决议来进行的,这必然会造成原则性、倡议性、鼓励性的规定居多,而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的规定几乎没有,具体到“例外规则”的规定更是无从谈起,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就无法确定。目前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在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救济手段不足,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方面的规定。二是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欠缺监督和审查,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三)行政信息公开渠道匮乏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的手段和方式仅局限为政府公报、“红头文件”、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墙报、专栏、布告、标语等,这些行政信息的公开方式十分单一,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
(四)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呈现以下特点:形式上公开的多,实质上公开的少;原则方面的信息公开得多,具体内容的信息公开得少;结果信息公开得多,过程信息公开得少;公众被动接受的信息多,主动参与的信息少。行政信息公开不仅应当公开政府“正面”信息,而且也应当公开政府“负面”信息,特别是政府工作失误、不足、违法乃至腐败的信息。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等。
(五)行政信息公开缺乏社会传统
中国的传统文化以效忠、服从和崇尚权威为特点,我国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的说法,这就决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的畏惧心理,导致了广大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感情疏远,政治参与意识淡薄。中国学者在一项“如果上面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在此视为地方法规)对你的工作和生活不利时,你会怎样做?”的问卷调查中获得这样的数字:选择“照办”的占20.4%,选择“找关系疏通”的占31.4%,选择“抗议”的占22%,选择“其他”的占25.9%(90年代)。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参与程度明显不足。这种政治文化显示,指望民间推动行政信息公开,是不客观的。
三、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构建
(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的确立
思想观念是制约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一大瓶颈,因此,推进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必须要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为根基。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树立服务行政的指导思想。其次,必须树立行政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的指导思想。最后,必须树立行政信息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公正的前提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管理机构的构建
我国行政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落后状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管理体制所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行政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能够制定事关全局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从政府信息化的长期发展和国外的经验考虑,我认为,我国应该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设立中国行政信息公开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行政信息资源及利用方面的工作。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需设立各地行政信息公开管理委员会。
(三)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
要使行政信息公开得到真正的推行,就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我认为,这一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必须实现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并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此激励和监督公务员认真做好行政信息公开工作;其次,必须实现立法机关监督;再次,应该由专门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监督;最后,必须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中伦理道德的规制
政府是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机构,其行政伦理直接决定着政府行为的指向,并造就相应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效果,政府行政伦理的完善和与此紧密相关的政府职能的有序运行,是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有力保障。政府行政伦理作为政府管理的特定伦理观念体系,调节着政府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政府行政伦理具有定的独立性和历史继承性,它在政治领域中传递、张扬着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对于行政信息公开而言,强化伦理道德规制的意义尤显突出。首先,强化伦理道德的规制可以保证行政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其次,强化伦理道德的规制可以保证行政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最后,强化伦理道德的规制可以加强对公务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也有很好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尚雨刚,《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贾世楼,《信息论理论基础》,上海市科学技术编译馆1965年版.
[3]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第三版)》,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
[4]王红,《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6]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魏振派,《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